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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审计长之宪法规定比较

来源: 张献勇等 编辑: 2008/08/04 10:44:01  字体:

  宪法是规定一国基本制度的根本法。目前,联合国的190多个成员国中有180多个国家建立了审计制度。其中,多数国家在宪法中对国家审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事实说明,审计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获得了宪法上的确认。在规定有审计制度的各国宪法中,关于审计长的规定是重要的内容。从宪法结构来看,有的国家宪法章、节的标题就是“审计长”。如爱尔兰宪法共16章,第9章标题为“审计长”;委内瑞拉宪法采用章、节结构,共12章,第8章“国家财政”之第2节为“共和国审计总长办公署”。审计长的宪法规定保证了审计长的地位和权威,有助于审计机关在审计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这些规定涉及审计长的产生、任职资格、任期、辞职和免职、薪俸和其他待遇、任职限制、独立性等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审计机关行政首长的称谓并不一致,多数国家叫“审计长”,在司法型的国家为“审计法院院长”,此外还有“审计院院长”、“会计检查院院长”等。

  一、审计长的产生

  审计长的产生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国法律文化传统及政治环境的影响,但通常各国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这样既反映了审计长地位之重要,又可以使产生的审计长获得必要的权威。大体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选举制;二是任命制;三是混合制。

  (一)选举制下,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

  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根据国民议会核心委员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委内瑞拉宪法规定: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议在每一个宪法任期的第一个30天内选举共和国审计总长;匈牙利宪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署长和副署长的选举,需要国会代表三分之二的投票。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表明审计长获得了足够的民意支持。

  (二)任命制下,一般是由政府首脑提名,国家元首任命

  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审计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国家元首是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审计长由国家元首任命,表示审计长受命于国家行使法定职权。

  (三)混合制下,通常是先由议会选举,再由国家元首予以任命

  如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是在联邦参议院所选出的人被通过后,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

  审计长产生以后,一些国家还通过宪法规定经过宣誓才能就职。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在就职前,应向联邦总统宣誓。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家还在宪法附表中列出了审计长的誓词。如印度审计长的誓词是:“我,×××,已被任命为印度审计长,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竭尽本人的能力、知识和判断力,及时地、忠诚地履行本人的职责,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我将捍卫宪法和法律。”实行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审计长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督促审计长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加强自律意识。

  二、审计长的任职资格

  审计长的任职资格是指担任审计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国籍、年龄、品行、知识等方面。审计长任职资格在宪法中的规定方式有两种。

  (一)直接规定任职资格

  如巴西宪法规定,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由联邦参议院从年满35岁,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和渊博的法律、经济、财政或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巴西人中选出;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总长必须是委内瑞拉本生公民,30岁以上和未担任教会职务的人;菲律宾宪法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应为菲律宾本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35岁,并为有10年以上审计经验的国家会计注册师或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的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审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来自同一行业。

  (二)规定审计长须有其他某类职位的任职资格

  如乌拉圭宪法规定:审计法庭由7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具有参议员所应具备的资格。根据该国宪法,参议员必须是充分行使公民权利的本国出生的公民,或者行使公民权利已达7年以上的法律承认的公民。二者均应年满30岁。

  三、审计长的任期

  各国宪法规定的审计长任期有两种情况,一是终身任期制;二是限制任期制。

  (一)实行审计长终身任期制的国家,如荷兰,宪法规定审计院委员为终身职务

  在终身任期制的国家,一般都对审计长的退休年龄做了规定,以保证审计长的判断力不致因年老而受到影响,危及审计的客观、公正。如智利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长不得撤换,年满75岁则不再任职;在包括孟加拉国、马耳他、斯里兰卡等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审计长的退休年龄为60岁。此外,有的国家虽然规定审计长的退休年龄为60岁,但另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新西兰宪法规定:尽管在本法中有规定,任何人在年满60岁之后都不能被任命或继续担任会计检查和审计总长职务,但是,在年满60岁时任职尚不足五年而且还能继续任职者可以继续任职,直至满五年为止,不能再延长;又如,根据西萨摩亚宪法的规定,审计长可任职至60岁为止,但立法议会可作出决议延长已达60岁的审计长的任期。

  (二)在限制任期制的国家,审计长的任期有两个特点

  1.任期较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为了避免议员对审计长的独立性产生不当影响,审计长的每届任期与议员的任期并不一致,而且通常比议员的任期长。如在立陶宛、摩尔多瓦、格鲁吉亚等国家,按照其宪法规定,审计长的任期为5年,议员的任期为4年;根据秘鲁宪法,其总审计长任期为7年,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均为5年;根据菲律宾宪法,审计委员会主席任期7年,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分别为6年和3年;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审计长任期为8年,而议员任期为4年。当然,也有审计长的任期与议员相同的,如韩国两者的任期均为4年。

