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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刺激投资,加速经济增长
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经济实体的行为,这也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基于这一点,许多国家特点是发展中国家为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惠,还纷纷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刺激本国居民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特定产业的特定税收措施,不同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有利于产业平衡发展,地区均衡。
(二)税制本身存在缺陷,要求改革
企业所得税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税率较高、优惠措施太滥且不稳定、存在双重征税现象、征管效率较低等。全球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提高效率”,在这个原则的驱动下,各国或多或少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改革。
(三)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源能够自由流动,使资源配置尽量优化。企业所得税负的国际差异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因此所得税直接关系到跨国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纳税人做出投资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税负的高低。为了避免国际税收竞争恶化,国地组织通过制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际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但这只是一种外部的影响因素,更重要提各国围绕着统一的改革目标,做到真正的协调。
二、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动态
(一)关于税前成本扣除
1.少部分国家清理或修改了利用税前成本扣除作为税收优惠的措施。如南非停止执行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澳大利亚也废除了加速折旧,改行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制,对长期巨额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将视具体项目与发展战略的关系给予适当照顾;波兰从2000年起,投资抵免最高限额从税基的30%降至20%.
2.许多国家保留了必要的税收激励,且对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给予更大的优惠。
(1)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R&D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R&D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西班牙R&D费用享受优惠的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比例亦有所提高;新加坡的R&D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额税前扣除。
(2)对于中小企业实行资本扣除。如英国在1998年7月将中小企业用于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税前资本扣除由原先的25%提高到40%;荷兰亦对年所得不超过5万盾的公司扩大了投资扣除,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澳大利亚简化中小企业的折旧机制,凡雇员少于5人者,其价值不足1000澳元的资金可一次扣除,其他资产使用年限少于25年者,可合并计算,每年折旧30%,也可选择加速折旧办法。
(3)对特定产业的优惠。马来西亚为鼓励居民公司投资食品生产以减少食品进口,对这类公司的亏损允许在同一集团其他公司的总所得中予以扣除。
(4)地区优惠。芬兰在1999-2000年,对投资于两个最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允许加速折旧;意大利从2000年起,对意大利南部地区公司,凡通过公开条件合同雇佣新员工的,每雇1人允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100万里拉。
(二)关于税率
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菲律宾在1998年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所得税税率,1998年从35%降至34%,1999年降为33%,2000年降为32%;波兰1999年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5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2000年降至30%,2004年降至22%;爱尔兰在1999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2001年降至20%,2002年降至16%,2003年降至12.5%;部分国家于1999年税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详见下表。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调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克罗地亚从1995年的25%调到1997年的35%,以便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保持一致,目的是尽可能消除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1.对减免税的修改。如俄罗斯修改了金融业免税制度,即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俄基金投资可享受免税,据新法规定,只有用于生产性的资本投资的此类基金方可免税,这类基金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投入预期的使用,否则必须征税;波兰1994年规定,除现有免税外,税法不再规定新的免税期,这些都表明对过多税收优惠的顾虑。
2.对税收减免政策的新规定。
(1)战略产业。如葡萄牙规定,对1999-2010年总投资额在10亿PTE以上,并对国内经济有战略意义的工业投资项目适用合同税收鼓励,即由中央政府保证在最长10年期内,给予5-10%的税收抵免;台湾对具有重大发展效益、风险高、而且亟需扶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提供5年免税,或投资抵免的税收鼓励。
(2)新办企业。如法国规定1995-1999年的新办企业,在前24个月免税,以后3年分别免75%、50%、25%;俄罗斯规定凡价格超过2000万卢布的新购或新建生产设施从事经营而产生的所得,可免利润税;菲律宾2000年3月31日宣布,投资达到3亿美元的企业,可申请12年内免征所得税。
(3)金融业。如印度对本国的信托及互助基金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葡萄牙为鼓励金融衍生工具的国内贸易,规定在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间,在期货和期权交易中获得的净收益,分别扣除40%、30%、20%、10%后再计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经批准从事证券中介的金融机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如韩国规定从事尖端科技或其辅助工业服务业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享受七免三减半优惠;泰国对新办外资企业给予最长为8年的定期免税。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德国采用这种方法。
三、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第一,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渐降低,并将减少国际间的差异。
第二,各国仍将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
第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将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用以缓解对股息双重征税的矛盾。总之,世界企业所得税制会朝着税负稳定、税制趋同的方向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税费扩大而不断提高,贯彻公平原则,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也会促使其所得税地位的上升,而发达国家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将回归到合理的区间,两者间所得税地位差异会逐步缩小。处于同一经济水平国家的所得税制趋同性会更为明显。
四、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评价
1.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经济的干预仍然过多。税收优惠使税收全面介入再生产过程,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发挥鼓励或限制作用。但过多的优惠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反而损害资本的正常形成和经济效率。同时,对居民企业经济选择的过多干预不利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创新活动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干预较小、自由竞争机制可以较好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环境来保证微观经济主体自由公平的创新活动。因而,政府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相应地求税收制度逐步中性化。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2.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要发达和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而发展中国家则有很大的欠缺,所以其税率较低是较为合理的,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或相同的国家,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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