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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下税收理念的完善

来源: 《税务研究》·邓子基 编辑: 2006/03/28 00:00:00  字体:

  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目的在于克服以往发展观规定过于笼统的弊端,以克服某些地方和部门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甚至不惜以牺牲社会稳定和人民需求为代价,换取一时“虚假”经济增长的错误倾向。科学发展观同以往发展观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以完善已经初步建立的新体制为主题,以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观念上强调“以人为本”,内容上追求“全面”,形式上突出“协调”,时间上要求“可持续”。以此为基础,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取向,从而构成了以“以人为本”这一治国理念为核心的发展内容、发展手段、发展目的、发展条件的有机整体。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其次,在税收实践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收工作应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好两个层面上的服务关系:一是国家对税务部门的服务保障关系;二是税务部门对社会和纳税人的服务管理关系。在第一个层面,虽然税务部门以直接服务于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为其存在根本,但由于税务人员同样具有“社会性”的基本特征,既定社会经济环境对其行政行为必然要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因此,国家有必要充分考虑税务人员的实际需要,不但要在工资福利待遇、职位升迁、业务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与政治激励机制,为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行政效率,释放人力资本效应疏通渠道、奠定基础,还要通过提高税收宣传效果、健全协调制度、确保司法保障等各种举措,获取和提高政府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为税务机关履行职能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在第二个层面,税务机关则必须从服务国家职能顺利实现的角度出发,彻底转变工作思路,提高创新能力,构建服务型税务。必须确立税收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思想,由传统的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以人为本”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基础,即使是对待不遵从税法的违法行为人也要以尊重纳税人为前提,从具体分析其不遵从行为的原因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加强征管的办法。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要切实把服务重点放在税收政策宣传落实、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行政复议等涉税事宜上来,而不能简单停留在设立便民服务台、为纳税人提供茶水等面子工程上,更不能以服务之名行收费之实,从而真正做到税务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良性征纳关系。

  第三,在工作绩效评估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收工作必须脱离长期以来主要以政治职能为实质目标取向的收入计划考核机制,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务机关的税收努力程度,建立一套涵盖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与政治职能履行情况的多元化综合绩效评估体系,以为实施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治、经济奖惩机制提供现实依据。其中,经济职能实现程度的衡量指标大体可沿用目前普遍使用的以GDP存量与增量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国家既定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政策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效用等进行总体评价;社会职能实现程度则除了要考察上述各项涉税服务举措的实施情况之外,还要对各地税务机关一定时期的自主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案件复议率、纳税人反映情况落实查处率、税务人员违法行政率等的边际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对比,以全面真实地掌握税务机关服务社会职能所取得实际效果;而对于政治职能的实施情况,则应在转变政府职能以根本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改革举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必须承担的各项基本任务,如提高税收努力程度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财力支持、配合依法治国战略加大依法治税力度,严查涉税违法案件以适应反腐败工作的基本要求等,综合考察其工作情况与完成质量,从而使科学发展观下的税收工作能够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基础上为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压力与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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