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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加坡的会计准则从一开始就采用了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方式,近年来的会计改革也体现了其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的发展。随着我国新准则的颁布实施,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问题日益突显,为此,我国应当借鉴新加坡会计准则的特点及其在国际协调方面的方法,提高应对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调整速度、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社会的参与意识和成员的广泛性。
关键词:新加坡;国际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新会计准则;会计改革
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其经济发展在经历了自由港、特产港及工业化阶段之后,至今仍保持着较低但稳定的经济增长率,其中外资在新加坡的经济发展中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跨国公司几乎完全支配国民经济。经济的独立性和外向性使得新加坡的会计采取了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方式。相比之下,我国的会计准则采取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渐进的方式,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国际化协调道路。本文拟从新加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改革、准则修订过程及2007年准则的修订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简要谈谈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启示。
一、新加坡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
在2003年之前,新加坡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Singapore简称ICPAS)负责的,ICPAS是1987年在会计法下成立的会计职业团体,不隶属于任何部门。成员中有八名来自其会员,其他三名代表则是由财政部指定。ICPAS制定的会计准则称为“会计准则说明书”(Statement of Accounting Standard,简称SAS)和解释公告(INT),分别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AS) 和解释公告(SIC),只对部分准则稍加改动。
目前新加坡公司使用的是公司披露与治理委员会(CCDG) 发布的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FRS),CCDG建立的背景是为了使新加坡成为重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政府感到需要提高公众投资者对新加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的信心,而同时期其他法规的发展也突显出公司治理和财务报表披露的重要性。于是,在2002年7月《公司法》修订后,CCDG 由财政部在2002年8月16日发起成立,其所有成员均由财政部委任,分别是来自商界、职业界,学术界和政府的代表,成员较前具有更大的广泛性。
从2003年1月1日起,CCDG开始代替ICPAS制定新加坡会计准则,而ICPAS由一个法定的团体改组为一个非法定的会计职业协会,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和处理反馈意见。会计准则制定的责任脱离私人的机构而由政府控制,这个变化产生的重要影响就是——会计准则由法律强制执行,这也是FRS和 SAS的最大区别。事实上,由CCDG制定的会计准则已体现在公司法中并且成为其一部分。通过立法来规定公司遵守会计准则确立了准则的权威性,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现。
CCDG所制定的FRS仍基本采用了IASB发布的IFRS, 但IASB的每个准则都要在仔细考虑后才能应用为新加坡的准则。比如IFRS中的“关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退休福利”,“物价变动”等在新加坡并没有对应的准则。自制定以后,FRS及其解释经过了多次修订。经过2006年的修订,目前有效的FRS有38条,INT FRS有19条。其中26条FRS与IFRS完全一致,而其余12条则在范围、条件、有效日期和披露方面与IFRS有少许出入,这12条为:FRS16 ———财产、厂房和设备(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 );FRS17———租赁(Leases);FRS27———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FRS28 ———联属公司投资(Investment in Associates);FRS31 ———合营公司权益(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FRS36 ———资产减损(Impairment of Assets) ; FRS 38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FR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FRS 40 ———投资实体 (Investment Property);FRS 102———股权支付方式交易(Share-based Payment);FRS 103———企业合并(Business Combination);FRS 107———金融工具:披露(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但是所有的FRS解释公告都与相应的IFRIC解释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加坡会计准则修订过程
中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常与证券市场的危机联系在一起,是“救火式”、“亡羊补牢”式的准则,相比之下,新加坡的CCDG则是随时与IASB等机构沟通,根据实际需要修订计划,对环境变化产生的新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其准则修订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征求意见阶段
1. 当IASB就制定新的IFRS、对现有IFRS或IAS进行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草案,或者对现有解释进行修订。四种情况发布征求意见稿时,即CCDG也会在其网站上就相对应的FRS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的意见。近年来,ICPAS也在其网站发布了CCDG的征求意见稿和解释草案,以征求其成员的意见。
2. 公众对CCDG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的期限通常是一个月,即在IASB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这样就有充足的时间在提交给IASB之前收集意见,据以起草给IASB的评论信并复核信件。
3. CCDG从ICPAS名单上列举的大约50个利益团体寻求反馈。这些利益团体包括工业联合会,政府机构,上市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和学术协会。为了从这些机构获得更多的意见,CCDG会对FRS/INT FRS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不同产业分别举办公众咨询会,而公众都可以通过CCDG邮箱、传真或信件提交他们的意见。
(二) 审查收到的评论
1. 为了保证审查过程的充分、有效,ICPAS 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下属代表委员会,包括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和对准则制定有重要影响和利益关系的产业界代表(比如银行业,制造业,保险业等等)。由这些委员形成的核心专家组将一起研讨与各自领域相关的会计事项。之后,会计准则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发表他们的建议及拟定的意见稿供会计准则委员会参考。
