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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产离方案
(A方案) |
非经营性资产装入方案
(B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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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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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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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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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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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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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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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国有股本(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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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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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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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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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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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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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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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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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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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收入(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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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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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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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国有股本收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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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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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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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益增值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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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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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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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净资产折股问题
一般说来,当资产负债重组方案确定下来后,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就相对固定,如不考虑发行额度的变化,那么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则成为改制方案中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个重要问题。
确定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首先是国家有关规定对折股比例的要求,它为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框定了基本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净资产)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数应不低于折股倍数。”根据这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在折股倍数低于发行溢价倍数条件下,允许在
65%至100%(即不折股)之间选择折股比例。其次是折股比例对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一般情况下应保证国有股权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通常在国有净资产和社会公众股一定情况下,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越大,国有股权在总股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因此单纯从这个角度看,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应越高越好。第三是折股比例对国有股权益增长的影响。由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折股比例越大,发起人股本就越大,每股收益就越少,由每股收益所决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就越低,从而影响国有股权益的增长。因此,从国有股权益增长的角度看,折股比例又不是越高越好,总之折股比例并不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绝对正指标,它有一定的合理区间。
在实际确定折股比例时,应首先正确理解国有股控股的概念,即国有股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即便是绝对控股,也只要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下(不含50%)即可。所以,可以先测算保证国有股权持股比例达到50%的折股比例,然后比较该比例与65%孰高,以其中较高比例作为最低限,选择适当的折股比例。经新兴铸管为例,投入股份公司的国有净资产为2.78亿元,发行额度为8000万股,由此推算出保证国有股权持股比例达到
50%的折股比例为28.78%,因此完全可以65%折股比例作为最低限,适当上调来确定折股比例,从而兼顾国有股权控股和国有股权益最大化增长。
(三)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对国有企业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国有净资产进行评估调账,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又一重要环节。从理论上说,资产评估是遵循法定、公允的标准和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的评判,其结果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应该很小,因此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本不该在改制方案设计范畴之内。然而从我国资产评估现实来看,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善,资产价格依据不完备,个别资产的评估方法可操作性又差,导致资产评估的人为调整因素加大,使得以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动机,人为地调高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幅度的现象屡见不鲜,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幅度错误地成为一个被设计的重点。
目前,法规和技术条件尚无法在短期内完善起来,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性调高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幅度关键要纠正一个错误的片面认识,即: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幅度越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越大。
无可非议,从静态角度看,"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幅度越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越大"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国有净资产的评估增值能够直接带来存量国有资产的增加。但是从动态全面的角度看,这个观点又不完全正确:其一,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会影响股票发行价格。在国有净资产账面原值、折股比例、净利润总额等一定的情况下,国有净资产的评估增值越高,每股收益就越低,公众股溢价也越低,相应会抵减一部分国有净资产的评估增值;其二,国有净资产评估增值会对上市公司一段期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产生一定的压力,主要是评估增值引起相关成本费用增加,如固定资产增值所引起的折旧费用的增加、无形及递延资产增值所引起的摊销费用的增加以及存货资产增值所引起的销售成本的增加等,从而一段期间内减少股份公司的利润,这对国有股控股的股份公司而言,正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降低的突出表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国有净资产评估的增值幅度被人为地抬高,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时,上述两方面的负面影响将会加剧,甚至会引发实质性的变化,如利润被大幅度摊薄导致股票定价过低,无法满足募集资金的需要,发行难度加大;或者改制上市后股份公司不堪重负,出现亏损,影响其在二级市场上的持续融资,甚至遭致停牌。
从以上三个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在设计股份改制方案时,必须多角度、全方位、从长计议地处理有关问题,实实在在地保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带来的财务会计新课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改制上市给财务会计工作带来的新课题,也值得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使其既符合我国的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又能够做到高质高效,促进企业股份改制和股票发行上市。
(一)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衔接配合问题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是企业股份改制的两个重要步骤,这两方面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上市的进度,关系到股份公司今后的发展。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程序、方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只要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行业自律精神以及一定的业务素质,就能保证较高的工作质量。从实际工作来看,影响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质量的主要是二者之间的衔接配合问题。
处理好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之间的衔接配合,关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合理地确定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采取"部分改组,一步上市"的方式进行改制上市的可能性比较大,在这种方式下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而且财务审计主要是针对模拟股份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关联程度相对更大,因此无论先审计再评估,还是先评估再审计,都既浪费时间又增加工作量,而且两者先后的会计处理结果很容易造成差异。较好的做法是两项工作交叉进行,分工协作,互供资料,成果共享。通常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的清查盘点由评估机构负责,其他资产及负债的清查盘点由审计机构负责,双方可以派人参与对方负责的工作以便检查验证,切忌分别行动,搞重复劳动。其次,要合理确定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会计处理的先后顺序。通过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后,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值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会计处理具有不同的效果:如果将增减值作为资产评估结果,则影响资本公积,不影响前三年的损益;如果将增减值作为财务审计结果,则既影响净资产,又影响前三年的损益。实践中除固定资产增值全部作为评估增值处理计入资本公积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增减值应结合资产重组方案具体选择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一项资产负债增减值只能进行一次会计处理,不可既作为评估增减值处理,又作为审计增减值处理,否则容易造成账外资产。第三,要注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运用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等等。新兴铸管改组上市时就由于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的坏账准备金率不一致(即资产评估没有考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因素,而财务审计按照
5‰提取了坏账准备金),从而使资产评估结果的净资产较财务审计结果的净资产多了137.18万元,给股份公司建新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他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该尽量避免再次出现这种问题。
(二)改组企业"继续经营期间"的会计处理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规范程序,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从现场的评估审计到最后股票发行上市,通常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 因此, 客观上存在评估审计基准日到股份公司成立日之间的一段期间,一般被称为"继续经营期间"。
"继续经营期间"给会计处理带来的问题是:申报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和折股方案,必然是依据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这也是确定改组企业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依据;而经过继续经营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到股份公司成立日时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这时的资产负债表是股份公司建立新账的依据。因此,这二者之间存在差异。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的办法是:股本和净资产仍以审计评估基准日的数字移交给股份公司,以保证发起人出资的完整性;各项资产和负债则以股份公司成立日的资产负债表的数字移交给股份公司,以保证建立新账的可操作性;由二者产生的差额,通过应收、应付科目由股份公司挂于改组公司的往来款项。如果“继续经营期间”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会计处理最好不要放在股份公司建立新账时,而应在股份公司建立新账后进行处理,因为它会导致改组企业投入到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发生变化,在股份公司建立新账时不好与评估确认报告吻合。
(三)股份公司建立新账的操作问题
股份公司的设立,标志着一个新企业法人的诞生,按照规定应该建立自己独立的账簿,因此存在股份公司建立新账时如何进行操作的问题。
新兴铸管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常规办法,由铸管集团公司按照资产重组原则,给股份公司提供与投入净资产相对应的股份公司成立前一天的资产负债表,股份公司依此作为建账依据建立一套新账;第二种意见是考虑到股份公司成立后,主要的经济业务都进入到股份公司,随之主要的会计核算事项也将在股份公司发生,为了方便股份公司日后的核算,由股份公司向铸管集团公司提供剥离出来的资产负债表,由铸管集团公司以此为依据建立一套新账。
这两种处理意见最后得出的结果形式上一样,但实质上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意见不妥之处在于会计处理不符合经济行为的实质内容,造成股份公司成立日前已经存在的铸管集团公司没有了会计记录,而股份公司成立日前不存在股份公司却有了会计记录。因此,今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再遇到此类问题,最好应该采取第一种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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