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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

来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翟继光 编辑: 2006/02/10 00:00:00  字体: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在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公平分配税收负担。无论哪个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税务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相比,更有动机也更有能力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一直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重点环节,也是衡量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最基础的环节是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不在这一难题上大做文章。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是美国的纳税人身份号码(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制度,实际上就是纳税人的“个人经济身份证”。该号码是每个纳税人的终生代码,纳税人在办理重要经济事项的时候都要登记该号码,税务机关只要掌握了该号码,就可以掌握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从而也就掌握了纳税人的基本收入状况。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基本上都有类似的制度。目前,我国虽然也采取了储蓄存款实名制,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纳税号码来控制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其收入,也难以真正对其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我国虽然从今年开始实行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但如果不能在监控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上有所改进,该制度也难以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

  控制纳税人的收入源也是实现对高收入者监管的重要措施。很多国家的税法都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雇主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工人的工资和薪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报告所有的利息支付及员工的薪金;所有的公司必须报告股息、红利的支付情况;所有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公司、非盈利机构和个人也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些严格的报告制度使纳税人的收入得到有效监控,强有力的保证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管。我国在工资薪金所得税方面的良好执法状况也表明了加强对收入源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在劳务报酬方面,税务机关控制收入源的能力就比较弱,导致高收入者可以借此大量逃税。今后要加强对纳税人收入源的控制,只要有可能向纳税人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通过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稽查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手段。很多国家不仅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了计算机网络,而且该网络同政府的经济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功能处理大量信息资料。美国的税务局通过计算机系统保存和汇总所有与纳税人身份号码相关的记录,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并且用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表上的记录进行交叉稽核,确定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和纳税人的信誉度,进而开展税款申报表的检查,一旦发现疑点即启动稽查程序。我国也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来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稽查,但由于所掌握信息量比较少,难以真正对纳税人形成强有力的稽查。今后应当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如银行系统、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共享的程度,让税务机关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的经济信息。

  严厉的法律责任也是减少高收入者偷税的必要手段。如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记假帐、销毁凭证等手段偷税的,可处以1000万里拉以下的罚款和5年以下的监禁。再如美国每年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将偷税行为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很多纳税人在偷税面前会望而却步。我国的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者之所以对偷税不当回事,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再加上查处的几率也比较小,导致很多高收入者将偷税视为家常便饭。今后,我国应当加大对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并提高法律责任,让偷税者在被处罚一次以后就再也不敢偷税。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国家,如美国几乎利用了所有的宣传工具来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包括学校正规教育,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总统竞选,文化出版业的宣传等。在整个社会的努力之下,形成了纳税人较高的纳税意识。我国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宣传的内容还有待完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在全国开展“税法宣传月”的决定,每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联合中宣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司法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税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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