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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电(记者 张跃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西部开发政策精神制定,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执行15%优惠所得税率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这里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通知还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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