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看门狗”到底应如何核算

来源: 唐爱军 编辑: 2009/03/02 08:59:00  字体:

  会计是一个有趣的学科,而货币计量则是这个有趣学科得到大发展的富有智慧的一个创意!因为这样人们可以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经营门类的企业放在一起来比较、来衡量。好比一家养了10000头牛的奶牛场与一家养了10000只羊的奶羊厂,可以简单地用货币量来反映它们的不同。但就企业经营来说,它们所拥有的奶牛和奶养资产都可以称之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是一个统称,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按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这样的规定应该说很清晰,其会计处理也比较明确。但有一个疑惑经常困扰会计人员——是不是所有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都要作为生物资产来核算呢?

  笔者的认识是不一定。

  首先,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体系并不要求所有企业对所有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都作为生物资产来核算。在此之前财政部发布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就明确规定:“为规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可见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精神主旨是一致的,即将农业生产相关动物植物作为生物资产核算(包括公益性生物资产)。

  那么对于非农企业持有的少量动植物资产、以及农业企业持有的非农业生产用动植物资产,是否也要作为生物资产核算呢?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理由有几点。首先,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把生物资产与其他存货、固定资产相区别进行单独核算,是针对农业生产特点需要而采用的一种处理办法。而一般企业的即使拥有少量生物性资产——如警卫狗或称看门狗等,也不是与农业生产直接有关的资产;其次,在本质上,生物资产分成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两类后,分别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再次,非农企业购置或持有的动植物资产数量、金额一般不会很大,要以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生物资产科目;最后,还要看所购置或持有的动植物资产是否与企业生产有关,如果有关,可以作为企业资产核算,如果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作为企业资产核算,更谈不上按哪一类资产核算了。

  我们以现实中可能遇到的几类动植物资产为例来予以分析

  1、看门狗,如看门狗(警卫狗)与安全生产有关,可视为管理工具——当然,不光是板子榔头才是工具。因为通常所花费金额不大,笔者认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为宜。但可以参照生物资产的核算特点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是单位价值较高如藏獒或者购置数量较多,那么就要判断是否却属生产经营所需,如果具有个人消费性质,就不应作为企业资产核算。

  2、厂区绿化,一般来说厂区绿化都会费用化,但如果整体转让企业时,接收的资产中可能会将绿化树木草坪花园等作价列示,但鉴于不属于生产直接相关(却间接相关)资产,也不宜单独作为生物资产核算。

  3、观赏动物(植物),如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会购置一些诸如金龙鱼、丹顶鹤之类的观赏动物植物,如果能判定是与经营有关,一般亦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为宜,当然,如果数量特别多,价值较大,也可以确定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而且有较大可能会自然繁殖增加数量,那么单独做为生物资产核算,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参照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办法去处理自然增殖问题,也是可以的。

  4、如果非农企业投入较大量资金、人力、物力从事动植物养殖、种植并用于生产或经营,则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部分业务就应该按生物资产相关准则或制度核算。

责任编辑:冠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