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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二重价值: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

来源: 刘开崧 编辑: 2009/12/28 23:04:26  字体:

  摘要:目前审计理论界存在四种审计需求理论——代理成本假说、信号传递假说、信息价值假说以及保险假说,本文试图将四种理论统一在同一理论框架下分析。根据文献,代理成本假说和信号传递假说两种理论可以统一在信息价值假说的理论框架下讨论。由于当前文献中信息价值特指传递审计质量(即鉴证质量)信息,而不包含传递保险信息。为避免理解上的偏差,本文将信息价值另称为鉴证价值。基于此,提出了审计二部价值理论,即对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两种假说的综合。

  关键词:审计价值;审计鉴证价值;审计保险价值

  一、引言

  人们最初对审计的需求是始于其鉴证作用的。Chow,Kramer&Wallace(1988)认为,至少存在三种审计服务需求的动因,审计可以减少代理成本;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未来前景的信息,如审计师会发表持续经营问题的审计意见,并把有关讨论称之为信号传递假说;为投资者提供某种形式的投资损失补偿,即保险假说。前两种动因便是审计的鉴证作用,其价值表现为鉴证价值;后一种动因便是审计的保险作用,其价值表现为保险价值。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审计鉴证需求和保险需求的动因、审计鉴证作用和保险作用以及审计的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本文审计价值的定义是:投资者对审计前后企业价值评价的差值。

  二、审计的鉴证需求

  (一)审计需求的信号传递动因

  审计需求的信号传递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好消息的信号传递作用:审计质量的高低对股价的影响。由于有了强制审计的规定,人们不能根据有无审计来判断企业质量的高低,这样自愿审计的信息传递动因消失了。但人们可以通过审计师提供的服务质量的高低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从这个意义上看,审计仍然具有信息传递作用。假如潜在投资者认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较高,那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的股票就能够得到较高的市场定价(Titman&Truman,1986;Datar,Felthman&Hughes,1991)。(2)坏消息的信号传递作用:关于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经验研究。经验研究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意见具有相当的信息含量(Frost,1994;Chen&Church,1996;Jones,1996)。这些研究的内在结论是审计师关于企业持续经营的专家意见传递信息给资本市场,然后资本市场把这个信号反映到股票价格。然而,这些研究存在缺陷。在美国若审计师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投资者在审计失败后可以从审计师那里得到损失补偿;若是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表示了意见,那么投资者将得不到或得到很少的损失补偿;这样,上述研究没有考虑股价中的保险因素的影响。O'Reilly et al.,(2000)控制了保险因素的影响,证实了审计信号传递作用的存在。