2. 在慎重考虑后,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向ICPAS委员会提交反馈总结和意见信。 CCDG通过审查这些意见和IASB文件决定是否支持意见信草稿。如果CCDG支持最终的意见信草稿,CCDG秘书处将把签字的意见信发送到IASB邮箱,并在CCDG的网站上公布。
(三) 最终准则的发布
1. 在征求意见后,CCDG和ICPAS会继续关注IASB的动向,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准则。当IASB发布最终的准则和解释后,在考虑对相关股东影响的前提下,ICPAS 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相关的下属委员会将审查最终的准则和解释,然后向ICPAS委员会和CCDG提出建议。新准则是否在新加坡所有公司或只在部分公司内采纳,CCDG将在考虑后做出决定。
2. 根据CCDG采纳某项IFRS/IAS的决定,秘书处将公布相关公司法规的修订,并且协助ICPAS将 FRS/INT FRS发布在CCDG的网站上
三、新加坡2007年会计准则的修订
新加坡在2007年对16条FRS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FRS108———经营部分(Operating Segments),主要是有关财务报表中实体经营活动部分的信息披露。在今年2月22日CCDG先修订了10条FRS, 接着在7月20日又修订了8条FRS,变动的范围占到3/4。CCDG在财务报告准则的引言部分指明了其修订FRS的目标:一种是作为提高FRS质量的一部分,这种提高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准则中的选择、冗余和冲突,以及解决一些国际协调问题。这个目标体现在对“财务报表披露”、“存货”、“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准则的修订中。
例如,《FRS2——存货》去除了“在历史成本系统下拥有”的表述(held under the historical cost system),明确了存货的范围,并不再使用“后进先出法”来计算成本。修订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小存货计量的可选择性。
而另一种修订是作为企业合并项目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提高对有关企业合并及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的质量,并寻求准则的国际协调。
例如修订后的《FRS36——资产减值》规定:公司应每年计量没有固定使用年限和未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recoverable amount),无论其是否有减值现象;对于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此外,对现金产出单元(cash-generating unit)的范围、商誉减值测试的时间和测试时将商誉归集到现金产出单元等问题都采用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式。
四、新加坡会计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与我国同处亚洲,两国一直都采取积极的吸取和利用外资政策。但由于经济、政治、市场环境的差别,两国的会计国际化进程却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新加坡由于外资企业占主导地位,拥有成熟的市场环境,会计模式从一开始就几乎照搬国际会计准则。但其近年来会计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加快会计国际化、加强公司治理、加强会计监管模式等一系列议题,会计准则的修订则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下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问题。而我国至今大部分企业仍为国有企业,所以会计准则采取了在转型经济中渐进的方式,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但在将来的会计国际化协调道路上怎么发展,新加坡会计制度的发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一)加快对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反应速度
新加坡会计准则的修订一直都是紧跟着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包括其准则称谓和准则制定机构的改革。从新加坡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来看,CCDG在准则制定的每一个阶段都与IASB保持沟通并密切关注其发展。2007年,CCDG就FRS7,FRS101两条准则在5个月内修订了两次。迅速的调整不仅可以消除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防患于未来,但由此增加的相关成本,包括编制成本、学习成本、新会计软件的研发使用费、审计费、咨询费等也值得思考。我国没有必要完全追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但准则制定机构应该积极关注和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及时思考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
(二)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应更加公开,并提高社会的参与意识
准则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由多方的利益集团参与的博弈过程,所以CCDG将征求意见稿挂在官方主页,人人都可下载,并且准则制定中的任何进展都会公之于众。这种公开性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准则的制定过程,还可以吸引各方利益集团的关注,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来,而会计准则经过这种不断的多方博弈才能更加完善和健全。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财政部门会计司下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新准则的制定中,虽然也有将征求意见稿挂在网上,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积极讨论,主要是因为在国企中的会计人员普遍缺乏参与博弈的意识。所以我国应调动各利益集团参与准则制定的热情,并保证他们的参与真正发挥作用。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新加坡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由ICPAS到CCDG的转变可以看出,其成员扩展到商界、学术界和政府等各界代表,使其准则可以适应多方的利益和要求。而在我国,准则的起草小组或核心小组的成员几乎全部是技术性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代表政府机构和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然而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所有者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随着近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的社会化程度迅速提高,如果公众持股人的利益在准则中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那么企业就有可能采用违法的方式去实现他们的利益目的。近年来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代表性不足的后果。
(四)保持我国会计准则的适用性
在我国,对如何实现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尽快全面国际化,不过多考虑国家特色;另一种认为不能片面追求国际化;应当考虑并体现国家特色。从新加坡的会计实践可以看出,其虽然基本接受了国际会计准则,但这种接受并不盲目,而是在考虑适用性后决定是否采用,并保留了自身的特色。比如,因新加坡的通货膨胀率较低,“IAS29关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就未得到采用。所以我国既要看到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趋势和优势,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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