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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和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来源: 《上海财税》·刘溶沦 编辑: 2002/01/24 00:00:00  字体:

  当今世界,电子商务已呈全球迅猛发展之势,电子商务中的诸多涉税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了世界各国税务当局以及众多消费者、企业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还处于探索性的萌芽或起步阶段,与此相关的税收问题亦并不突出,但就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势头,以及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所遇到的许多涉税问题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必须早作准备。在如何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原则或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

  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由此而给各国税收带来的冲击、挑战和机遇,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

  据报道,近几年来,网络经济出现了一日千里、势如破竹的发展态势。据预测,由于全球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到2012年全世界将形成1万亿美元的集成电路市场,支撑6一8万亿美元的信息设备市场,进而支撑100万亿美元的信息服务市场。可以预见,网络经济将毫无疑问地会成为21世纪经济的重要主导产业之一。与此相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日新月异,迅猛增长。据统计,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已达484亿美元,1999年增长至1500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将达到13036亿美元,年均增长93.3%.瑞士信贷银行近期也预测,在今后几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将保持100%的年增长率,到2003年将超过1.24万亿美元

  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到底能给消费者,特别是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影响,也许谁都难以作出准确的回答。但就其惊人的发展速度柒看则可以肯定地说,电子商务开展的好坏与快慢,将关系到未来企业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成本、效率和客户关系,己经成为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而电子商务与企业的传统商务活动相比较,正具有能有效降低企业有形资产包袱,提高运作速度和交易效率,大腐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建立客户联系等明显优势。正因如此,电子商务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意义,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新的广告传播及加快交易进程的工具,实际上它带给企业的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将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

  也正是有鉴于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了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经贸组织的日益重视。1997年7月美国政府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同年12月美国与欧盟发表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庆祝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时把电子商务自庙化作为主要议题,并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联合宣言》 6个月以后;美国白宫又推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最新计划,强调保护在线购物的消费者利益。同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6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也把电子商务作为重要议题之一,成立了电子商务专题工作组,并在随后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前景的声明。U98年成了全世界的电子商务年。在去年于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会议上,围绕着是否应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问题,爆发了一场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论战。美国认功电子商务大多是不可见的,是数字化了的商务。征税会对用户谴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结果将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如果通过电子销售的实物商品,从书本到汽车均要征收关税,这与通过电话或推销员推销没有区别,网络空间应该是自由的免税区。因此,美国要求世贸组绵颁布厂项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延期法案。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他们之所以反对永久性地禁止对电子网上交易免税,是因为担心国 家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且流失;从而杉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总之,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由此而对各国税收、现存税制、税则带来的冲击、挑战和机遇,也是一个不可回避、日益显现的紧迫课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采取积极面对的态度。既不能采取消极防范、被动限制,甚至刻意抵制的态度,不能放任自流、撒手不管,置国家利益、长远利益和时代潮流于不顾。

  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存税制税法带来冲击、挑战和机遇。我们对此既不能采取消极防范、被动限制,甚至刻意抵制的态度,不能放任自流、撒手不管,置国家税收、长远利益和时代潮流于不顾。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原则来加以处理。

  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等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政、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之必然和必须,从而在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我们的应 对举措和应对方略。

  电子商务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近中期的情况,肯定是挑战大于机遇。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还很不发达,只有少数大企业、高科技企业对电子商务有所了解,极少数企业正在或准备涉足电子商务活动,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其还知之甚少,更谈不上介人电示商务。总的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还处元醋芽阶段,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不深,情况不明;涉及电子商务的单位少,规模小;实质性的网上交易还未有效开展;交易款项结最终算还没有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对电子税务的研究也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因此弄清情况,加强研究应是当务之急。

  再从国外的情况看,有关电子商务的许多涉税问题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勇待研究解决。国外经济学家和税务机构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主要是由这种贸易方式所具有的"交易虚拟化"与全球化特征所决定的。美国财政部不久前在关于电子商务的白皮书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1、消费者可以匿名;2、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3、税务当局读不到信息而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4、电子商务交易本身也 容易隐匿和修改。可见,国际电子商务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及时了解并思考与我国相关的对策(如关税等)。

  此外,对电子商务征税本身,也存在着理论上的论争和待解的难题,需要通过加强研究来作出我们的判断。是否应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在什么时候和条件下征税,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看法是以美国为代表,并为欧盟、OECD和世贸组织等所认同的,关于互联网贸易征税应坚持"中性原则"的观点。其主要内容:一是主张税收政策应尽量避免消费者对商务形式的选择,不扭曲、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主张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现行税制相协调,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最好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三是主张以居民管辖权取代税收来源管辖权。欧盟也表示,应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并以此作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第二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关于引人新的国际互联网税种的观点。即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以迸免网上税收的大量流失。这就是被称为"比特税"(Bittax)的方案或主张。总的说来,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各国仍在继续探索与协调之中,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观点有较大分歧。

  综上所述,无论从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阶段、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还十分薄弱的实践及现状看,还是从国外电子祷务取其税制安排、税收政谦在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上面临的诸多难题来看,我们都应该把加强对电子商务及其相关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超前性、预见性研究,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置于优先地位。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涉及电子商务的广泛问题进行专门的跟踪研究,并在彻底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地提出我国的对策,以做到未雨绸绥,积极主动。

  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既然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就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的税收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要实现这种互促互动,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妥善处理好培植、涵养税源,税收增收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之间的辩证关系。因为很明显,如果电子商务的发展确实严重损害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那税收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就肯定是有保留的,不能持久的;相反,如果现行税制、税则、税政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障碍和侄桔,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进,那这种税收安排就是逆新经济潮流而动,并将是难以为继,必须改变的。只有在两者做到互促互动的前提下,双向协调发展才是有可能、有基础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急需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中国,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之间的互促互动关系,尤其显得十分必要。我国20余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对新事物的支持,新的经济、贸易模式的建立,光靠"放",光靠"让"是不一定对其成长有所助益的。目标明确的、特别是规范化基础上的互促互动,才是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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