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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亟待出台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
经济责任,一般是指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指对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之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据此,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目的在于鉴证、评价责任主体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如果是由真正独立审计主体实施该项审计工作,就更能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但在现实中,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强制性又是相对的。因此,亟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分别为:
第一,从社会对内部审计的认同程度,内部审计远远未达到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比如:内部审计职能不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内部审计容易受长官意志的影响,甚至遭到阻碍和干扰等等。如果有了全国统一、明确的配套法规,为内部审计“对症下药”,那么内部审计就有法可依;就可避免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甚至审与不审等方面的随意性;就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审计结论的真实可靠。
第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其查账标准和评价标准有别于其他审计,对于考核指标如何设定(特别是考核责任主体如何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等涉及后劲指标), 如何评价责任主体在其任职期间的功与过,如何达到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如果没有统一、可行的工作标准,那么在鉴证、评价上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第三,尽管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考核责任主体的有效手段,但内部审计由于缺少处理依据,对于涉及个人问题的处理,主要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而执行起来力度是不够的,使审计处理意见落实较难。
二、内部审计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辅相成
经济责任审计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离任审计,是指对离任者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及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特殊情况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往往是已离任,再审计,而且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所以,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效率,减轻下阶段离任审计的“工作压力”,使离任者放心,接任者安心,必须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并不局限于财经法纪审计,它是站在管理者、主管部门的角度,认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解决企业存在的不足,它实质上是管理审计。为此,内部审计要从以财务审计为主转移到以管理审计、效益审计为主。审计的范围要从单纯的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扩展到对管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管理机构职能的有效性、管理机制运行的灵活性进行审查监督;审计要参与对企业风险的评价和分析,要对投资、生产进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制定最佳方案的分析报告,等等。
与此相似,内部审计人员也遇到新的挑战。审计人员不仅要扩大知识面,提高审计专业素质,而且要具有广博的企业管理知识,即能深入掌握企业情况,又能进行高层次理性思维。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中,才能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管理中的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以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 更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
只有坚持把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放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上,内部审计才能有更宽广的舞台,才能发挥更有效的审计监督作用。
众所周知,内部审计比外部审计有利之处在于内部审计扎根于部门、企业事业内部,熟悉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全部过程,在实施审计中,审查的深度、广度是外部审计所不能替代的,可以边审计,边整改;边审计,边完善。所以,内部审计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工作环境。
由此可知,内部审计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相辅相成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深入开展,也对审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因为自身的特点又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创造了更优越的条件,保证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进行。
三、必须正确处理的几个问题
由于内部审计存在的局限性,以致有人提出内部审计不适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此,内部审计必须做到:一者借助外部条件,以弥补自己的不足。即前面第一部分阐述亟待出台统一、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二者依靠自身力量,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结论的真实可靠。那么,如何才能做到结论的真实可信?首要就是审计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因为真实性是基础,是评价责任主体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依赖的一系列指标的前提。因此,在检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项目的界定。
(一)对于前任经营者遗留的问题而由接任者负责解决,必须进行确认,并作为接任者的经营业绩。这些遗留问题一般为:偿付以前借款的利息(该项借款系前任所为但未被接任者所用),存货毁损变质,投资无法收回,应收款项坏死,固定资产少提折旧,待摊费用未及时摊销或少摊等。
(二)有些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价值已经补偿,但实物仍可继续使用。此类资产的存在会贬低离任者的业绩或夸大亏损。因此,应将这些资产重新估价,并作为接任者的有效资产重新入账。
(三)只有全部存货账实相符,且在继续经营中能足额变现时,账面存货才是真实的。
对于存货的盘点往往在被审计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重点为:1.质次价高,账面价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以及账外物资,应清点入账、评估计价;2.账存实无,实物虽存但已残损、滞销,应从账面资产中剔除。
(四)有的企业“在建工程”因未进行决算而长期挂账,致使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折旧,应将这部分该提折旧的价值从账面资产中剔除,相应地调整任期损益。
(五)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和重置价值可能产生严重的背离,从而导致固定资产价值不实。此时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其现有净值。如果固定资产原值与重置价值变化不大,则应分析折旧是否提足,对未提足部分,应从账面资产中剔除,对多提部分,应予追加,并调整任期损益。
(六)短期投资的账面值为投资成本,而继续经营的有效价值则应为现行市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对其进行估价,即当账面值高于市价时,应将账面值多于市价部分从账面资产中剔除。
(七)只有今后可回收的债权才是真实的应收和预付账款。
对于应收和预付账款风险性鉴定,一般取决于债务方的规模和信誉程度;债务方的经济效益和对债权方的依赖程度;债务发生的时限等。
在确认债权有效性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1.债权已经存在但尚未确认。如商品已经发出但由于某些原因尚未确认收入,相应的债权也没有确认。如果此项交易有利润,则应调整任期损益;2.经确认无法收回款项,必须查明责任,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列减坏账损失或调整任期损益;3.超过三年以上账龄的账款, 根据谨慎性原则,可计提坏账损失,并调整任期损益。
(八)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视其对继续经营效益影响而定。
对于应摊而未摊或不应摊而已摊;不应预提而预提或应预提而未提部分,应调整任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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