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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来源: 张继东 编辑: 2008/08/13 08:19:26  字体:

  前些年,沧州、保定等地相继发生了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大案要案,使废旧物资行业成为了令人谈虎色变的税收管理领域高风险行业。为规范管理,省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冀国税发[2006]61号、[2007] 38号文件,不断规范了该行业的管理。为化解管理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抚宁县国税局因地制宜,在认真领会省、市局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了行业控管,收到了显著成效。

  一、废旧物资行业现状

  抚宁县现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30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其所收购的废报纸、纸壳等废旧物资,均为单位或居民日常工作、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利废企业以此为原料,用于白板纸、新闻纸、箱板纸等纸张的生产。这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废旧报纸、纸壳的来源,涉及我国北方诸省,其中以东北三省居多。贩运者均为抚宁县境内个体运输户。在61号文件出台之前,这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均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解决入账问题,然后由其向对应的利废企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利废企业据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省局冀国税发[2006]61号、[2007] 38号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是非生产性单位和居民个人。鉴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于贩运者从外地贩运,依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允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其开具收购发票。但实际工作中如按照这两个文件操作,抚宁县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将无法解决原材料购进入账问题,更解决不了利废企业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将无法生存。

  为更好地贯彻省局有关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两个文件,又扶持企业的发展,抚宁县国税局在广泛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县局党组研究,拟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报纸、纸壳,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这样既能解决目前废旧经营企业购进废弃物入账问题,又能防止贩运环节的税收流失,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根据以前年度经营情况,多数企业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开具(索取)发票、财务核算不够规范;财务办公场所及财务人员未独立划分清楚;多数收购企业销售给利废企业没有加价;部分利废企业税负偏低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给有效管理废旧经营企业带来了困难。

  三、采取措施

  为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抚宁县国税局根据该行业存在共性问题的状况,选取全部用废企业及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发动了企业自查。

  2007年7月5日,该局召开专题业务辅导会议,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及用废企业进行集体约谈。县局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各分局(所)一把手和相关企业税收管理员、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首先组织学习了省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当前该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传达了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索取发票、财务核算,用费企业货款结算、投入产出监控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全部停止发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解决目前废旧经营企业购进废弃物入账问题,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报纸、纸壳,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在代开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同时加大实地核查力度,每笔代开业务不超过10万元,并要求具备“四单一表”,即:过秤单、验质单、入库单、付款单、《调查核实情况表》。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财务核算,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成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办公场所,财务人员、保管、验质等人员不得少于5人,费用独立核算。三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给利废企业废旧物资,必须加入相关成本费用,加价率掌握在1%左右,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四是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使用利废企业的场地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租赁费。五是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实行专管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对物资回收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按月审核其各种报表,按期进行巡查,按季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其违背省局两个文件规定的,及时责令其改正,或取消其免税资格。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六是设立利废企业废旧物资耗用预警值。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对利废企业的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逐户设立利废企业投入产出比,作为废旧物资消耗的预警值,以此作为考核其单位产品耗用废旧物资依据。税源管理人员按月对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消耗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消耗异常的,应及时了解情况,企业不能说明原因的,即刻转入评估程序。会上,还听取了一些企业代表的发言。他们承认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问题,并承诺回去后立即进行自查,完善有关手续。会后,各分局(所)对各有关纳税人又进一步深入进行了集体辅导约谈,进一步阐明了政策,责令各有关纳税人进行了整改。随后县局进行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了为其代开发票,并取消了免税资格。

  四、取得效果

  通过集体约谈评估,2007年全县废旧物资经营企业(14家)销售额较上年减少600万元,用废企业(16家造纸厂)相应减少进项税额60万元,销售额却在同比减少1600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增值税193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50万元,平均税负达到了5%,比上年增加了1.43%.

  五、征管建议

  (一)在对现行政策做出调整前提下,建议对销售废旧物资的经营单位扩大免征增值税范围、对象,消除税收歧视,体现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人、个体经营者也纳入免税范围,但这些个人、个体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建账建制才能享受免税资格,包括建复式账或简易账以及代理建账或建收支凭证粘贴簿,或使用税控收款机。这样,现有的个体户就不用为千方百计逃税而逃避税收管理(包括办证、用票),也不用合同其他企业或个人暗地交易,虚开、代开或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既可以规范征管秩序,扶持行业发展,又能推行建账工作的全面开展,还可降低税收成本,一举三得。扩大免税范围后,尽管可能将减少个体税收收入,但可将征管力量向对生产企业监管转移,堵塞生产企业虚抵税款,增加的税收远大于减收的个体税收。

  (二)在对现行政策做出调整的前提下,建议制订全国统一的、配套的废旧物资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的情况下,建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个体经营者索要销售发票。回收经营单位只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使用收购业发票。个体经营者使用收购业和销售发票两种票种。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用票企业和个人、个体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同时,强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日常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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