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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评估方法初探

来源: 河北农业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 编辑: 2005/08/01 00:00:00  字体:

    一、商誉评估方法的讨论

  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对商誉的评估亦沿用这3种方法。

  (一)成本途径成本途径是从企业创立商标,形成商誉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入手,计算其现时条件下的重置完全成本,再加除各种损耗(主要是各种经济损耗)估算出商誉的价值。

  商誉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其价值却与投入成本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人们判断一家企业的商誉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并不是看它的成本,而主要是看它能不能创造效益,有没有市场竞争力,这就使得成本途径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而很少采用。在采用成本途径时,分析人员需要估计再创造目标商誉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所需要的现行成本。最常用的成本途径通常称为要素构成法(component build-up method)。要素构成法的第一步是罗列构成目标商誉的各个要素;第二步是估算再创造每个要素所需的成本。此方法是建立在商誉作为存置资产和备用资产的价值概念基础上的。

  再创造与目标商誉相关的持续经营企业的所有要素时,常用要素构成法对该期间内创造的预期收益(例如机会成本)进行分析。例如,我们假定需要用两年时间来再创造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包括所有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所有不动产的建设或购买、供应商的选择、销售体系的建立、员工的培训、客户认知度和信任度的建立、客户关系的再建立(与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相匹配)。我们还可以假定在两年的再创造期间,目标企业的年度收益达到1000万美元。再创造期间内2000万美元机会成本的现值就是目标无形资产商誉的一个评估值。

  (二)市场途径

  市场途径是通过与各参照物的比较并调整差异而得出的结果。

  市场途径有两种常用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目标企业实际成交的收购价格中扣除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后的余值作为商誉的评估值。第二种方法是以实际的指导性销售交易为基础来评估商誉价值。商誉类无形资产很少同其他资产完全分离而单独出售,因此,指导性销售交易通常涉及的是持续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在此类交易资料中,销售价格在商誉和所有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配是公开的。这意味着即使是第二种方法也是依赖销售价格中的余值来评估商誉价值的。

  采用收购价格余值法进行评估时,要有与目标商誉相关的企业销售行为的存在。首先,分析时应当确认目标销售是一种正常的交易。其次,分析时应确认买价代表的是现金等价物的价格。如果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递延付款,如获利后支付条件(an earn-out provision),分析人员应将各种支付方式转换为现金等价物。第三,分析人员应对目标企业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第四,分析人员应把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体价值从总收购价格中扣除,余值即为商誉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在使用指导性销售交易法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应确认并选择足以与目标企业进行比较的实际交易作为参照物。对某些行业来说(如专业机构),这些指导性销售交易的资料一般会在出版物和期刊上公布,所以容易获取。在这些实证交易中,商誉常以整个交易价格的百分比或目标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表示。这些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随后被运用到目标企业上,以得出目标商誉的价值。当然我们应注意到,对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的估计就是建立在资料来源中的每个企业或专业机构销售价格的分摊的基础上的。

  (三)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通过预期商标商誉能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后确定为现时价值。商誉的评估价值取决于其使用价值,即其生存、竞争、发展、获利能力,能为市场所承认,商誉才有真正价值,这正是收益途径的出发点。由于商誉的价值与其形成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缺乏直接的联系,而往往取决于它们所能带来的未来超过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超额收益,因而对商誉的评估,较多的采用的是收益途径。

  二、商誉价值评估的超额收益法

  (一)超额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超额收益法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际间经济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在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显露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间企业投资不仅单用有形资产投资,用无形资产作价进行投资不仅越来越多,而且比重日益增大,尤其象商誉这样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对外投资时的重点,准确评估商誉十分重要。

  1.商誉的基本特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无法具体辩认的资源

  20世纪20年代初期,杨汝梅先生在其之无形资产论中就指出:“凡足以使一个企业产生一种较寻常收益为高之收益者,均得称之为商誉”,在其之后的理论家对商誉的界定中,仍未能出其左右。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超额收益法是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的观点之上,在企业发生整体购并和不发生整体购并都可以应用。所以,一个企业只要说明其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就可对其商誉进行评估。

  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评估商誉用超额收益法商誉性质三元理论即“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账户论”、“超额收益论”,都在商誉评估的发展过程中,起过不同的作用。“好感价值论”其合理在于:人们对企业的印象有好坏之分,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一个因素。顾客对企业的好感可能来自有利的地理位置、先进的生产工艺、独占的特权、以及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等。但是,对上述这些属性单独计价是极其困难的。商誉的价值并不是由这些无形属性的单独价值计价加总而计算出来的。所以对企业好感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去计量。由“总计价账户论”支持的商誉评估缺陷在前面我们已有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可以看到总计价账户论从会计计算演变成数学计算,已完全无视商誉的真实性质,从定性上来看,无任何意义了。通过对商誉三元性质中的其它两种理论的评析,“超额收益法作为商誉评估的理论基础,其合理性及优点便逐一显现出来。超额收益论,其科学性在于:该观点把握住了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

  3.商誉是一个动态概念

  它的存在在于企业与同行业相比,原先某些独占性的优势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若这些曾经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独占性优越性条件,已成为企业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并为其它企业拥有,成为一般获利条件,此时,商誉存在的基础就消灭了。商誉的存在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大致可以分为内外两因素。外在因素有政治、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消费趋势等。内在因素有产品的品质、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公式是一种静态计量法,不能更好的与商誉的内涵一致。而超额收益法则立足于动态计量,即通过与同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的计算,从而确定商誉价值,更多的体现了企业经济资源的获利性。

