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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应用并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国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运用作为国际惯例的出口退税政策来促进本国和地区外贸产品的出口,针对我国的相关实际状况,本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5个国家,对其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信息环境、法治环境、协作管理方式、对出口骗税的监控手段以及财力负担方法等方面作一具体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法国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对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运作机制上,法国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机制上运作的成功经验。具体方式有两种:
(一)全额免税购买。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包括两种做法:一是年度免税审批方式。适用于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实绩向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书面申请本年度的出口免税额度指标,批准后该企业在年度内以及批准额度范围内可以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二是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步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述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
(二)先免后抵退。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该办法也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是普遍退税。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而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二是专门退税,指企业按月向所在地税收征管机关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法国的税务机关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意大利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政策
意大利主要采用免、抵、退税政策,具体采用以下三种管理方式: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方式。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但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仅需要填报退税申请表,还应提供银行担保书。
2.进出口商出口货物普遍采取PLAFONDS(可意译为限额)的免、抵、退方式。意大利进出口商年出口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10%以上的,可申请到PLAFONDS的免、抵、退方式。该方式的实质是将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用于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本国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末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
(二)出口退税管理环境
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以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一方面,意大利财政部信息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了与财政部所属各部门的计算机、各大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共体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另一方面,意大利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给财政部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于是,税务管理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三)出口退税监控手段
为防止假出口骗取国家税款,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最长核查时间可达5年。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海关与财政警察互相协作、各司其责,既加强了对进出境货物的检查,又起到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在意大利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有强大的财政警察,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检查机构一一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税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检查和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对查出的偷骗税处罚很重,一般要处以2至6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严重的偷、骗税要判刑。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没收其财产拍卖。为防止假出口骗税,意大利与欧共体各国及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家合作,互通信息,减少偷、骗税的发生。
德国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
德国的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退税管理之所以简单,主要依靠有力的征税管理,使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各个环节基本上能做到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同时,依靠海关对出口货物出境、价格、数量、质量、规格、品种严格把关,在出具出口货物申报单和对出口货物协查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德国出口货物须经海关出口货物查验部门和出口货物出关管理部门确认此货物已出口,并在出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两部门印章,方能凭此申请零税率计税。税务部门若对出口货物申报单有疑问,可随时向海关查询。在结汇方面若有疑问,还可向银行等部门查询。
(二)出口退税机构的内部管理
德国的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人,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检查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企业检查结果审核及其他涉税法律事务,无权退、查;资产评估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网。另外,德国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不仅重视退(免)税时的审核和退税后的检查,还重视退税前的管理。对大的出口企业派人常驻企业,把退税管理的环节前移。
(三)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
德国增值税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增值税的征收和退库,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
韩国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政策
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不论是制造商自营出口还是制造商委托代理商代理出口,或是出口商买断出口,均给予全部退税。自营或代理出口的,退税给制造商;买断出口的,退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出口信贷的出口商,供货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凭供货商提供的零税率税金计算书和国内信用证给供货商办理退税或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没有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以含税价收购出口货物,出口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直接退税给出口商。
(二)出口退税的管理机构
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彻底退税,按照增值税的常规进行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未设立单独的退税机构。出口退税是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的,由基层税务部门在其税收收入帐户上支取,如退税额超过该地区的税收收入数额,则从其他税务所的收入帐户上借支。
智利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政策
凡用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而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汽车及零部件等所交纳的增值税,在完成出口时享受退税;出口公司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置的不动产所交纳的税金,报经经济部审查批准,也可享受退税。
(二)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
出口退税工作由国库、国内税务总局和中央银行三个部门共同完成。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监督,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加强了对每一家出口退税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出口能力、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出口退税的监控手段
第一种是经常性的检查。即一方面聘请有关专家对某些出口公司的生产进行调查。内容包括:生产状况、出口能力、投资情况。另一方面对出口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公司的注册登记是否有效;是否超出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等。要将这些情况及时向国库和国内税务局反映。第二种是当某一出口公司提出退税申请时进行的专项调查。国内税务总局在全面了解出口退税公司的情况后,如果发现其中某一些出口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同以前的资料有较大的出入,就要直接向出口公司询问。并报请国内税务总局派专门的审计单位进行调查,由审计单位将问题查清楚。
对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启示
启示之一:强化征管是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
不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意大利,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虽经多年来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但始终没有跳出治标未治本的模式。虽然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配备的管理人员和已经达到的管理水平都不断得到加强,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而且较高要求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建立在较低水平的税收征管基础之上,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能与较高的出口退税要求相适应。以至出现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小的漏洞,给加强退税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正由于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能适应规范化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要求,一些地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甚至存在“包税”、“定额征税”等问题,使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达不到与征税率相一致。加之,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征、退税率的不一致,导致我国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管理制度比意大利的免、抵、退方式就复杂得多。而且,由于征、退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管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实行免、抵、退方法后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由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征、退部门操作上的一系列衔接手续也相当麻烦。这也是在发达国家实行的一些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引进我国后就变得难于操作的原因所在。近几年我国不断改革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实践也证明,脱离征税环节来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难于从根本上堵塞骗税漏洞的。因此,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在全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科学、严密、稳定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启示之二: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必由之路。
不难看到,前述五国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无一例外的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计算机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业务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因而还无法充分运用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的有效信息来对出口货物退税进行综合监控,以致利用假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建设进展缓慢,连税务系统内部建立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认证管理系统运作也不完善。借鉴发达国家税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经验,当务之急,我国应实实在在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并切记不能仅流于表面化和文字化,必须在实践中切实可行,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
启示之三:对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要综合治理,不能就骗税论骗税,要做到预防教育、违法处罚双管齐下。
我国的骗税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的修养、文化、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公民所具有的较强的法治观念无法相提并论。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加强对人(包括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教育,通过提高人员素质使人们能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策划、参与骗税的不法分子要绳之以法。通过加大检查与处罚力度,有效遏制骗税犯罪活动。
意大利、智利在税收管理上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重检查、重处罚。如意大利在海关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直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事前检查,对假出口的骗税行为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我国也可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以加大打击偷、骗、抗税犯罪活动的力度。比如在出口退税检查方面,可以采取某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让税务检查部门也参与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现场监督、检查之中,以加强对出口骗税行为的事前防范。此外,还应加强与骗税多发的外商购货地一一香港、澳门两地海关的合作,互通货物出入境的有关信息,严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启示之四:在防范、检查骗取出口退税中,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
出口退税协作管理是意大利、德国、韩国出口退税管理中的突出特点。在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中,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与密切协作非常重要。密切配合的前提和基础是各部门要有明确的责任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在本职的范围内杜绝或尽可能减少工作漏洞,这样才能形成合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口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负责,海关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协助查清货源、数量、价格、质量等情况。银行从企业的资金往来中,监控着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从德国的例子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其银行一方面实行联网管理,只要查一个开户行,就可知道企业的全部资金运动情况,另一方面又对现金管理较严,一次提现金或存现金三万元以上的必须说明用途和来源,对税务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的银行应当积极履行其资金监控职能,严格审核资金存货;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禁止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出口;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进出的管理,对套汇、逃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另外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
启示之五:建立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出口退税款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责。
德国增值税收入和退库(包括出口退税)均由联邦财政和州财政共同负担,这种负担方式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我国也曾采取过出口退税与地方利益挂钩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应当恢复出口退税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做法。退税负担的比例可以考虑与增值税相同,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25.同时对一些财政不宽裕、负担较重的地方,以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基数,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上下一条心、齐抓共管出口退税的合力。(深圳市国税局“WTO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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