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领导离任审计对于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廉政建设、防止和遏制干部提拔任用中的腐败行为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如何实施离任审计,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审计办法可供借鉴,笔者就此作些粗浅探讨。
一、审计范围与时限
乡镇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县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以及直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均应列入审计范围。至于审计时限的确定,可因人而异:任职未超过三年的审计实际任职年限;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后三年;组织上有特殊要求且审计手段又能达到的,按要求年限和内容实施审计。
二、审计内容
1.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主要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是否严肃认真,有无打赤字预算、随意增加指标和乱批拨等违纪违规行为;预算内、外收支有无虚报收入、虚列支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支出效益的审计,一是分析财政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二是对重大支出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延伸审计,检查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税费征收情况。延伸审计地税部门组织的各项地方税收和入库情况,重点审计每年第四季度的完税凭证,并和收入台帐相核对,检查有无虚增税收的问题;对国税部门组织和中央税收入库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中央税收入库的真实底数,看有无“拉税”、“买税”现象;查各种行政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看有无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行为。
3.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管理使用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平调、挪用等问题。
4.资产、负债情况。资产是指财政本身机关会计核算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应收帐款、固定资产等。通过对资产变化情况的审计,检查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同时对负责情况进行抽查,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假负债,看增减变化情况,明确经济责任。
5.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通过被审计单位掌握的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尤其是通过对财政性资金的投向和合法性的审计,准确分析和评价责任人在财政性资金综合管理、运用以及遵守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的审计,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在责任人任期内经济管理遵守财经法纪情况,以评价责任人在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7.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手机、电脑、传真机等贵重物品,要按登记进行核对,看有无丢失、损坏,是否办理移交手续。
三、审计程序
内审机构接到人事部门通知后,首先确定审计事项,尔后送达审计通过书。进入被审单位后,要首先听取财政收支管理等情况介绍,同时要求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审计人员要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做好工作记录底稿,整理好取证材料,达到真实、全面、规范、准确的标准。审计结束后,要认真开好有分管领导参加的审计情况汇报会,虚心听取对方意见,取得对方认可的证明材料。撰写的审计报告内容要真实完整,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鉴定后,还要送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四、审计方法
实施审计时,要综合运用核对、复核、查询、盘存、观察、比较、分析、调节、顺查、逆查、抽查、详查等多种方法。对现金和财产物资要及时清查盘点;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抽查面分别不得低于50%、70%;详细审查收支帐,至少抽查60%会计凭证(部别审计采用详查法);要逐笔审查银行未达帐项,核对银行存款;运用“帐户入手审计”方法,从源头上全面掌握收支总量,弄清资金的来龙去脉;要抓住预算外资金和各项专项等重点资金的审计;二是抓住资金筹集、分配、调节、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审计;三要抓住违反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等重点问题的审计。
五、审计纪律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应正确对待审计,积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并要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因提供资料虚假或不完整,致使审计质量出现事故或审计结果失实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审人员自觉恪守秘密的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守则,严格按内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同时要对审计质量、审计结果全面负责,并向内审机关作出书面保证。对违反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结果运用
为了充分发挥离任审计在干部使用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内审机构要按正常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纪检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归入干部考绩档案。在审计结果处理中,要坚持区别对待、体现政策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恰如其分地认定干部政绩和经济责任,并结合其它考核情况,慎重地作出处理。经考察、审计,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一般问题,由组织出面谈话教育、打招呼、敲警钟;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处分的,要予以诫勉,连续两次诫勉仍无改观的则应就地免职;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一定经济问题的,应分别采取调整职务、降级降职、免职、辞退等组织措施;对严重违纪的,则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