  (二)审计需求代理成本动因

  审计需求代理成本动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审计机制是一种降低代理成本的监督机制。Jensen&Meckling(1976);Simunic&Stein(1987);Watts&Zimmerman(1983)和Francis&Wilson(1988)认为,已审计财务报表降低了代理成本。从而产生对审计鉴证的需求。Dopuch&Simunic(1982)认为,审计是具有成本优势的、有竞争力的减轻代理冲突的机制。Jensen & Meckling(1976)将代理成本定义为以下三项的总和:委托人的监督费用(Monitoring Expenditures)、代理人的担保费用(Bonding Expenditures)以及剩余损失。按照Jensen&Meckling分析,企业契约的委托代理成本产生于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以及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Jensen&Meckling(1976)所界定的所有者是指不占有信息优势的股东;管理者是具有剩余索取权的管理层,同时也是占有信息优势的股东。在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代理冲突中,所有者的监督费用是指所有者为了使自己对管理者的行为放心,而监督管理者产生的可能支出。就审计机制而言,担保费用就是管理者负担的审计费用。在代理成本的理论框架中,审计监督推动了所有者——管理者契约安排,从而使所有者能够获得分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利益;依据Jensen&Meckling(1976)的观点,审计师在验证信息方面比所有者具有成本优势,由此引发了对审计机制的需求。所有者与债务持有者的代理冲突是指债权人担心自己的财富被股东侵占。因为管理者直接受雇于股东,所以管理者维护股东的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正是由于存在所有者——债务持有者的代理冲突,所以债务合约设定了很多限制条款。Palmrose(1984);Eichenseher&Shilds(1986)以及Simunic&Stein(1987)认为长期债务合同引发了对企业高质量审计的需求。(2)代理成本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的经验研究。关于代理成本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Francis&Wilson(1988)和DeFond(1992)利用管理者持股比例(Managerial Ownership)、奖金计划(Bonus Plans)、股权分散度(DiffusionofOwnership)以及杠杆比率作为代理冲突程度的替代变量;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认为八大的审计质量较高。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越来越趋同。如果管理者持股比例较高,那么管理者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就较小。Simunic&Stein(1987)的研究结果与预期一样;而Eichenseher&Shilds(1986)的研究与预期相反,发现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越转向八大审计。理论分析认为,若奖金计划基于会计信息或者企业的股权较分散,那么管理者与所有者的代理冲突较大,从而6P企业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较大。但Palmrose(1984)的经验研究结果却显示奖金计划的类型和股权分散度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并不显著。在Palmrose(1984);Eichenseher&Shilds(1986)以及Simunic&Stein(1987)等文章中都假设,杠杆比率与选择八大有正相关关系,然而研究结果各异。Eichenseher&Shilds(1986)的研究结果支持了假设;Simunic&Stein(1987)的研究结果表明杠杆比率与选择八大有负相关关系;Palmrose(1984)的研究结果表明杠杆比率与选择八大无显著的相关关系。(3)代理成本与审计收费相关性的经验研究。低成长性企业拥有较高的自由现金流(FCF)意味着该企业管理者存在非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如增加在职消费,操控会计数字等,所以代理成本高(Jensen,1986;Shleifer&Vishny,1989;Lang et al.,1991;Christie&Zimmerman,1994);同时,审计师认为该企业固有风险高,要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从而增加该企业的审计收费(Gul&Tsui,1998)。Gul&Tsui(1998)的研究表明在对六大所审计的低成长性企业中,自由现金流的代理成本与审计收费有显著的正相关性。Gul&Tsui(2001)的后续研究认为,在低成长性的企业中,若董事持股比例较低(意味着股权分散,代理冲突比较强),那么自由现金流的代理成本与审计收费的正相关性较强。

  (三)审计信息价值:审计鉴证价值

  Dye(1993)认为,审计的价值是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信息因素价值,即审计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决策效率;二是责任因素价值,即在审计失败的情况下,报表使用者拥有向审计师索偿的权利。Tom Lee(1993)从社会和经济两个层面探讨了审计的鉴证作用。本文主要关注审计鉴证经济层面的作用。Tom Lee引用Wallace(1987)关于审计经济作用的论述,审计有利于提高企业理性交易的效率。这个定义与Dye(1993)的审计信息价值的界定大同小异。因此,审计具有信号传递和降低代理成本两种鉴证作用。具体地说,审计产出(即鉴证信息产品)有信号传递和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笔者把审计产出的两种作用所产生的价值称之鉴证信息产品价值,简称鉴证价值。本文的鉴证价值便是Dye(1993)所言的信息因素价值;两者的不同只在于名称,实质内容是一致的,所以在本文中,两个概念可以相互替换。另外,本来信号传递意义包含信息价值的信号传递和保险价值的信号传递两种意义;但根据前面分析,除非特别说明,本文的信号传递意义仅指前者,即信息价值的信号传递。

  三、审计保险需求

  (一)审计保险价值的涵义

  前文论述了Dye(1993)所谓的信息因素的价值,即鉴证价值。现在将重点关注Dye(1993)所说的第二类价值,也就是审计的保险价值。审计服务需求的保险动因(或审计保险价值)来源于审计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偿(Chow,Kramer&Wallace,1988)。然而,此动因的存在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法律制度允许投资者可以从审计事务所获得一定程度的投资损失赔偿;二是审计事务所和审计师拥有足够的资本补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O'Reilly et al.,2000)。以前的研究文献一般把这种审计需求理论称之为保险假说(Insurance Hypothesis)(Kellogg,1984;Wallace,1987,O'Reilly et al.,2000)。由于美国满足审计保险价值存在的制度条件——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受偿权利,如果研究者可以证明审计师赔偿能力和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变化能够影响审计价值,笔者得出结论:审计保险价值是存在的。因此,对审计保险价值的研究主要是从两大方面人手的:一方面是审计师赔偿能力的变化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这主要有两种方法进行考察,即是观察审计事务所破产前后的客户市场价值的变化;对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富的多寡说明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另一方面检验不同的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主要方式是研究审计意见的不同导致对企业价值不同的评价。一般情况下,出具非标审计意见(MAO,Modified AuditOpinion)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很少以至于无。

