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俄罗斯的税务审计

来源: 《中国财经报》·代冰彬 编辑: 2003/05/20 10:31:06  字体:
  在俄罗斯,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税法。会计师主要关注的是文件的真实性、授权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而较少考虑抽样和重要性。俄法律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处以极其严格的处罚。

  税务审计的内容

  俄罗斯的税法典规定,为实行税收监督,纳税人必须按企业所在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所在地、个人居住地,以及按归其所有的应课税的不动产和交通运输工具所在地,接受税务机关审计。

  税务审计的类型

  税务审查是税务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税法典详细规定了税务审查的类型,以及实施税务审查的方法和条件。第87条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两种形式。

  室内审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其他税收凭证。立法规定,室内审计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因此,大部分公司的室内审计至少每季一次。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项目进行初审,如果审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如发现偷税漏税,则对纳税人下发补税和罚款通知书。

  实地审计适用于所有法人(包括个体商户)。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计。必要时,实行实地审计的税务人员可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对纳税人用于取得收入的生产场所、仓库、商场和其他场所,包括对课税对象实施审查,以确定实际情况是否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相符。如果税务人员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关文件可能包含违规证据,而且可能被销毁、隐匿或窜改,那么税务人员有权索要这些文件。如果纳税人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要按税法追究责任。

  此外,税务机关可以传唤熟悉情况的任何个人作证人。证人只有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理由才有权拒绝提供证词。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在取得证词前,应向证人证明其权力和义务,讲明拒绝提供见证和提供虚假见证所应负的责任。

  在新税法典颁布之前,没有很多限制实地审计的规定。新税法典包含了很多规范实地审计的条款,如税法典规定,实地审计不得持续两个月,有特殊情况才可延至三个月;除非企业正处于清算、重组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否则税务机关不得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税款实施一次以上的实地审计。

  虽然此新税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但它没有对税务机关的很多内部政策做出限定。例如,税务机关规定,如果企业进行清算和重组,税务机关应即时实施实地审计。因此,很多外国投资者为了免除即时审计,将那些不必要的企业闲置,而不是对之进行清算。另外,税务机关还规定,对所有企业法人都必须进行至少每两年一次的审计。但由于税务人员的严重匮缺,很多公司实际上可能连续五年都没有进行过审计。

  税务审计的程序

  企业或个体商户的审计申请书,在其登记注册后的10日内按所在地或居住地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须自纳税人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和凭证之日起的5日内进行审计。

  根据税收法典第100条的规定,对实地审计的结果要写成税务检查报告,并由税务人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个体业主签字。税务检查报告主要包括:(1)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或对一些事实的澄清;(2)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制裁措施;(3)消除违法行为的建议;(4)相关的结论。税务检查报告凭收条面交企业或个体业主。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检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可在自领取该报告后的两周内,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陈述和有关的凭证。

  在纳税人收到税务检查报告的第三周和第四周内,必须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核有关税务审查材料。如果纳税人提供异议,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审核必须在纳税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10日内做出如下决定:(1)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税收责任;(2)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3)采取追加的税收监督措施。

  在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税收责任的决议中,指明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检查中如何发现这些情况、能够证明税收违法情况的凭证和其他资料、纳税人的辩白及对其审查的结果等。

  根据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决定,向纳税人下达支付欠缴税款、罚金、税收制裁款的通知书,以及消除违法行为的通知书。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的10天内,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银行上缴纳税人的应交税金以及利息,罚款则不包括在其中。

  税务机关必须将罚款请求移交给仲裁法庭,并等待法庭的最终裁决(罚款的请求时限为三个月)。此外,税务机关还可扣押纳税人的财产及证券。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