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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机关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来源: 编辑: 2005/11/01 15:22:00  字体:
  一、完善综合的内控管理监督机制

  公安系统内控管理要实现全面控得住,管理紧,无风险的目标,必须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约束监督机制。首先要确定约束对象:一是对领导者权力的约束。二是对部门职责权力的约束。三是对办案人员的约束。四是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约束。五是对特殊业务的约束。六是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约束,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纪律检查负责制,检查追究制等。其次要确定制约方法:一是上下制约法。制定较适合内部可行有效的上级对下级检查监督制约,下级对上级反馈监督制约的办法。二是左右制约法(称平衡制约法)。即实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办法。三是交叉制约法(相互检查法)。通过上级公安检查,在公安系统之间复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四是隔级制约法。即下管一级,监控二级,市一级可直接检查到分局或派出所。五是程序制约法。完善审计各业务的操作程序规范,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六是时间制约法。用时间约束业务行为。根据公安内部机构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实行干部定期交流,各基层负责人定期轮岗,员工定期换岗、离任、离岗、调岗等审计,通过时间制约,及时发现问题,预防险情,确保队伍清政廉洁,树立公安形象。

  二、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安内控的一道防线,是对控制的再控制。为使审计工作能在公安系统的整个业务流程中能起到积极有效监督作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内控管理和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起直接对公安局一级法人负责,实行垂直领导和向基层派遣审计小组,审计费用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确保内部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内控系统的三权制衡。与此同时,为加大内审力度,还应进一步实行审计处罚制和审计告诫制。二是不断充实审计人员,壮大队伍,努力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三是实行严格的督查考评制度,确保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在完成一般审核项目外,有重点突出,抓住群众关心的问题、社会热点问题、领导关注问题,展开审计调查,在掌握大量真实第一手资料的同时,并重视典型案例的剖析,逐步形成审计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处理处罚法制化,全面提升公安内控管理水平和审计业务质量迈上新台阶。

  同样,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防案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各类制度检查中发现的较重类问题及“防案分析”,“员工行为动态管理”二个分析会查找出的各种风险点和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当前要把基层网点作为防范案件的重点环节、把流动哨所作为防范案件的重点岗位,通过两个责任制的落实,有效杜绝各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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