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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处分离"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来源: 中国审计报 编辑: 2005/06/01 10:50:55  字体:
  “审处分离”,也就是将审计检查与处理职能分为两大块,分别由不同的审计职能机构去完成。前项由审计小组完成,后项由监察执行机构完成。这样,就会在同一个审计单位内部形成相互监控、相互制约的机制。

  “审处分离”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有利于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二是有利于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三是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前不久,审计署领导在讲话中也指出,将要积极推行“审处分离”制度。当前,一些审计机关已经开始试行“审处分离”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去开展此项工作值得我们去探讨、商榷。今天,我们在此刊出两篇相关文章,以期吸引对此项工作更多的关注。

  浅析“审处分离”制度

  颜泽云罗才红一、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的依据1郾理论依据。首先,这是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一旦不受监督和制约,往往呈现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导致专制和腐败,甚至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其次,查处分离制度,符合现代行政程序的要求和发展趋势。现代行政执法制度要求,要适当分散行政权,将行政执法中的调查与决定、行政处理与复议、罚款决定与收缴等分离开来,在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不交由同一执法人员实施,以期相互牵制。审计机关建立查处分离制度,正是体现了在行政执法中的调查权(现场审计查证权)与决定权(处理处罚权)的分离,是完全符合现代行政程序的要求和发展趋势的。

  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该法还在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时确立了职能分离制度。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其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查处分离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其本质就是从审计业务管理体制入手,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对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这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条件查处分离制度作为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管理的新办法,并非所有的审计机关都适合。实行查处分离制度,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要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支持。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是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因此,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特别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否则,如果当地这些部门不同意,不支持这一改革,这一改革措施是难以顺利实施的。

  其二,审计机关要思想统一,特别是领导班子要思想统一,尤其是“一把手”要有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坚定态度、信心和勇气。“一把手”要敢于排除实施新制度的各种阻力。因为作为新的业务管理制度,肯定会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会遭到这部分人的阻挠和反对。因此,审计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说服工作,使全局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积极推动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上来,调动全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顺利有效地实施查处分离制度提供良好的思想基础。

  其三,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数量至少应达到10人,至少应有2名熟悉各种审计业务、通晓法律法规、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否则不宜实施查处分离制度-无法组成人员结构合理的查证组和处理处罚组。

  三、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应注意的事项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查处分离制度的优越性,让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这项改革,也要让被审计单位理解、认同这项改革,还要在审计机关内部形成高度一致的认识。

  其次,防止走过场,换汤不换药。查处分离制度是一项新的业务管理制度,要防止形式上实行查处分离,而实质上查证组包办处理处罚组的事务等现象的发生,否则,这一改革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查证组与处理处罚组之间要注意配合、协调,防止两者之间产生矛盾,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最后,要注意查处分离制度与其他制度,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集体审定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协调一致。

  我们是如何开展“审处分离”的

  余晓琴我们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从2002年试行“审处分离”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们在此项工作中的实践与体会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我们试行“审处分离”,其运作方法如下:首先,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年初编制项目计划并以局文件分解下达到各职能股室。各职能股室根据计划组织审计组,负责审计准备、审计检查,编制审计报告,向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已征求意见的小组报告及业务档案送达监察执行股。其次,监察执行机构按照局机关《审计复核标准》、《审计项目链条式管理办法》及《审计项目百分制考核办法》对业务档案及小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做好复核台账。凡不符合上述标准和办法的,由监察执行股书面通知分管项目的局长、敦促审计小组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反馈到监察执行股。监察执行股按照本局《审计报告审定办法》进行分类。对一般性问题的审计报告提交全局主管业务的领导、会同分管项目的领导及审计小组进行审定;重要问题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集体审定。在对报告审定的基础上,监察执行股根据审定意见制作审计结论性文书,并负责落实审计结论。

  为防止审处分离不分家,在试行过程中建立了以下配套制度:一是按审计作业流程建立了五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项目计划和统一调配人员;统一审计定性原则与处理口径;统一审定项目;统一审计业务文书制作,规范审计文书格式;统一审计结论的落实和跟踪检查。二是实行了两级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即:审计小组对监察执行股负责,凡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案卷不规范的由监察执行股追究审计小组责任;监察执行机构对审计机关业务会负责。凡经审计复核出现上述问题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评审委员会追究监察执行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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