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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总结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部“意见”的出台,完善了评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体系,统一了评估标准,明确了评估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事项的界定,规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填补了该领域的一项空白,为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在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服务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评估行业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为保证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复杂性,加之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尚不充分,处置过程中难免缺乏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等原因,导致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往往出现市场不买账的现象。面对所出现的问题,国际上尚没有可以借鉴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资产评估对资产处置价格的指导作用备受人们的质疑。近年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有关监管部门和媒体多次指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其中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处置过程中的评估环节, “虚假评估”、“不当评估”等质疑不绝于耳,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近乎到了茫然的境地。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向中国评估行业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提供了新的课题。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复杂性,评估机构自从事这种业务时往往面临诸多问题。
1、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提前进入了企业偿债能力的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内部参考,并没有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界的统一标准,仍然不具有整体的代表性。除此之外,目前再没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解决偿债能力评估和债权评估中可能出现的理论、政策和法律等问题。
2、评估咨询对象分布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本高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咨询业务,有着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势必要求评估咨询工作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咨询对象地处边远地区,评估咨询的现场资料通常难以取得。尤其是呆帐贷款、呆滞贷款的打包评估更加难以操作,散小差的特点十分突出,缺乏评估基础资料。按照国际惯例:逾期三年以上的债权评估值为零,不满三年者按逾期长短相应减值。如以此推算,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呆帐贷款价值一般都为零,与实际处置的债权价值根本无法吻合。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都应履行评估这一环节,但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整体情况看,确实存在户数多、单户债权金额小;县以下乡镇贷款户数多、大中城市贷款户数少;关停破产倒闭企业多、维持正常经营企业少;呆帐多、呆滞少等实际情况。如果要全部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一是工作量大,过于集中,可能评不过来;二是费用高,有的可能得不偿失;三是有的中介机构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接受委托。
3、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咨询时,很多情况下提供的只是一些债权资料,这些资料中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存在着债务多和财务资料不健全,企业产权不明晰及债务方不配合评估工作等问题。贷款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地区。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操作过程中首先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对债务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权属的资产不予评估。但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又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处置结果明显脱离的矛盾,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4、对抵押品评估缺乏必要的分析和研究
这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有些评估机构忽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没有对抵押品自身的特点、市场流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仅采用一般的工作程序来完成,致使评估结果难以被社会和市场的认可。
二、“意见”的出台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制定了执业标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并在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作出了突破。
1、明确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
这部“意见”是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后又一部规范资产评估执业标准的文件,它进一步完善了评估行业的标准化、系统化,有望改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混乱局面,使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克服执业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过渡的主观人为判断。
2、引入价值分析业务,这是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对我国现有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突破。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原因,在对许多金融不良资产执行评估业务时,正常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意见》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处置评估业务。当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确信所受限制不会影响其执行业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结论的合理性时,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3、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报告使用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
为增强《意见》的实施效果,《意见》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提出要求的同时,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尽到提醒义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处置评估业务和处置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专业意见的时点性,专业意见的决策参考性等。
4、合理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评估对象的不明确是引起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评估问题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三、尚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意见》的出台显示了我国评估行业正进一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我们相信它将给评估行业带来可喜的前景。但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面尚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
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各项比较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权担保的方式,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便于市场比较法的充分应用,合理规避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
2、制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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