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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对国家审计的影响

来源: 财会月刊·张子叶/王朝晖 编辑: 2005/12/01 10:21:40  字体: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要求国家审计在传统财政审计的基础上发展公共财政审计。公共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一种新模式,是国家审计对政府公共财政活动进行的一种监督,在原则和职能方面与传统财政审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但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重点及方式等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试作以下探讨。

  一、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大

  1.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审计。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责:①检查股份制改造或拍卖等产权改革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②检查国有资产价值包括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是否经过了权威评估机构的评估审核,其价值是否体现了市场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存在借企业改制之机损公肥私的情况;③检查有关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是否有效;④检查是否存在借企业改制之机偷逃税款或银行债务的情况。

  2.对财税改革中新管理模式的审计。国家审计要根据财政管理模式的变化,选择新的审计重点:①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检查政府采购制度是否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真正独立,招投标过程是否流于形式,是否存在串标等行为,是否存在地方或行业保护现象;②检查转移支付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管理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专项补助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③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④检查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收付的过程,评估预算编制办法是否科学,检查预算约束是否具有刚性,国库集中收付金额及科目是否与预算一致;⑤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的审计,检查各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设立是否合法,征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应纳入预算的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是否存在乱收费、对收费实行全部或按比例返还、将收费与财政拨款挂钩等情况。

  3.对财政风险的审计。财政风险有四种来源:显性直接负债、显性或有负债、隐性直接负债和隐性或有负债。①显性直接负债是指建立在某一法律或者合同基础之上,到期即应偿还的政府债务,例如对内和对外的政府借款等。②显性或有负债是指在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时,政府需要承担的一项法定责任,它与现存的预算项目没有直接的关系,例如政府担保和社会保障体系。③隐性直接负债是指不以某一法律或者合同为基础,通常来自中期公共支出政策预先确定的责任,例如公共投资未来所需要的支出承诺。④隐性或有负债是指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而是产生于公众预期、政治压力和社会理解意义上的应由政府承担的债务,政府仅仅在公共部门或市场失灵等情况下才会承担这些债务。在新时期,国家审计应重点审计财政风险,加强对政府的各种债务尤其是隐性直接负债和隐性或有负债的审计,对财政风险水平进行评估,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4.对财政政策运行环境的审计。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公共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将通过制定一系列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审计不仅仅要着眼于查处财政预算收支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更要着眼于地方政府、财税部门执行国家既定的财政经济方针、政策的情况。其中的重点是监督地方政府及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经济方针、政策的情况,正确处理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保证国家统一政令的顺利施行。监督地方财政预算分配中对支农支出、教育、科技等重点项目的投入及增长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财税部门对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执行情况。监督地方政府运用财税等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

  二、审计对象进一步拓展

  1.财政预算审计的对象从传统的只重视对财政、地税等部门的审计,逐步拓展到组织预算执行的政府各个部门,以一、二、三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收支为审计重点。随着财政支出改革及部门预算的实施,要掌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必须做好延伸跟踪的后续工作,在原来只注重审计本级预算单位的基础上,将审计本级与审计二、三级单位相结合,保证财政预算审计的深度与广度,加大执法力度。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一般指审计机关依法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年度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对政府部门年度预算的执行及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情况进行的审核督查。审计范围不能仅局限于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而应当扩展到部门全部财政收支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范围。为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要求扩展当前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对政府部门全部财政收支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检查,督促政府部门遵循《会计法》、《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其预算执行情况,促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2.国家审计的对象扩展到对本级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政府重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的审计。为规范预算管理,必须抓好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审计。要扩展审计那些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项目、重点单位,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龙头,将审计延伸到项目单位及用款单位,审查专项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分配是否规范,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用款进度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经济、是否有效率,重点查处虚报项目和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审计重点及方式进一步调整

  1.要重点审计公共支出预算体系。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应当把统一编制政府预算、统一管理国家预算资金、统一支付国家预算资金、统一使用国家预算资金这四项内容作为财政审计的重点,真正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严格按公共支出预算运作,做到公共财政理论所要求的补“缺位”、纠“越位”,使需要财政资金保障的社会公共事务性开支得到保证。

  2.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也是审计的新内容。审计工作的着眼点应放在转移支付的结构上,为了能“挤”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转移支付中,审计人员应善意地提出“压”某些支出的建议。没有集中的、刚性的转移支付资金作保障,脱贫解困不知何时才能实现。为了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发生,审计中还必须集中人力对每一笔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资金源头、资金渠道、资金用途追查到底,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以实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最佳效益。

  3.加强对国库集中收付情况的审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能加强对政府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部门单位多头开户等混乱局面。要实行国际通行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审计工作应当把监督的目光转移到国库集中收付上来,审计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收支两条线的实施、预算外资金的专户管理等,防范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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