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保证业务活动按照恰当的授权进行;2.能够使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进行记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3.有利于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4.有利于通过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这四个方面的要求,企业采取的内部控制方式应该包括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控制。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方式。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解释,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通过对各种业务活动及相应管理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确定组织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组织的行为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方式之一,它的作用在于监督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结构的要求,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完善内部控制,纠正错弊的建议。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加强自我约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内部审计控制。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内部控制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企业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时一般会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这就使企业可能放弃尽管是很理想的内部控制制度,再加上即便很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可能会因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和执行者的错误理解,以及其他原因而失去有效性。从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出发,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个部门将内部控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反馈给最高管理当局,而依靠内部审计来完成此方面的工作是较为合适的。内部审计自身的独立性和对本企业情况的了解,以及在长期审计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找出措施和方法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二、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
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功能应服务于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决定内部审计功能定位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合法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企业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增强企业领导和业务活动经办人员的法制观念,揭露并抵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既定财务规章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本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合法、有序地开展。内部审计的合法性功能,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和评价业务处理授权的全面性和正确性;(2)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3)审查和评价财务与会计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4)审查和评价包括会计资料在内的各种经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效益性。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织,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求得发展和壮大。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活动的效益性进行评价,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内部审计通过检查和评价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来实现上述要求。所谓经济性是指内部审计通过审查业务活动的资源取得是否经济,来裁价业务活动的开展是否以最小的成本获得与数量、质量和任务要求相一致的资源。所谓效率性是指内部审计通过审查业务活动进展与所消耗资源之间的关系,来评价是否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控制系统,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经营管理效率和质量水平。所谓效果性是指内部审计通过审查业务活动的经营效果,来评价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和管理控制系统的完备性。
三、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公司法》和《审计法》均未对内部审计做出法律规定,《会计法》虽提出了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要求,但未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企业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三,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关于内部审计,目前需解决的问题有以下两个: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只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同为一人的情况下不存在此问题。审计部既是对董事长负责,也是对总经理负责,但随着规范的企业制度的实施,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人员上必须分离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就提到了议事日程。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同时也无法保证《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对于规模大、经济业务复杂的企业,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其设置及定位如下图:
在上述组织结构中,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间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对于规模不大、业务活动不太复杂的公司,也可只设审计部而不设审计委员会,但此种情况下的审计部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监事会的指导。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在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这一机构肩负着公司管理行为合法性和可信性之责。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安排,能有效减轻董事会职权弱化、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董事会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