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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估计,到200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100亿元,这对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作为现代经济催化剂,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拉动税收收入的增长。但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税制原则多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上,其许多原则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税制设定和税收征管方面给税务机关提出了许多尚待解决的新难题。
针对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必须对现行的税法作出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使之既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保证增强征税的能力。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必须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码,采用国家标准对每一个电子商务纳税人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纳税人须将在网上设立的网站、网址,提供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结算方法、网络银行帐户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也应建立专门的有关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明确规定所有上网的纳税人在有效期限内将上网有关的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扩大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确保增值税链条不脱节,凡是涉及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和劳务提供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区分该笔业务的性质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而应征营业税。这样做是因为目前对于以数字化方式传递的交易性质很难判定,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产品的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易过高,一般以1%至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用作低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过渡到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核,防止逃骗税的发生。
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电子商务当前主要支持手段有三种;客户帐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建立网上宣传咨询和监控
建立国际互联网上的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站点,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丰富优质服务的内涵。
税务机关应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并开发服务器上的智能临近系统。网上智能临近与网上随时在线稽查、网上“交叉稽核”并重,对网上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和跟踪,及时掌握上网企业动作情况,自动对每笔交易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及时催缴税款。
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协调
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特别是税收的征管和稽查,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它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在国际情报交流中,也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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