  (二)审计师赔偿能力的变化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

  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比较分析:(1)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破产前后比较分析。Menon&Williams(1994)和Baber,Kumar&Verghese(1995)是较早通过经验研究方法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的研究者,他们都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第七大会计师事务所Laventhol&Horwath(以下简称L&H)的破产来观察原L&H客户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由于L&H宣布破产,L&H客户的股票价格都遭受不正常的负回报。Menon&Williams(1994)认为L&H的倒闭使得审计的保险价值消失,进而直接导致其客户的股票价格下跌。然而,Baber,Kumar&Verghese(1995)认为,L&H的倒闭会使投资者怀疑审计师先前审计的质量,而这也可以解释Menon&Williams所发现的股价下跌现象。所以,Baber等人断言L&H的倒闭而导致客户股票下跌的原因不仅是由于保险价值的消失,而且有另外的可能性——审计的信息价值(或鉴证价值)也降低了。(2)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的财富多寡的比较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说,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Theory)也是一种审计保险价值理论。Simunic&Stein(1996)认为,由于六大(现为四大)在审计业务中有较多财富,所以承担了更多风险,六大充当了投资者的深口袋。深口袋理论,原指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作为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投资者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后来概念扩大为,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规模越大或越富有,投资者越有可能获得投资损失的赔偿。在集团诉讼高涨的时期,一些投资者及其律师往往把审计事务所当作保障投资损失赔偿的深口袋。

  (三)不同的审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

  其主要体现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比较分析。Johes(1996)发现,审计师对处于财务困境客户的财务报表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会导致不同的市场发应。若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客户股价上升;若审计师对客户经营的持续性表示了意见,那么客户股价下跌。在此研究中,Johes认为产生以上结果的原因是,如果审计师对客户的持续经营表示了意见,那么表明审计师以专家身份向投资者传递客户未来前景不妙的信息。所以,投资者调低了企业股票价值评价。但O'Reilly et al.(2000)认为,既然审计师已经在审计报告中提醒投资者对客户的持续经营状况进行关注,当未来客户真有什么不测,审计师就不大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也就很难得到损失补偿。这样,审计保险价值就大为降低了,股价自然下跌了。根据O'Reiuy et al.(2000)的分析,我们很难将审计的信息价值和保险价值分离,从而单独证明保险价值的存在。但我们至少可以推断审计保险价值是很有可能存在的。

  (四)对前述所用研究方法的改进:设计新的研究方法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性

  前述的研究都不能直接支持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因此,有些学者改进了经验研究方法,以控制审计信息价值的影响。Willenborg(1999)是通过对IPO公司的发展阶段划分控制审计信息价值(或审计质量、鉴证价值)对发行价的影响。作者把IPO公司分为发展阶段企业(DevelopmentStage Enterprise,DSE)和非发展阶段企业。根据SFAS NO.7的定义,如果一家公司只是致力于开拓新业务,并且它的主营业务还没开始,也没有实质性的收入,那么这家公司就是发展阶段企业。对于发展阶段企业,投资者不大关心它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情况。因为发展阶段企业此时的主营业务与未来不一致,所以不能通过现时的财务信息判断未来。这样,财务信息的审计质量(或鉴证价值)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没有多大意义。此时,投资者更关心企业发展计划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更关心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能否从审计师那里获得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阶段企业的审计价值主要是保险价值。Willenborg(1999)发现,发展阶段企业IPO的低价发行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显著相关。由此,Willenborg(1999)验证了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另外,O'Reilly et al.(2000)改进了Johes(1996)纯粹的档案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实验研究方法排除信息价值的干扰。在实验中,他们提出了三个实验控制条件:投资者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赔偿;行业专家认为公司是可以持续经营的;审计师发表两种审计意见,一种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另一种是持续经营的审计意见,即认为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风险很大。在这种实验控制下,无论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是什么,投资者都认为企业是持续经营的。所以审计的信息价值完全被剔除在外。然后,他们让财务分析师分别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公司股票估价。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前者的股票评价显著地低于后者。因此,O'Reilly等人的研究直接支持了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

