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高层次的监督工作,其审计结果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综合评价、任用和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与风险要远远大于一般项目的审计。那么,控制和防范这个项目的审计风险就成为当务之急的大事。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就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及原因归纳于后,供商榷。
——审计对象提供会计资料不全面完整。一些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拨款项开支的会计资料提供的较为完整,而且从会计资料看,这些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也比较好。而实际上,单位预算外的收入都未纳入财务账,而是入了私设的“小金库”。会计资料的不全面,留下了审计风险隐患。
——审计对象的会计资料内容不真实。一些部门、单位为使其离任领导顺利升迁,在会计资料上大做文章,记假账、报假账的事时有发生。如对某个行政部门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一年里仅会议费开支高达30万元之多,而招待费却没有分文支出的记载。审计人员顿感疑惑,对该单位会议费开支进行了内查外调,结果发现这个部门把一年中的招待送礼费22.6万元、购手机及话费3.5万元等都作为会议费报销入账。这种由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严重影响到审计成果的真伪的情况,无形中给审计机关带来了审计风险。
——审计对象任期时间长、情况复杂,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从已审计过的离任领导看,一般任职期限达5—8年,最短的也有3年左右。这些单位形成的会计资料繁多,在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工作量大,再加之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实又说不清楚,给审计实施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潜在着审计风险。
——领导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难以区分。理论上讲,领导的主管责任是指未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领导的直接经济责任是指领导认同或批准的决定、规定和制度,或直接经办、直接签署的意见、直接签字报销,或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而实际工作中,两种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清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经济责任又要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的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环境等因素。再加之多数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又不直接分管财务,除大宗开支经会议研究外,日常开支指定一名副职审签。所以在承担个人经济责任上时常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现象,使得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界定不准,审计风险加大。
——应审的经济事项没有审全审透。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由于审计人员少,任务重,在审查期限上一般以离任者近三年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损益等作为重点内容和范围,其它年度仅作为抽审的范畴。这样做容易使任期内的所有经济往来或漏审或审的不深不透,导致离任者审计结果不完整,评价离任者的依据不充分,增大审计风险。
——依法定性处理难。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最终的审计结果要落实到具体人,落实到具体人的具体责任上。定性处理,遇到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撞车”时,给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处理带来了难度。如果按国家法律、法规定性处理,被审计单位及离任领导难以接受;如果按地方政策办事,则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问题。如采用后者,无疑存在审计风险。
——审计评价没有统一标准。审计评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审计机关作出的评价五花八门。如:离任领导与时俱进、锐意改革、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离任领导遵纪守法,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也有的在没有对离任领导任期内全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就评价为“离任领导在任期内没有个人经济问题”,等等。言过其实或不正确的审计评价,容易出现审计风险。
如何防范和规避经济责任审计中产生的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措施:
第一,明确和规范“承诺制”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建议审计署尽快出台对违反“承诺制”的处理处罚办法,明确“承诺制”的法律、经济责任。对出具虚假、违法承诺的单位和个人既要追究法律责任,又要承担经济责任,使实行“承诺制”真正对被审计单位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减少审计风险。
第二,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建议审计署应尽快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标准等法规,明确离任领导的审计范围、时限与方法,明确离任领导经济责任界定、评价的标准,明确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准则的处理处罚办法等。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作业标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降低和减少审计风险。
第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增强防范审计风险的意识。审计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干部的素质教育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广泛开展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现代科技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刚直、廉洁、效率、严谨的审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