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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分歧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据IDC最新预测,2001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4,500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6万亿美元。无庸置疑,电子商务将以其特有的魅力主宰21世纪的国际贸易。当前,各国面临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要不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的看法不一,因为各国的税收和征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各自出于对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客观情况的考虑,大多采取不同的税收对策。总的来讲,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可分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两类分歧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络销售征税,不仅要求国会将“延迟网络征税”规定再延长5年,更不断努力争取永久性的免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网络销售数字看似庞大,实际却仅占零售业的1%,到2004年,也不过刚刚超过2%.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络销售下降1/4.况且网络公司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将带动经济的各个相关领域,政府从这些业已存在的征税渠道将能得到更多的税收,这比单纯对互联网征税更能起到积极作用。
2.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络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络商家明显存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政府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另外,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也成为一些人进行“合法”避税的一条生财之道,政府对此应该制定政策,对电子商务征税,加强征管,堵塞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的挑战与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依据。但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程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电子商务出现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营业场所、经营品种、经营数量及经营行为等指标,并通过对各种凭证和账簿的审核来确定应交纳的税种和税率。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首先,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最后,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来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5.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利益驱动引起的避税现象层出不穷。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据说某些地方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在未来若干年内,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将是智力、技术、效率和速度的对抗。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将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浪潮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对策,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就是说,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需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国家应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国外经济学家及国际机构对此基本持相同的看法。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同样适用。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OECD.范本承认自动化机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人的参与已不成为构成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征税。我国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来自国外的收入相对较少,所以更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对我国居民的电子商务交易全额征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减额征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二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定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选案。三是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因此,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利益机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这样,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网络经济的开放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电子商务已经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这样也就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时,需要与其他一些国家联手制定,并且在具体操作中更需要加强国际之间的密切协作。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课题组。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贸经济,2001(11)。
[2] 佘家金。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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