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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探析

来源: 编辑: 2006/07/19 08:41:07  字体:

  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减少“假账真审 ”问题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审计法》秉承了现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阐述,有效地区分了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之间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类不同的责任,审计机关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划分。但常常被人们混淆,误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视作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并且责任主体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不仅可以分清审计与被审计的责任,而且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使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更易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现行《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怎样切实承担起《审计法》和《会计法》规定的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呢?笔者认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该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应当重视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事务方面事必躬亲,而是要重视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通过制订必要的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既是形成真实、合法会计资料的基础,又是资产安全、完整的保障。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同时,也有了了解和考核相关工作人员制度遵守情况的正常途径。从当前审计情况来看,造成会计资料失真的原因之一,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机构对某些经济业务失控。有的收益不入帐,有的资金体外循环,有的私自把本部门掌管的财产对外投资,甚至出现某些经济业务绕过财会部门的不正常现象。如果不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的话,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的内控制度加以制约。

  通过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就能使经济业务有序进行,有效防范财政经济秩序混乱现象的发生,从制度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

  二是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在单位内部对各种经济活动与控制系统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等的专项活动。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重要的是内部财务审计,它是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的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遗憾的是,目前不少被审计单位根本没有内部审计,或者是只做表面文章,不核对帐、表、物;也有的单位把内部审计作为财务部门的从属机构,大大削弱了内审的职能和作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承担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三是应当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

  被审计单位内部各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都是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要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必须明确内部相关人员对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如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正确、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因为会计工作是对经济业务的记录、计算和监督,而经济业务是通过原始凭证反映的。如果原始凭证不完整,会计处理就可能有偏差;如果原始凭证是虚假的,据以编制的记帐凭证、帐簿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就必然是不真实的。《会计法》对原始凭证规定了具体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就应当对提供原始凭证的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和要求,这样就从会计工作的源头抓起,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了可靠的基础。

  四是应当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会计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重视会计管理、支持会计工作的良好氛围。财会工作涉及单位内的方方面面,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有碰碰磕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该理解与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发挥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都有责任、有义务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会计人员行使其职能,更不能违法干预。

  五是应当关心和重视会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继续教育。

  当前,部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这也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以促进会计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六是应当讲求诚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有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法律意识,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积极提供审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这也是判断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是否履行自身法定会计责任的一条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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