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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历来受到各国的重视。本文介绍国外会计准则在每股收益指标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对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外会计准则对每股收益指标的新规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通过合作研究,于1997年初分别颁布了FAS 128和IAS 33,这两个准则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国际标准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从两个准则的内容来看,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趋势。
1.基本每股收益(basic EPS)和稀释每股收益(dilutedEPS)双重列示。对于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企业,FASB和IASC都要求同时列示“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指标。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目标是衡量会计主体报告期的盈利状况,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目标是反映所有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根据计算目的,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设计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净利+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可转换证券的转换净收益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税后)和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代表了无稀释和充分稀释情况下的每股收益,两个指标之间的差异恰好能够反映公司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释幅度。
2.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复杂资本结构是指公司除了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外,还有可转换证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与股票相关的奖励计划、或有股份、参与股份等契约。这些契约对每股收益都存在潜在稀释影响。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比较复杂,理论和实务中有多种处理方法。FASB和IASC从成本和效益原则出发,都选择了“库藏股法”(treasury stockmethod)。该方法假设公司由于期权和认股权的执行而获得的收入被用来购买库藏股。当市场价格过低,合约不可能被执行的时候,稀释影响也就不必考虑。选择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其操作相对简单,主观性比较少。这同样也是选择“如果转换法”(if-converted method)处理可转换证券的原因。
3.每股收益披露的内容。FASB和IASC对披露的要求大致相同,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协调过程。这个协调过程的披露比较繁琐,但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是十分有用的信息。考虑披露协调过程成本比较高,非重要项目在披露时可以忽略。二是披露未纳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反稀释证券。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作考虑,但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会使原来具有反稀释作用的证券产生稀释影响。对于反稀释作用证券的披露起到了预警的作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证券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作用,是对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补充。三是披露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将作为分母的扣除项目,也会降低每股收益。所以,对其披露也十分必要。
FASB与IASC在每股收益披露上也有一些分歧。FAS128要求企业根据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和净收益,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并加以列示。但IASC仅要求列示净收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鼓励进行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
二、我国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
从证监会2000年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来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1.采用加权平均普通股数作为分母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年内不同时点投入的股本,其产生利润的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国外每股收益的分母通常采用年度加权平均股数。而我国在原来每股收益指标中未考虑股票流通时间因素,以年末普通股总数为分母。目前证监会要求同时披露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指标,使原来的缺陷得到了弥补。摊薄每股收益仍然以年末普通股股数为分母,而加权每股收益分母则采用年度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考虑了流通时间因素。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比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更具有国际可比性。
2.区别对待不同形式股本变化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分割股票,合股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的只是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而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不仅会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还会影响所有者权益。这两种股本变化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不同,在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时应该区别对待。《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分母为(省略)。其中,为期初股份总数;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说明对于只影响股数的情况,不需要按照实际流通时间进行加权平均,均视为在期初发生;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为报告期月份数;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可见,对于同时影响股数和权益的情况,证监会要求根据股份实际流通时间计算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这种处理方法与目前国际上的做法是一致的。
3.披露内容更加丰富。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要求的披露内容也更加丰富。对计算公式中的报告期利润做了不同的定义,除了披露净利润的每股收益外,规则还要求披露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每股收益。这与FASB的披露要求有一定相似之处,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三、进一步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和披露的几点建议
1.考虑复杂资本结构,引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比较晚,发展也不够完善,公司存在复杂资本结构的情况比较少,复杂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作用没有纳入规则制定者的考虑范围。因此,目前我国对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规定与国外相比十分简单。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存在复杂资本结构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目前,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公司也日益增加。现有的两种每股收益指标都无法反映这些因素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作用,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将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2.去除摊薄每股收益。国外一般不要求计算摊薄每股收益,所以该指标没有国际可比性。从指标的设计来看,其分子是净利润,是来自损益表的一个时期数;分母是年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是一个时点数。数据的时间口径上不统一。它没有考虑普通股流通时间的因素,既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又无法反映复杂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稀释影响,所以列示的意义不是很大。股本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摊薄每股收益与加权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相同,同时列示反而引起误解。所以,建议不存在稀释证券、简单资本结构的公司只公布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
3.考虑不同形式股本变化发生时间的先后。目前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已经区别对待不同股本变化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但没有考虑两种变化发生时间先后的问题。如果发行新股在发放股票股利之后,那么股票股利应视为在期初已经发放,仅对期初普通股股数进行调整。如果发行新股在发放股票股利之前,新股对应的股票股利应该视为新股发行日发生,按新股实际流通时间加权平均。公积金转增股本处理的方法应该与发放股票股利相同。目前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公式,只适应第一种情况的计算。公式中,K是指报告期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比例,其他符号的意义同前。此外,如果由于转增股本和股票股利,期初普通股的数额进行了调整,那么在计算以前各年的每股收益时,也应该要求按同样的方法进行追溯调整,这样才能保持历年指标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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