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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遇制了机动车行业的偷逃税行为,逐步规范了该行业的税收秩序。但在车购税异常信息核查中发现,该行业的偷逃税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增加了税务查处取证的难度,亟需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笔者试通过对某企业的实地盘查,对其涉税问题作一浅显剖析。
一、车购税发票价格比对和“一户式”查询结果显示涉税疑点突出,有偷逃税嫌疑
连续几个月车购税发票价格比对结果显示,某企业异常信息数量较多。经“一户式”查询其纳税情况,发现其2004年申报收入元,应纳增值税元,税负率为%,2005年1-10月份申报收入元,应纳增值税元,税负率为%,连续两年低税负申报。初步确定该企业存在重大涉税嫌疑。通过采取对存货帐实相结合的实地盘查,该企业的涉税问题被逐一确证。
二、实地盘查核实涉税疑点,发现和查处新的偷逃税行为
(一)、非机动车销售尽量不开发票,收入不如实入帐,亦不如实申报纳税
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规定,凡机动车上牌必须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机动车销售给使用者不开发票基本不可能。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助力车(如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不少纳税人钻政策空子,经营助力车收取货款却“理直气壮”地不开或拒开正式发票,只开具销售清单、收款收据或质保单等给消费者。而该企业既经营机动车,又经营助力车。在核查中我们重点核实了其助力车的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后发现,该纳税人2004年开始经销助力车,2004年购进助力车辆,销售辆,销售收入元,已申报元;2005年购进助力车辆,元,销售辆,销售收入元,已申报元;二年来共计未申报助力车销售收入元,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元。
核查结果暴露出该行业偷逃税的新动向:纳税人正利用国家政策漏洞,采取销售非机动车(助力车等)公然不开发票的手法,肆意侵蚀国家税款。这已成为当前车辆行业税收管理亟需整治的重点和当务之急。建议对助力车(如电动自行车)行业开展一次全国性的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以切实整顿和规范该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和谐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销售机动车迟开、少开发票,迟缴、少缴税款
根据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用户上牌的主要合法凭据,不开发票现象基本排除。但抽查其2004年12月份发票开具和收入入帐申报情况却发现,该纳税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未及时入帐申报纳税;二是未按规定时间逐笔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前后颠倒,极不规范。迟开发票、迟做销售不但违反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而且推迟或减少了应纳税款的实现,变相自行享受了税款延缴,逃避了延缴税款审批。
在对其用户的抽访比对中,我们还发现,该企业少开、低开发票现象较多。该企业部分发票开具价款与实际收取的价款不一致,差额部分入帐外“小金库”,凡开具的发票价款均全额申报,隐蔽性较强。而税务核查取证却较难:一是机动车发票格式不完善,需改进。缺少“购车单位或个人实际经营地址或实际居住地”栏目,增加了实地比对查访的难度。二是逐份核查工作量太大,目前核查手段还较落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尚未建立。主要是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比对查访的信息化技术尚未进入开发设计和运用阶段,仅靠现有人力资源和传统手段是难以完全、有效地胜任的。正因如此,纳税人方才敢恣意利用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大胆地低开、少开发票,既偷逃流转税和所得税,又帮助购车人少缴车购税。纳税人侥幸心理的严重和税务机关比对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及时、有效、准确地查处低开、少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瓶颈因素,亟须尽快加以解决。
(三)、机动车批发给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全部开具发票,少申报销售收入
现行税法规定,机动车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都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但核查中发现,该企业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部分批发给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经销商)。由于个体经销商大多实行双定征收、结票征收,财务核算不健全,索取发票意识亦较淡薄。事实上,对他们来讲有票无票一个样。从而造成批发商批发机动车时有机可乘,能不开发票尽可能就不开发票,导致税款大量流失。该企业2005年批发给小规模经销商机动车元,少申报收入元,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元。这也是当前该行业纳税人偷逃税的又一新动向,亟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加强税收控管,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偷逃税行为。
(四)、总分公司“统一纳税”,串通降低税负,侵蚀税基
现行税法规定,同一主管税务机关范围内的分公司应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总公司间货物的移送作内部调拨处理。该公司近年来不断设立分公司,至核查时共设有五个分公司。从帐面上看,各分公司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收入由总公司统一入帐申报纳税。然而,进一步核查发现,各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却并非公司员工,大多具有双重身份,本身就从事机动车经营,办有自身证照。所谓分公司实际上仅是个牌子,是为各个体经销商逃避税负作掩护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经销机动车对销售额按征收率4%计算征收;而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对增值额按适用税率17%计算征收,一般来讲税负远低于4%.而且总公司为扩大销售量,增加市场份额,达到合同规定的返利销量,也千方百计寻找者。事实上,该总公司与所谓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货物移送分公司按市场价结算,税款由总公司代缴,房租、水电费、工资等由分公司自行负担。达到一定销量,还给予其一定比例返利。从已签订的合同充分说明,分公司只是一个身份,实际经营者却是的小规模经销商。者应是独立纳税人,按收入全额缴纳4%的税收,该公司移送货物时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作收入计缴增值税。仅此一项,该公司应按规定补做收入元,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元。此种总分公司串通逃避税负而偷逃税,以此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的方法是该行业纳税人偷逃税收的另一新手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加以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主管税务分局之间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强化联管、联评、联查,防范纳税人不法目的的得逞,尽可能减少国家税源流失。
(五)、存货账实不符,虚增库存以隐瞒少做收入行为
该公司存货帐面库存辆数791辆,库存金额元,由于2006年度达不到欧Ⅰ标准的摩托车不得上牌,该公司正好进行清库盘点,将欧Ⅰ标准的合格证清点造册邮寄给厂家换取欧Ⅱ合格证。盘点结果显示实际库存只有220辆,实际库存比帐面少辆,金额元。经进一步与公司相关人员约谈核实,证实是少做销售收入所致。为掩盖少做收入行为,故意少转成本,虚增库存。不通过实地盘查清库,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共计少做收入元,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元。同时,核查该公司资金往来帐发现,该公司虚增“短期借款”万元,目的却是为了掩盖资金赤字实质,为少做收入作掩护。该公司2005年1-10月份多转库存商品成本元,且工资发放人数平均46人,原始凭证无一人签字,有虚列工资成本现象。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货物的进销均是现金结算,基本不赊欠,钱货两清。但该公司2005年10月底“应付帐款”余额元,加上“应收帐款”货方冲减额元,与公司钱货两清事实不符,说明公司财务核算严重背离实际经营情况,虚假财务信息掩饰了涉税违法行为。以上涉税疑点,后经约谈查证为该公司少做收入,同时少转成本所致。这也是当前纳税人为掩饰少做收入而采取虚挂成本(少转成本)以偷逃税的普遍做法,亟待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加大对纳税人成本核算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和检查力度,对多转或少转成本的纳税人尤其要强化评估或检查,消除税务机关认为成本核算只涉及所得税而不关系流转税的麻痹错误认识,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成本管理方式,有效打击偷逃税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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