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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有企业如何选择付款方式

来源: 编辑: 2004/05/21 13:33:21  字体:
  收购国有企业是需要付出对价的市场行为,收购人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收购人的支付价款的能力和对收购企业设计的运作模式。不同的付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筹资风险和履约风险。。何勇高级律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就国有有企业购买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付款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对收购国有企业的鼓励,有的是对收购筹资的限制,还有的是规定违约付款的法律责任。

  支付收购价款的筹资渠道有限制《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的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拟出售企业收购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国有企业收购人应当具备付款的资信能力,当然这不是要求收购人必须以自有资金购买国有企业,根据市场规则,购买人可以通过市场方式筹集购买资金,但不得采取以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筹集购买该国有企业的购买资金。对收购国有企业资金筹款渠道的限制,提醒购买者收购国有企业时应当谨慎安排财务计划,避免筹资风险。

  收购人可分期付款收购国有企业

  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一般情况,国有企业的购买人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当购买人一次付款确实有困难的,出售方可以同意购买人分期支付收购价款。对分期支付价款的,规定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全部付清收购价款。但是分期付款的,应当在收购合同中约定除首期款外,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人向出售方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分期付款是对收购国有企业的一种鼓励措施,但收购人采用分期付款时一定要有履约的坚定性,如果购买人在尚未全额支收购付价款之前,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则已经支付的收购价款出售方将不予退还。行政规章的这一违约责任的规定,在收购合同中必须约定。如果在收购预案中,设计单方终止合同的则不适用分期付款。

  对分期付款的收购人有权利限制为了避免收购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分期付款的购买人作出了若干权利限制。第一,在收购人尚未全额支付收购价款前,出售方应派人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第二,购买人不得擅自处置所购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确因生产经营所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经得出售方同意;第三,购买人不得将企业有偿转让给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合伙制企业或自然人;第四,购买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方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产权变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策划对收购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显然不适合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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