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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

来源: 洪瑜 编辑: 2006/12/28 15:24:38  字体: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使其日趋公正、公平,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全面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弊端;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同时个人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化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从税收的调控职能来看,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如何通过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提高调节个人收入能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完善其制度。一方面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是税制实施征管能力的内在因素,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重视其征管方法和手段,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征收,特别是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与监控,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的调节,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是我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也体现出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主义优越性。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1 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不考虑纳税人负担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2 职能定位不当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要税种,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着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双重职能。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直接作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却处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局面。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 38%,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 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4 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等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的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程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同时还有法律的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正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诸方面的不足,造成纳税大户缴税意识不强,个人所得税从开始计税到征缴的整个过程,形成了在“劫富”方面有效,在“济贫”方面作用不大的怪局面,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个人所得税不仅通过税种、税率、税基调节收入水平及产生收入的要素条件,决定着政府调节收入的力量,决定着市场要素所有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的力度。正因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工作改革的力度,充分发挥其“社会调节器”的作用。

  1 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要出面规范、引导,而且身教重于言教,各级领导要带头纳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前几年,广东省各级领导大张旗鼓带头缴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 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然而免税额一直未变,也就意味着缴纳的税额会提高。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过去按800元扣除数提高,因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了20多年,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而个人所得税起点800元还是1994年出台的政策。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应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对于隐蔽性较大的容易造成漏征漏管,使国家税收流失的这部分富人个人所得税收入,税务机关可从地域上进行控管,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因为税收是减少社会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个二次分配的问题,更多的是解决初次分配中收入从何处来的问题。因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3 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如:某单位一位职工,其个人收入虽超过1000元,但爱人下岗,孩子即将高中毕业上大学,双方父母均在农村,且很穷,其中有一老人还长期住院。像这样的家庭不应扣个人所得税,相反应得到社会有关部门的援助。要提高对下岗失业人员、贫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月收入不足1500元的应免税。

  4 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着力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工商、司法部门查清公民财产状况成为现实。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这说明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出路在于网络化。税务部门依靠手工操作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计算机网络,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监管效率。

  5 将税收政策和其他政策相结合

  要有创新管理理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无疑符合国家的规定。政府要充分将税收政策同其它财政政策相结合,通过税收政策,将该收的税要收上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到社会中去,促使各项事业的发展。

  6 加强部门合作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较为分散,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靠各个方面提供税源信息,以法律形式明确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如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人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有关受理部门必须要求过户人提供相关税务完税证明;企事业单位在承包承租时,要求承包承租单位负责人必须报送承包承租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到税务机关备案。

  总之,我国在研究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和手段。各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纠正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扣缴不足额、平均计算等习惯性,不考虑家庭总收入等错误做法,有效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欲使个人所得税调整归位,规范完善此种税收制度,减少贫富差距,就应该废止旧的、不适合民意和不利经济发展的税费制度,重新建立一个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新税制,既充分体现税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又能确保征管和代扣代缴的顺利进行,形成良性激励机制。从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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