  2.除韩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外,审计长的连续任职通常不受限制

  如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稽核长可以连任;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审计长与副审计长可无限期连任;韩国宪法规定:审计长只连任一次;菲律宾宪法规定:审计委员会主席不得连任。

  四、审计长的辞职和免职

  作为一项权利,多数国家宪法均规定,审计长可以提出辞职。如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审计长可向总统递交本人签名的辞呈提出辞职。而对于审计长的免职,由于直接关系到审计长的独立地位,因而各国宪法一般要求具有法定理由并符合法定程序。就免职理由来看,一般以审计长的行为不端、失职和犯罪为限。也有些国家并不将失职和行为不端作为免职的法定事由。

  关于免职理由和免职程序的宪法规定方式,各国不尽一致。一些国家在宪法中直接对免职理由和免职程序作出规定。如爱尔兰宪法规定:除非发生规定的不规行为或丧失资格,并且只有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要求解除其职务,审计长不得被解职。总理应及时将两院通过的任何此类决议,报告总统,并将经过该决议之议院议长确认的决议副本一份,呈送总统。总统一接到上述报告和决议副本,应立即发布其签字盖章的命令,解除审计长的职务。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审计长的免职程序与免职理由与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相同。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宪法都规定,非按照免除最高法院法官职务的同样方式和同样理由,不得免除审计长的职务。孟加拉国最高法院法官免职的方式和理由是:由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孟加拉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两名地位仅次于首席法官的法官组成)调查后向总统提出报告,认为该法官已经不能正常地履行其职责或者犯有严重渎职罪,总统应发布命令解除该法官的职务;塞浦路斯宪法规定:除非根据高等法院法官退休或免职的类似理由并按照类似的方式,不得令其退休或予以免职。

  五、审计长的薪俸和其他待遇

  薪金和其他待遇稳定而有良好保障,可以使审计长生活稳定,不虞其景况的变化而影响其职责的履行,也可使其有某种优越与自豪感,免生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之心。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审计长的薪金和有关待遇由法律规定,并不得减少。如印度宪法规定:审计长的薪俸及其他待遇由议会以法律规定。审计长的薪俸及其在休假、年金或退休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在其任期内作对其不利的变更。

  “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为此,印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的宪法规定,国家设立有保障且又固定的“统一基金”,审计长的年俸由“统一基金”支出,不列入每年须经议会辩论的预算。

  六、审计长的任职限制

  各国宪法普遍确立了审计长任职期间不得兼职的制度。审计长任职期间不得兼职,是指审计长在履行职责期间不得兼任行政职务和议会议员,不得兼任其它的营利或有报酬的职务,意在使审计长具有超然的身份,免受担任职务或领取报酬的机关、企业、组织等的职务控制和干涉。如爱尔兰宪法规定:审计长不得成为议会两院任一院的议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有报酬的官职或职务;新西兰宪法规定:会计检查和审计总长不能任行政委员会或议会的成员,除去本法规定的职务之外,他不能担任国家其他信托或营利机构的任何职务;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稽核长不得在联邦或任何州兼任任何其他公职。

  在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审计长在任职期满一定时间内亦不得担任公职。这一时间界限短的为2年、3年,长的可至终生。如巴基斯坦宪法规定:凡担任审计长职务的人,在其停止担任该职务后的2年内,无资格担任任何巴基斯坦公职;瑙鲁宪法规定:凡是担任过审计长的人在其终止担任审计长职务后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西萨摩亚宪法规定:凡担任过审计长者,在其停职后3年内,不得委任为西萨摩亚政府部门的任何官员;印度宪法规定:审计长卸任后不得在印度联邦政府或各邦政府内担任其他职务;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审计长卸任后不宜在政府部门再任职。在宪法上作这种设计,是为了防止政府部门以对审计长卸任后的职务许诺影响审计长职责的履行。

  七、审计长的独立地位

  不少国家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审计长的独立地位。罗马尼亚宪法规定:法律规定,由议会任命的包括院长在内的审计法院的成员是独立的并且不可罢免;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审计长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职责时,不服从任何个人或当局的指示或支配。

  此外,为保障审计长的独立地位,有的国家还赋予审计长豁免权。如约旦宪法规定:法律应规定国家审计长享有豁免权;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审计长和副审计长享受最高权力机构人员的豁免权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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