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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税收的应对之策

来源: 李齐云 刘普照 王新丽 编辑: 2006/10/26 09:16:30  字体: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市场化程度提高,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要以间接的方式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一切都通过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对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造成深远影响。首先表现在税源和税种上,税源和税种的变化必然导致我国税制由间接税为主体向直接税为主体的转变;税收立法和执法作为税收职能的实现过程也将发生相应的改变;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更是开放经济环境对税收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入WTO后基于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依据WTO的基本原则,我国既要开征新税种,又要完善现有税种,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收国际合作也需进一步改善。

  一、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 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

  非歧视贸易原则是WTO的基石,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WTO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和非关税的削减,对等地、无差别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同时获得本国商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机会,这一贸易自由化体制鼓励不同国家商品或服务的公平竞争,因此,WTO的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国分阶段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以此提高市场准入程度,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我国加入WTO后,根据WTO的规则,国内市场也将逐步开放。在产品市场上,我国的纺织业、服装业较有竞争优势,而部分制造业如汽车行业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市场准入的承诺还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娱乐服务等领域。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如何发挥我国比较优势,适度保护我国幼稚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是有关市场准入的核心问题。

  (二) 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的增长、流通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趋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是按商品→资本→技术、信息→人才逐步演进的。我国加入WTO后,在WTO的自由贸易体制下,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必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增强而增强。如何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并使其本土化;如何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信息,提高我国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如何实现国际人才交流,这些都是随着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政府宏观调控方式转变

  市场准入程度提高、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是加入WTO后对我国微观经济活动的影响。从宏观层面上讲,这也是对政府宏观调控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将增强,这使经济运行机制更侧重于市场机制,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制将逐步减少,而更多地采用间接方式调控微观经济活动。在非歧视原则下,国与国之间的差别待遇将逐步减少,代之以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可预测性、稳定性,执法的规范性,也相应增强。这要求政府随着市场化进程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另外,加入WTO后我国开放程度将提高,还要求政府在开放环境中有效维护我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微观经济活动的变化会带来税源的变化,从而税种设置、税制结构都会发生相应变化;税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加入WTO后宏观调控将更多地采用间接方式,要求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从而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入WTO对我国微观经济活动和政府宏观调控造成影响,二者的变化通过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将对我国税种、税制、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造成影响。

  (一) 对我国税源的影响

  1.将出现新税源。市场准入程度的提高使更多的外国商品和服务进入我国市场,要素流动性增强使国外生产要素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增加,我国生产要素的国外所得也可能增加,这些都构成了新的税源。

  2.税源涉外性增强。我国加入WTO后,涉外商品贸易和服务增加,涉外知识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许可交易增加,直接投资的跨国所得增加,居民个人的跨国所得、非居民个人的本国所得增加,这使税收征纳关系中将更多地涉及我国政府与外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关系。

  (二) 对税种的影响

  1.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程度提高,使关税、非关税壁垒的作用减弱。

  2.市场准入水平的提高和要素流动性增强,要求我国设置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维护我国生产者的合法利益,对我国市场进行适度保护。

  3.非关税壁垒、行政管制放松后,国内税种对促进出口、保护我国幼稚产业的作用将增强。

  4.应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地区经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

  5.加入WTO后,我国某些产业、行业在与外商竞争过程中必然发生优胜劣汰,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也会出现结构性失业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适当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

  (三) 对税制结构的影响

  市场准入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动性增强,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密切,世界性税制改革将会影响我国税制结构。发达国家直接税比重下降,间接税比重上升,发展中国家直接税比重上升,二者税制结构趋同性增强。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税制将趋向于与世界税制接轨,直接税比重将上升,间接税比重将下降。在开放经济环境中,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必不可少。税收是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的重要调控工具,提高直接税比重也是在开放经济环境中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客观要求。

  (四) 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的影响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需公布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税法等。透明度原则也要求各成员国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公正、合理体现了非歧视原则,统一则要求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不应与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相抵触。当然,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透明度原则还要求各成员国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税收立法、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透明性不仅是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执法状况与此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税收立法级次低,多数税收法规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的,财政部再据以颁布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再根据财政部授权颁布补充规定。名目繁多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不符合透明度原则,有损于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为税务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和便利。我国目前存在的数量繁杂的收费也有悖于透明度原则。我国虽然有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但其独立性较差,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税收执法和处理税务争议的作用。同时,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

  (五) 对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影响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动性增强,使我国税制的涉外性增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关系将进一步密切。为了有效征收税收和实施税收调控,应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税收领域的协调与合作。

  三、应对WTO规则,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

  以上分析表明,加入WTO对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改革的契机。基于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 开征新税种,完善现有税种,发挥税收收入职能

  加入WTO后,新税源的出现和税源涉外性增强,使我国现有的税种或税目不能涵盖所有税源,需加以完善。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其中。随着市场准入程度的提高,我国的进口将增加,外资也将进入我国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对其增值税应做到应收尽收,使其与国内产品或产业平等竞争。

  2.调整营业税税目、税率。服务业对外资开放,跨国知识产权交易、技术转让许可交易、不动产交易,使我国营业税面临巨大挑战,营业税应将这些涉外因素包括进来,在国民待遇原则基础上对其加强征管。

  3.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消费税应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辅助性作用,对生活必需品应停征消费税,对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应课以重税,对外资服务领域不应有超国民待遇,应与国内企业同等征收。

  (二) 完善税收调控职能

  1.修改目前税制中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例如可能被视为出口补贴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WTO的公平竞争和贸易原则,设置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我国市场进行适度保护。

  2.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并相应提高出口退税率,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以扩大我国出口。

  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新税法中设置条例,保护我国幼稚产业。改变对外资的普惠制,改变对内资的福利性、亏损性优惠,代之以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加强地区性、产业性导向,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鼓励投资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有关外国子公司、投资机构在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款。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综合税制,改变对非居民境内所得的普惠制,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条款,避免重复课税。

  5.开征污染税。世贸组织涉及成员国的协同环保问题,因此,我国应将现行城建税、资源税、消费税中的部分税目以及环保收费统一改为征收污染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

  6.开征社会保障税。面对外资竞争,我国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对外资企业也应监督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7.其他税种的改革。目前,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应对内外有别的地方税种、收费制度加以清理,建立统一、公平的地方税收体系。

  (三)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严格税收执法

  在立法方面,应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的透明性和稳定性。税收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应遵循WTO原则,避免引发税收方面的国际争议,同时在WTO原则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兼顾税权的集中性和分散性,以发挥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工作和管理税收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对具有规费性质的收费应予以规范,对“准税收”应配合税制改革纳入税收体系,对乱收费应坚决取缔。

  在执法方面,首先应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他们既精通税法,又依法征税;其次应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或税务法庭,使税务争议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得以解决。

  (四) 积极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市场准入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动性增强,商品、劳务、资金、信息、人才将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频繁流动,我国居民将获得跨国所得,跨国纳税人也将在我国境内获得所得,跨国税收征纳关系将迅速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亟待发展。首先,在制订税法时,应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本着效率、公平、协调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又要发挥税收的国内调控作用;其次,我国应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缔约国各方对协调税收关系应承担的义务,避免对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再次,针对国际间逃避税活动,我国应与相关国家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活动,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主要参考资料:

  (1)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邓力平《WTO与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5期)。

  (3)朱晓波《WTO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载《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第7期)。

  (4)吴俊培、庞凤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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