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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审计执法权

来源: 编辑: 2006/03/09 00:00:00  字体:

  辽宁省开原市审计局针对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决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这些单位听说要被通报,立即纠正了不履行审计决定的错误做法,将应缴款和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山西省长治市审计系统充分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一年来先后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披露违纪违规问题85起,有效地震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为审计决定的落实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上述两地审计机关能在执法中取得如此好的效果,最关键的是他们使出了审计执法的“杀手锏”——通报批评权,并在审计结论的落实上使用了这一权力。大家都知道,审计法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四种处罚类型: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但在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当中,被经常提及的、使用频率最高的莫过于审计罚款权和没收违法所得权,由于动辄使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处罚手段,很少或根本不用其他处罚手段,使被审计单位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审计执法无非是罚一点款了事。久而久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监督的认识也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于是,有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罚款的力度上与审计人员讨价还价;有的单位为了达到少缴或免缴罚款的目的,千方百计拉关系、找路子;有的单位对已经作出的审计决定软磨硬抗,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

  鉴于此,我们的各级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变化了的执法环境,敢于和善于运用审计执法中的通报批评权,对一部分严重违纪且屡查屡犯的单位和责任人,不妨揭开其蒙在头上的面纱和遮羞布,使他们见一见阳光,让违纪问题大白于天下,使违纪单位和责任人无藏身之地。唯有如此,审计执法的权威方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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