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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败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或舞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当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如果审计人员严格地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行事,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可以将会计报表中重大的错误和舞弊事项揭示出来的。但是审计人员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查出这些错误和舞弊而出具了肯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错误的判断,这就是审计失败。审计人员通常要对审计失败承担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审计计划,保持高度的专业怀疑。
审计人员进行会计报表的审计,但未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虚假不实的信息,原因很多。一般而言,可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全面、不充分。
1.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情况缺乏充分了解。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如果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仅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有可能发现不了存在的问题。首先,当被审计单位面临财务困境时,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就大。根据美国Treadway Commission对财务报告虚假所作的研究发现:44%的财务报告虚假发生于面临衰退的企业。我国某上市公司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问题,该公司在企业发生亏损后,专门成立了一个做假帐的班子,粉饰业绩,使投资者蒙受了重大损失。其次,客户的经济业务越复杂,财务报告出现虚假的可能性也越大,因为企业可能利用关联方交易、非货币性交易等非常交易的方式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例如在我国,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它的关联企业里,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编造一些复杂交易,这些交易从会计处理方法上看是完全合法的,但其因此而确认的交易利润却永远不会实现。如己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因而没有识别出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此外,还有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转让商标、土地、股权等非货币交易业务,在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确认巨额转让利润,虚饰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
2.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及内部管理要求缺乏充分了解。当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的决策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而且管理阶层对财务报表编制的主要考虑是实现预期利润时,那么会计报表中存在舞弊的可能性献比较大。有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业绩压力相当大,在无法实现其目标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可能会虚报业绩,1997年在博士伦公司里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高层对低层提出近乎不可实现的经营目标而引起的舞弊案。来自母公司的压力使香港的亚太部虚报了雷朋以及其他一些品牌太阳眼镜的销售收入;而在美国,隐型眼镜部私下赋予顾客退货权,同时却把这些交易确认为真正的收入。当然也有管理人员在已经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已实现的业绩,以减少未来业绩的压力。
对此,审计人员为了避免审计失败,应尽可能掌握包括准确、全面、充分的审计线索在内的审计信息。因而审计人员应深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所处的行业整体经济环境,客户的业务经营、交易流程及资料处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方式和风格,以及内部考核目标等等,以切实评价管理当局对风险经营的态度以及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计人员还应重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或特殊之处;对于年度中发生的非常交易,应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公允性给予适当关注,否则就有可能遗留巨大的隐患。
此外,基于以上所述,审计组织要谨慎对待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对于那些经营情况不佳或有迹象表明将出现经营风险的审计业务,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二、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职业道德欠缺。
1.审计人员承接了不能胜任的业务。比如让一个一贯审计工商企业的审计人员去审计金融行业的会计报表,就可能无法完成任务或者完成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此外,当被审计单位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报告,而审计人员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往往又会由于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或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可能出现问题。例如琼民源1996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人员从接受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仅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这么一个在全国许多地区设有分子公司的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工作的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2.未对审计助理人员给予应有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如一些职级较低或训练不足的从业人员可能因为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遇到特殊问题时,未能保持审计工作的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所作的解释,错漏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但主办审计人员却掉以轻心,末给予有效的或适时的指导或质量监管。
3.在承接新客户的审计业务时,应与前任审计者取得应有的联系,以了解被审计单位过去是否存在任意选择会计原则的行为。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如果审计人员对客户为操纵利润而进行的明显不合理的会计变更表示异议时,被审计单位就可能会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来达到目的。如琼民源在四年的时间内更换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应当加强职业后续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及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防止为了自身经济效益而盲目接受不能胜任的委托。对于接任审计,应与前任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的原因。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由高级执业人员给予有效和适时的指导,规范审计工作底稿,认真执行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以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计程序使用不当。
1.对客户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测试不合理。通常审计人员对于客户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是通过询问方式或问卷方式向公司有关经办人员取得的,这就涉及到所提的问题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效;在采用面询方式时还必须注重面谈技巧,要善于察颜观色,找出破绽或发现疑点。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的目的在于减少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和范围。但是审计人员由于受时间预算的限制,希望其测试结果支持内部控制良好的假设或见解,即使出现例外情况,也难以坚持扩大抽样范围,因为这样做可能会超出时间预算而影响其工作绩效。
2.未能充分掌握被审计单位交易的“审计轨迹”。审计轨迹是指通过编码、交叉索引和连结帐户余额与原始交易数据的书面资料所提供的一连串的迹象。审计人员可以使用“审计轨迹”来核实和追查交易,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获取整个“审计轨迹”的相关书面资料。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初期取得被审计单位交易流程的详细资料,否则就无法核实企业交易的真实性。例如,审计人员在审计应收帐款时,可以从顾客订货单一销售合同一发运凭证一销售发票一收款通知单等资料及相关的凭证、帐簿资料来确定年末余额,并将此余额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进行函证,以验证应收帐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
3.过分信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但是审计人员应评估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以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适当利用内部审计人力,节约审计成本。
4.未能充分应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我国审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审计的计划阶段和报告阶段都必须使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在计划阶段,可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报告阶段,用于对被审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作最后的复核。
为避免审计失败,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一般公认及特定的审计准则,按准则要求接受委托、制定审计计划并实施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保持专业怀疑态度,对发现的问题决不轻易下结论,而是在严格按审计程序并充分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并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
应当明确,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并不能保证将财务报表中的错弊事项都能揭示出来。但在拟订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可能的错误与舞弊的风险,并于审计过程中对显示可能存在的舞弊情况,从应有的职业谨慎的角度加以充分的关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的话,应执行追加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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