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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来源: 马千里 编辑: 2006/02/22 00:00:00  字体: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和继续发展的趋势强化和完善财产税的调节。已成为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热门话题。现就其中若干问题提出个人看法:

  一、对我国贫富差距和富裕程度的分析

  我国的基尼系数比98年为 0.456目前已上升到0.458,明显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可见我国虽属发展中国家,但贫富差距已超过一些发达国家亟需加以调节。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是相对于我国相当贫困的阶层来说的。从我国整体平均来看生活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尤其是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和大量的下岗工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专家分析了我国20世纪90年代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显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会计占到总人数的对中达。因此面对生活水平较低的多数人的财产税税种应当缓行。

  二、对我国富有者的政策取向

  对于富有者国家不仅要研究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和其它政策适当调节共收入还要研究如何鼓励其加大投资力度拓宽投资领域进一步发展经济从而扩大就业。尤其在分析先富群体时,一定要认真研究体制转型时期。在哪些政策领域容易被暴富者钻空子,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完善各项法规并坚决制止和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才能有效遏止各种犯罪性的暴富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杠杆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事后调节,有其重要的作用但也不是“万能”。

  三、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就需要解决好它的基本矛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没有差别就没有激励差别太大又会影响社会稳定。使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不仅是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所必需的。提高效率,加大供给。自然会拉动经济增长。但如果没有旺盛的需求,势必造成市场过剩经济增长就无从谈起。尤其在告别“短缺经济”、形成“买方市场”之后,如果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人集中而广大的农民和工薪阶层的收入没有提高或增长缓慢形成不了强大的消费能为社会需求不足就会拖住经济增长的步伐。

  公平与效率问题是任何社会和政府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在我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努力防止贫富进一步分化打击“非法暴富”体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以高科技为原动力的全球化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采用多种分配形式让更多的人在劳动致富外因资本、技术或别的生产要素达到致富。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要鼓励人们去奋斗、拼搏、多劳多得;国民收入再分配则要讲效率与公平的结合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适当调节;对个人和家庭积累的财富主要讲公平用较完善的财产课税来缩小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税收调节的着力点

  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绝不是单纯一两个税种的“一味药”。而是从整体税制考虑的“一剂药”,而且是双向的调节。具体说来,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既要考虑对普通收入阶层的调节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又要考虑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税种,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类似的财产税;还要考虑对低收入(如大多数农民)阶层的调节税种如农业税的降低问题。在当前来说。尤其要强化和完善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

  五、对我国财产税体系的评价

  我国尚未建立完全的财产税体系,从收入来说尚未达到应有的比重;从税种来说,尚不完整最突出的是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推进也陆续出台了不少财产税税种。国外开征的个别财产税,主要是土地。房屋、车辆等。以此对照我国基本上也都有,从土地来说,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从房屋来说从取得、保有到出让,有一系列的税收仅房屋租赁收入一项。就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六项税收,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来说,承受者有契税;从车船来说有车船使用税,还有从今年开征的 10%的车辆购置税(原来是购置费)也宜列入财产税。

  由此可见财产税税种已经不少而且有些重叠交叉,应当调整兼并降低税负,除遗产税外不宜再开征过多的新税种。

  六、对我国财产税比重的看法

  财产税在发达国家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前几年财产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24-27%,认为过低。笔者考虑。这里有个财产税的范围问题。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应包括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各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将要开征的遗产税。据 1999年资料统计财产各税的收入额和占税收总额(10682亿)的比重为:

  今年开征了车辆购置税。全年约可征300亿元左右。如加上这个收入,财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约可达到65%左右。如果加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远远超过7%。笔者认为这个比例是略低了一些,但也不算太低。略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没有多少财产税可缴。其次是征管还没有到位这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干预有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没有征起来;二是由于税种重叠和税负较重不少租赁房屋的房产税和买房的契税也没有征起来。如果调整税收政策适当降低税负强化税收征管,财产税收入就会较快地达到应有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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