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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登录”一个协税网络中被遗忘的角落

来源: 仪征市国税局·郑泽 编辑: 2006/02/09 00:00:00  字体:

  ──从一条新法规未能实施谈起

  2001年5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新《征管法》)颁布实施,2002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新《实施细则》)颁布实施。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权且简称“双向登录”);还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条新法规,是修改以前的《征管法》中所没有的。为了切实实施这条新法规,新《实施细则》中的第九十二条据此作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其新《征管法》中第十七条的实施。由此可见新《征管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极其重要的,对之实施,是丝毫马虎不得的。

  新《征管法》及其新《实施细则》何以非常突出的作出上述重要的新法规并以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予以保证实施呢?经学习思考和调研后即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非得进行资金周转和运作不可;而资金周转和运作,必须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纳税人进行资金周转和运作的情形,必然如实地反映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状况和态势。依新《征管法》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做了“双向登录”工作以后,极大地方便了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活动,极有利于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内部运作和外部交往的营业信息,从而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更具针对性,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化管理,能有效地抑制和防止偷税、骗税和避税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能有效地清理陈欠,减少缓缴、欠税等不良现象的出现。这就充分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体现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是为国聚财以及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开辟了一条科学征收管理的渠道,适应了完善税收管理基础制度建设的需要,对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款流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而可见,实施这条新法规,意义决不可低估。

  以法律形式表述的这条重要的新法规,并在其新《实施细则》中以强制措施依法予以保证实施,意义重大,但实施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经初步粗略调查发现,笔者所在的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没有一家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时依法进行过“双向登录”,当然也就不可能据此通过其依法查询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就不能由此进行有目的性的征收管理,工作只能在原有的轨道上进行。再了解笔者所能接触到的其他基层税务机关,情况大体相同,而且至今还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一滴水见太阳,新《征管法》颁布实施已过去4年多,新《实施细则》颁布也过去3年多,这种有法不依、不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不仅存在着笔者所能涉及到的范围和了解到的情况,恐怕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不少地区仍然大量存在着。这也不会是危言耸听吧!?若果真如此,则显然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可谓严重的问题。

  问题客观存在着,找出原因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原因使这条重要的新法规且有实施细则作保证实施的“双向登录”工作成为一纸空文,迄今未能落实到位?据所知,浅层次原因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新《征管法》及其新《实施细则》逐章逐节逐条的学习研究不够,导致对这一条重要的新法规有所忽略,其有所忽略,表现在宣传中没有能将“双向登录”的内容,向广大纳税人、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讲清楚,甚至没有讲过。使纳税人因不甚了解或略有了解但感到做与不做无所谓而不主动去做,或不想让税务机关通过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中了解其资金周转和运作的信息进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而故意不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不知情或稍知情却认为不重要、嫌麻烦而疏于办理,或怕进行“双向登录”后影响企业在本单位的开户;深层次的原因,由于税务机关某些干部囿于习惯性思维,限在旧《征管法》的老框子里,拘泥于以往征管工作的模式和经验而不想创新,对新《征管法》学习不够深入,做事按老办法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纳税人,也是如此,仍然是法制观点淡薄,对新事物反映迟钝,一时不易接受。这是不能追随形势发展、不能与时俱进的表现,必须引起警惕。

  做好“双向登录”工作,势在必行。从令人不能满意的现状及其形成的原因出发,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措施拟为两条:

  首要的一条是:税务机关必须摒弃习惯性思维,积极深入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涉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养成求新探新创新的思维习惯,从方方面面周到细致地做好依法治税工作,对一切贯切执行新法规工作,都必须这样。对当前需要立即补救的要做的“双向登录”工作,在思想上应引起足够重视,在工作中应抓紧进行。当前的做法,可以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实施力度,在宣传到位后做到落实到位。即在宣传时,宣传到每一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每一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能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关系到确保国家收入和正确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出发,自觉积极地依法做好“双向登录”工作;与此同时宣传到每个纳税人,使每个纳税人都能深刻认识到这是依法治税过程中确保税收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是堵塞偷税、骗税、避税和欠税的重要途径,从生产、经营必须守法出发,自觉积极地配合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双向登录”工作。在实施时,税务机关还应主动协助和督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广大纳税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补办好“双向登录”手续,并随即迅速将所有的“双向登录”资料收集起来输入数据库保存,以便不时运用。继之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以“双向登录”的资料为据,对相关的纳税人进行查询,查实其资金周转运作情况,从中掌握其生产、经营的轨迹和动态,进行有的放矢的科学管理,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入库,防止因疏漏导致税款的无端流失。

  再重要的一条是:税务机关应经常主动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对“双向登录”工作而言,先由税务机关领导层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领导层进行沟通,吁请其向基层支行、分理处、营业部等下属机构下发文件,严格要求将“双向登录”工作列入业务范围,作为纳税人开立帐户时必须办理和已立帐户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的事项,一户不漏地予以办理;再由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银行或基层其他金融机构沟通,要求根据上级指示把“双向登录”工作落到实处。然后再根据征管实际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正常地经常地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核对,若发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新《征管法》办理“双向登录”,就立即按新《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给予相应处罚。以此促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以前开户的纳税人全都补办,以后开户的纳税人不再漏办,从而使“双向登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

  现实的“双向登录”工作进行得很不理想,从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习惯性思维的导向下,对新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致使其未能及时实施,从而使有关工作落后于时代前进的步伐。这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经济工作日渐与国际惯例接轨飞跃发展进程中,显得很不适应,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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