  4.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它的建立未必一定有发生的各项成本

  商誉的价值形成是建立在超额收益基础上。与企业为形成商誉的花费无直接关系。所以并不是企业为商誉花费越多,其评估值越高。尽管所发生费用或劳务费会影响商誉的评估价值,但可以通过未来预期收益的增加得以体现。这种成本无关性,使得商誉的评估以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有别于有形资产中以成本法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二)超额收益法原理

  商誉权是一种排他性专有权,不是作为一般商品和生产资料来转让,而是以它们的获利能力来转让。因此它们的价格不是以其自身成本为基础,而是以它们的新增收益来衡量。购买者愿意支付价款,正是由于它们在未来能够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这也就是超额收益法的依据所在。超额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是:估计商誉为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即企业购买商誉后新增收益中商标或商誉的贡献份额,然后按一定的比率将其折现,得出商誉的评估价值。即:

  商誉=企业每年预期超额收益×每年折现率

  在这个公式中,需要对每年预期超额收益、折现率、折现期限进行确定。

  (三)超额收益的确定

  影响企业超额利润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1)企业的素质: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加工工艺方法、企业管理以及设备、工具、材料等,这是对企业整体素质的综合反映;2)市场环境: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大小、产品的竞争能力等;3)企业及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新兴行业还是一般行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传统企业等等。评估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合理预期企业由于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在评估实务中,由于预测远期收益难度大,通常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年超额收益,再假定以后各年的超额收益同精确估计的最后一年的超额收益,将其分段处理。实际的超额收益要受到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我们要尤其注意那些偶然的、例外的或特殊的因素的影响。例如:当前商誉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行政上享有某种特权或某种特殊的限制,致使企业收益偏高或偏低,而这些权利或限制又不能随同转让。由于评估的结果是用来作为正常市场交易的参考,因此,必须对存在上述偏差的实际超额收益进行修正,剔除其中偶然的、特殊的因素,取得正常市场条件下因使用商标或利用商誉而取得的超额收益值,当然,其中应包括对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合理预期。

  (四)折现率的确定

  由于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量的货币在未来并不具有与现在同样的价值,所以必须将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商誉的评估选用的未来期望收益率主要是折现率和资本化率。折现率适用于一定时期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资本化率适用于永久性、连续的、周期的未来收益。两者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统称为折现率。折现率是商誉评估的重要参数,它的选取直接决定着评估结果。它应体现3方面的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的影响,能承担的各种风险(如财务风险、破产风险等)。

  (五)剩余经济寿命的确定

  经济寿命是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资产丧失获利能力的年限。一般说来,商誉的寿命应与企业的存续期相同,所以一般不专门确定经济寿命,而视为无限期。当然,由于市场竞争和条件的变化,导致某一商标或某一企业商誉贬值,此时商誉的经济寿命就会短于法定、合同寿命或法定经营期限。所以,要维持商誉的经济寿命,需要不断的资本投入。

  三、余值法

  (一)余值法及计算

  余值法又称割差法。一般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即为商誉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方法也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余值法评估理论的基石来源于'总计价账户论',其早期依据的两个观点,无论是"整体大于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或还是"未入账资产",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商誉的某些特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其种种缺陷及不合理性便显示出来。在总计价账户观点下,一个公司的商誉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P=W-Z

  式中:P-商誉的评估价值;

  W-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值;

  Z-企业全部有形资产价值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对于商标来说,也可采用这种途径,即商标价值等于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减去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这里,有三类不同的预期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其财务内涵、计算口径和计算公式均有明显差异,因此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也不会是同一数值,估计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的方法与超额收益法类似。在选取相应的折现率时,要注意与计算口径的一致。当预期收益是企业的净利润时,折现率要选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风险利率);当以净现金流量作为预期收益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为折现率;当以(利润总额+利息支付)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为折现率。

  余值法还有一个途径,即先估算企业全部收益,再分别估算各类有形资产、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相应的收益率,从企业全部收益中减去这些资产的收益,即得了商誉所带来的收益,将其本金化,即得出该商誉的价值。

  (二)余值法适用性分析

  余值法公式是商誉传统确认方法的概括,虽然能计算商誉的价值,但得出的商誉并不能真正代表商誉的价值。

  (1)余值法公式中购买成本的高低,是经过买卖双方的谈判造成的,体现了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价格的判断,不仅仅决定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受到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谈判技巧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在不等的条件下谈判,那么收购价格倒计出来的商誉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比如美国联合公司(UAL)在市场兼并的交易协商中,从1989年8月至1993年期间,其收购价从37亿美元上升至67亿美元,而后又跌至51亿美元,而此期间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并没有重大变化,由此可见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是不可靠的。

  (2)可明确辩认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据笔者对上市公司所做的调查,有些可明确辩认的无形资产并未入账,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都未入账。在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中,仅对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入账。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重要,对无形资产定量研究也得到了重视。这样,无形资产按照各种分类广泛得到了分解,美国永安会计公司提供的资料把无形资产分为十六种之多。我国近几年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类书籍,也对无形资产作了细致的分类,并为每类无形资产建立了严格、科学的评估体系,就是说随着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的发展和无形资产可分解性的提高,商誉的价值变得越来越高。

  (3)余值法公式中的各部分资产价值是通过不同性质的评估方法得到的。从预期收益现值法评估出企业整体价值,以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它们之间评估标准选择不同,以此推算出,商誉也就不大相同了。所以,上述余值法公式不能正确的评估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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