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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新审计准则有效执行的若干思考

来源: 许庆刚 丘纯妹 陶之灵 编辑: 2009/05/04 16:14:56  字体:

  【摘要】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外因素的诸多影响。本文仅从外部影响因素的角度出发,提出新审计准则有效执行的若干建议,以期更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15日我国出台的新审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正式实行。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是审计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1989年杰里·D·沙利文在《 蒙哥马利审计学》一书中指出 “任何一个公正会计师,无论其能力如何,只要丧失了独立性,那么他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对那些将倾听其意见的人们——无论是客户还是信贷提供人、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其价值都将甚微”。独立性在审计中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新准则处处体现着“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务必“客观、公正、独立”。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得不到维护,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得不到明确以及相关的保护机制无法有效运作,新准则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审计独立性角度对新审计准则执行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对新准则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新审计准则有效执行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是否得到提高与维护是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自身利益和政府介入角色错位的威胁,要剥离利益对独立性的弱化,关键在于转变审计委托模式,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要想政府介入与独立性成正向关系发展,重要的是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1.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

  目前我国的审计委托模式实际上是由管理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查自己,并支付审计费用。在这种委托模式下,管理当局的权力很大,当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发生冲突时,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最大的威胁就是提出变更审计人员。国外采用的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审计委员会,在缓解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压力、提高审计独立性方面将会发挥重大的作用。针对我国现有委托模式暴露的弊端,借鉴国外的审计委托模式,转变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可以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定期轮换的形式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等职责,并作为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纽带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围、直接交换审计意见及探讨重大审计问题,对变更事务所等重大情形必须经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减少管理当局对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

  转变审计委托模式后,源于管理当局的压力相对减小,但要从实质上削弱这种权利经济压力,还需构建审计付费新模式。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支付者应采用多元化模式,改变原有的由客户管理当局支付审计费用的单一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获得经济上的相对独立,避免注册会计师潜意识的或无法抗拒的站在管理当局的一边。首先,国家作为审计报告最大的使用者,应从其征收的所得税中拿出一部分设立审计基金,作为国有银行和政府部门使用审计信息的费用。其次,广大投资者作为审计报告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按照投资者从股票市场上获得的投资收益与受益于其利用已审的会计报表信息获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费用。广大投资者的付费可以以证监会为支付中介。最后,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后,有利于提升广大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自己承担主要的审计费用。为避免管理当局利用支付审计费用威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管理当局不应该直接支付审计费用,而应该通过财政部门间接支付。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评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来确定审计费用支付的金额,这样就可以剥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经济利益依附关系。

  2.转变政府介入角色

  由于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很多被包装上市)的利害关系并未从实质上分清,政府容易为企业“求情”。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反而成了企业的庇护者,大大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是一台“监控器”,监管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审计准则,是否有违规、违法、舞弊等情形。在审计结束形成审计报告时,政府是一台“鉴证器”,应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基础,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进行抽查鉴定;对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进一步追查,若确属舞弊行为,应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只有把握好这两个过程、两个角色,政府的介入才能有助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这是新审计准则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

  (二)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保护功能

  1.加大宣传力度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向社会加大宣传工作,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减少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不理解而把一切职责归咎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的现象。比如,定期举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讲座,解析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区别,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有的职责,讲解会计审计专业术语,特别是新审计准则引入的许多新的专业名词,例如:职业怀疑态度、舞弊审计三角理念等。

  2.加强自身建设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自我整顿,做注册会计师名副其实的“父母官”。中注协要加强对会员特别是股东的素质教育,增强其社会荣辱观。同时,注册会计师协应该从半官方组织转变为民间自律性组织。

  3.建立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

  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与司法界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要与司法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建立与注册会计师监管相配套、与司法界的相关法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制衡,以合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司法界受理审计案件的执行者中必须有懂得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建立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机制

  在优化审计委托模式、付费模式,转变政府角色等措施有效运作后,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将随即建立。这个保护机制需要政府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税务部门、政府审计)、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司法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参与。这些部门都应该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执业前提,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基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以下笔者就注册会计师利益保护机制运用模型进行说明。(如图1)

  

  (1)由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要与注册会计师、财政部、证监会协定审计费用)委托事务所审计,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的资料。

  (2)注册会计师按新审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政府等监管部门行使“监控器”的职能,督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各监管部门还应相互监督,以免某些部门因地方性利益而滥用职权或者越位监管。

  (3)事务所把了解到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审计结果、企业是否欲变更事务所等报送信息管理部门,由他们为企业建立诚信档案 。

  (4)信息管理部门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及其他情况上交给政府等部门,并把政府等部门下达的是否进一步追查的命令传达给事务所。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把审计结果等资料送交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或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6)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咨询与服务,并根据其执业情况(是否按审计准则开展业务、是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建立信誉、品牌档案。

  (7)信息管理部门把政府等部门下达的命令传达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协助、指导注册会计师抽查或追查。

  (8)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私”的代表对政府等部门进行制约监督,参与政府决策、维护协会成员利益;同时作为“公”的代表,协助政府对其成员进行管理。

  (9)政府等部门行使“鉴证器”的职能,对信息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情况进行鉴证。证监会、金融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调节企业股票发行价格、银行贷款利率等。

  (10)当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发生冲突引发诉讼时,由政府等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以合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1)司法部门提供与各部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并配置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受案小组。

  这个保护机制若能成功建立,相信注册会计师必能 “理直气壮”地严格执行新审计准则。

  三、结语

  新审计准则的出台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史上的一大辉煌,它的建立与实施应当起到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和服务功能的作用。新审计准则能否起到应有的效果,重在能否有效执行。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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