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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电子商务得到了超出常规的跳跃式发展。1998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是上年的20倍,据世界贸易组织估计,到2001年全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000亿美元。就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看,从概念导入进入了商业运作的导入期,尽管目前电子商务的规模微弱,但从业内若干大公司和众多中小公司雄心勃勃的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以及890万并且还在高速增长的网民这一潜在的消费群体看,我国孕育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大规模发展期,尽管可能是某些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优先发展。面对此全新的商务方式,政府如何认识其特点并充分利用以达到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目的,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从政策层面看电子商务的特点
1.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国际化的概念
一般而言,基于全球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是超越国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带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便捷、低成本地进入全球市场。这样,就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创造出大量的“网络”商人;也能够使拥有一台联网计算机和信用卡的消费者成为“全球”消费者。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通过开展电子商务能够有效地缩短供货时间和生产周期、简化定单程序、降低库存,而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将使得两者的关系更加紧密,传统交易中的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将变得毫无意义。交易的低成本和进入的低门槛,使得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拥有了参与电子商务的均等机会(就此意义讲,发展电子商务是扶持中小企业成长的较有效的工具),从而能够有效地改变和改善了企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结构,使得经济的运行效率显著提高。
电子商务国际性的特点,要求其交易规则和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应尽可能地一致,理想的情况是绝对的相同。这正是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并且发达国家力争谋求制定规则的主导权,以体现本国的利益。对我国来说,在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作用机理的同时,把握其国际性的特点,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关键。从我国的现状看,存在着与国际市场隔离的两大因素:一是电子支付系统的国际非通用性;二是大多数网络用户的语言障碍。
2.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远比网上购物宽泛
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远远超过通常的网上购物的概念。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商务活动,也包括企业对企业或企业内部(BtoB)的商务活动。一般的观点,是将电子商务视同网上购物
其一,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往往是过去商务关系和商务活动的延续,而这一商务关系是构筑在高信任度和商务合同基础上的。
其二,企业对企业的大宗交易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效益,并通过供应链的集中、采购的自动实现、配送系统的高效率而得以实现。
这一特点反映在政策层面意味着两点涵义:一是如果只认识到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就可能囿于现行政策、制度、配套系统的不完善,因为企业和消费者都需要较长时间的认知、认同阶段,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在政策环境存在明显缺陷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就会受到较大的制约。二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抵消制度缺陷的制约影响,这样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同时,通过发展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就此意义上说,似乎存在着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先后逻辑,当然也不能僵化地、绝对地分阶段发展电子商务,只是发展的重点要有所侧重。
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
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建立在新介质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引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隐私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等方面,同时也对税收、国家的权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商业活动的监督、统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问题的引出,主要是由于电子媒介的如下特点而引发的:一是,互联网已消除了传统的物理国界的概念;二是,交易过程十分迅速、便捷;三是,电子合同和文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进行修改、复制和删除。
对我国而言,电子商务带来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策的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设计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交易过程的全链条中过去适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均提出了挑战,何况我国计划体制下条块分割、行政分权的明显残留物,导致了难以形成一个跨部门的、一致性的政策框架。
电子商务引出的政策问题包括:
税收和关税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不能改变原有的课税和关税原则,但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关税征稽系统和制度。
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纠纷出现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
安全问题。主要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如果不采用有效的加密技术电子交易是极不安全的。企业和消费者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其交易行为才可能实现,而相互信任的基础是交易过程的安全保证、保密(对消费者而言是其信用卡详细信息的保密,以免被他人盗用)、受法律保护,而这些只能通过政府颁布安全标准、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系统才能实现。否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度制约。
电子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协调。
消费者权益以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未经许可采集、分析、使用个人信息变得十分容易,从而存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潜在风险,为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统计以及政府的宏观管理。
从全球情况看,电子商务的发展普遍快于政府政策、标准、法律的建立、修改和完善。就我国而言,虽然电子商务仍处在导入期的初始阶段,但由于法律法规缺陷较多,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提出电子商务引出的政策层面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只有等政府的政策、法律、制度完善以后才能发展电子商务,而是面对能够显著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新生事物,如何适时、合理地制定、完善、修正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尽快消除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瓶颈,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体而言,政府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一是建设快捷、价廉的物理通信通道——互联网;二是构建适宜电子商务成长和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软环境,以及相关配套体系的建设,如电子货币、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
当前急需要的政策选择是:
第一,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生产、金融、税务、物流、贸易、法律等众多政策问题,建议指定并授权国家经贸委为协调机构,并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发展电子商务的总体政策框架,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制定操作层面的政策、标准、法律法规。
第二,重点制定安全性标准和安全性法规,同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作出相应的
第三,采取引进和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掌握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
第四,通过宣传、培训工作,引导企业对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使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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