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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应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

来源: 中国税务报·王建平 编辑: 2005/11/30 00:00:00  字体:

  2005年9月27日应该是一个载入中国立法史的日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尽管这只是就一个税种某一个具体税制要素的修订所采取的一个立法举措,但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完善本身,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建设在向民主立法的道路上迈进。

  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在税收立法上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税法的制定和调整深刻地影响到广大公民的财产、收入和经济活动,影响到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影响到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使国家制定的税法充分地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国家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民以缴纳税收作为获取公共产品的代价,由此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一种交换关系。要实现这种等价交换,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也就是说,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征税,事先应征求广大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其二,只有实行民主立法,才能使国家制定的税法为广大公民所普遍遵从。一部良好的法律必须是能够被很好地执行的法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能否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有关法律的认可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日趋多元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充分地听取广大的各阶层公民的意见与呼声,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难以准确地反映各个不同阶层利益的需要,法律的实施就失去坚实的民众基础,就难以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就不可能真正体现公平与正义,这已为税收法制建设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所证明。其三,只有在税收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才能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税收表现为国家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强制征收。从本质上说,税法是公法,是强行法,税法规范具有“侵权”性质。正因为如此,惟有依靠民主立法,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的征税权,才能有效防止公共权力???征税权的滥用。

  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进税收民主立法的进程,要求我们在税收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公民的参与。税收立法特别是重大的税收立法都应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要使公民真正地有效地参与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为此,必须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的公开制度。要增大税收立法的透明度,注意将税收立法的各个阶段及其阶段性成果向社会公开,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要公布议程,发表记录,准许旁听,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对事关全体人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立法机构应将立法草案全文在报刊等媒体上加以公布,动员公民开展讨论,立法机构在此基础上收集意见。二是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反馈公民在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三是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听证程序一般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及决定过程的一种体现行政民主性的公开程序。随着世界各国对立法公正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在行政领域内所广泛采用的听证程序也逐渐为立法机关所采纳。此次税收立法听证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推进税收民主立法的进程,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至为重大。此次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修订举行公开听证固然可喜可贺,但这仅仅是推进税收民主立法进程中的一小步。要使整个民主立法有实质性的进展,除了在全社会真正确立民主立法的法治理念外,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证。仅就立法听证而言,尽管《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有关机构应当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立法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具体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如何通过制定具体的、严密的法律规范来保证民主立法原则贯穿立法的始终,应是近期内税收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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