  四、影响审计保险价值的因素:法律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富

  (一)制度性因素:审计需求保险动因的制度基础——审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制度

  实现审计的鉴证价值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恰当的法律制度,使之可以对不履行职责而导致损害的审计师施加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审计师要对自己服务产出的后果负责。审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法律责任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法律的实现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对于投资者来讲,只有在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真正的经济补偿。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能起到威慑和弥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审计师可以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而这正是审计保险需求的动因。根据前文关于审计保险价值的讨论,我们有这样一个推论:审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越大,投资者的损失越有可能获得补偿,这样审计保险价值越大。所以,影响审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因素,也可以认为是影响审计保险价值的因素。根据Kothari et al.(1988)的研究,影响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因素包括:(1)诉讼权利人的范围。关于哪些第三方当事人有权起诉审计师为不实陈述承担责任,Pacini,Hillison&Sinason(2000)的研究认为,在不成文法环境下,先后出现并使用过以下原则:当事人原则(PrivityRule);类当事人原则(NearPfivityRule),即预料的第三方当事人;重编标准(RestatementStan-dard)或已预见当事人原则(Foreseen Standard);可合理预见性标准(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Standard)。从严格的当事人原则到最近的可预见性原则,对第三方的判断标准越来越宽松,而对于审计师来讲,则扩大了责任范围。诉讼人范围的扩大主要是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的。1966年之前,集团诉讼仅适用于属于诉讼中当事人的集团成员,1996年修订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3条》(Rule23 of the Federal Ruleof Civil Procedure)将集团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没有明确表示除外的成员。在成文法方面,主要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如1933年《证券法》将审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会计报表和证券的初始购买者。但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审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诉讼人范围的扩大直接导致审计师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赔偿金额也大量增加,使得审计师的风险增大。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更多的投资者能获得赔偿。对于扩大的投资者而言,审计的保险价值从无到有。本文把诉讼权利人的范围界定为证券发行市场中和证券交易市场中购买企业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使用财务报表的投资者。(2)举证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举证责任转由审计师承担,但投资者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会计报表,即要证明这是其受损的直接原因。然而,1933年《证券法》要求审计师证明其并无过失,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只要求审计师证明他的行为出于善意(即无重大的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使投资者更易获得赔偿,同时,审计师赔偿的风险增大,表明审计保险价值增加。(3)损失赔偿金额。损失赔偿涉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分配原则。Schwartz(1997)的研究认为,以实际投资来测算损失,投资者会通过过度投资增加赔偿额,从而导致无效投资。一个不以实际投资计算损失的严格责任原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20世纪70至80年代诉讼爆炸时期,审计职业界寻求各种途径减轻所承担的诉讼压力。2002年通过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加重了审计师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民事责任并未有明显的变动。假设好企业的证券价值为,差企业的证券价值为。若这家企业的发行证券时根本就没有审计,那么证券价格是(n表示无审计),这是投资者对好企业和差企业的初始联合评价;若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是这家企业好(或最终经营成功),那么投资者则倾向于认为企业会成功,投资者要求的贴现率比第一种低,审计后的证券价格为;若审计师的意见是这家企业差(或最终经营失败),那么投资者则倾向于认为企业会失败,投资者要求的贴现率比第一种高,那么审计后的证券价格为。假设一家企业最终经营失败了,审计师要按侵权责任赔偿。Kothari et al.(1988)认为,在美国,赔偿数额限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即证券的购买价格和购买时的真实价格之间的差额。我国也大致按Kothari的原则计算赔偿额。若按侵权责任赔偿,审计师的赔偿额应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计算;证券价格就是Kothari所指的被审计意见误导的购买价格,证券实际价值为,那么投资的实际损失可定义为。

  (二)经济因素:审计师财富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首先,审计师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要以审计师本身拥有的财富为基础,若审计师财富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那么审计的价值总是低于正常值。由于此时的审计价值主要是由审计师的赔偿额引起,所以是保险价值。这是讨论审计师财富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主要意义。其次,如果审计师的期末财富不足以补偿,那么投资者对审计价值的评价随着审计师的财富的增加而增加。Dye(1993)认为,审计师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他的期末财富,若投资者要求的赔偿额超过了审计师的期末财富,其赔偿的最大额度是其现有所有财富。Dye以此作为约束条件建立了审计师责任成本的模型。此时,审计师的财富越多,投资者得到补偿的价值就越大。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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