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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计中应重视银行函证,认真对待函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而货币资金业务的发生范围,可以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还可以发生在本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做好银行存款业务的审计要做到如下:首先,虽然银行对账单能够纪录企业业务往来和资金流动,较为有力的证明企业期末银行存款的真实性,但不排除有的会计人员为了掩盖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的现象,采取涂改、变造银行对账单等办法,掩盖问题的真相,隐藏会计舞弊。其次,某些企业可能有隐瞒部分银行账户现象,或是为了截留存款隐瞒收入偷税漏税,或是为了开设非法收支的小金库,或是为了隐瞒贷款降低负债虚减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会计人员故意隐瞒这部分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则很难对银行存款的完整性进行检验。为了防止有漏记银行存款的现象,必须向银行进行函证,函证的范围应包括被审计期间的所有银行账户,如基本户、一般户、专用存款户、临时存款户、纳税专户、保证金户、出口退税户、工资专户、余额很小或为零的账户及注销户。最后,银行对账单只能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相关信息,而银行函证的内容则可以包括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如存款、贷款、担保、质押、保理、委托贷款、已贴现和已开立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开立信用证等,在审计银行存款的同时可以证明其他相关资产负债的情况。
第二,合理利用银行询证函中的信息资源。一是银行存款方面,首先要注意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表上的账户名称与银行账号和函证结果是否一致;其次要注意用银行存款余额与利率估算出来的存款利息与企业账上的利息收入相比是否不存在异常;再次要注意哪些账户上的余额有起止日期的(属于定期存款),并且考虑定期存款的金额占总存款的比重。在审计时必须取得定期存款原件,不能用复印件代替。最后要注意由于企业可能利用定期存款质押贷款,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检查定期存单,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同时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人账。二是银行借款方面。首先,应将与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目进行核对,是否有虚增虚减的现象。其次,用长短期借款余额与利率估算出来的贷款利息与企业账上的利息支出相比是否不存在异常。再次,注意是否有其他借款条件,企业是否满足,是否有为了达到所谓的借款条件粉饰账目的行为。最后,需关注企业提供了哪些担保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在报表附注中如实披露。三是截至函证日之前12个月内注销的账户。应特别关注,注销前后企业的资金流向是否有异常。四是委托贷款。若企业有委托贷款,注意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利息计提是否准确。税费的缴纳包括由由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此外。会计报表披露也十分重要。根据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若是母子公司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属于关联交易;若向贷款企业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则贷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则可能按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五是担保。注意检查相应的担保合同,了解担保的原因和金额,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担保事项,是否属于或有事项,并且考虑是否在报表附注中做详细披露。六是被审单位为出票人且由相关行承兑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注意是否反映在企业“应付票据”的账面上。七是被审计单位向相关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注意企业与“应收票据”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涉及追索权,财务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是否进行了披露。八是被审单位存放于相关行的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注意将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名称与企业账面上相关的投资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核对,证明其账面资产的存在和所有权。
第三,银行函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注意银行函证的范围。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年度所有开户行(包括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零或已结清的开户银行)同时发函询证。因为被审计单位存款余额为零,可能是由于存在串户或其他差错等原因导致;即使被审计单位的某个开户银行已经结清,也可能存在贷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二是注意银行函证的程序控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直接控制函证的收发。出于掩盖舞弊的目的,被审单位可能设法拦截或更改询证函及回函的内容,如果审计人员对函证程序控制不严密,就可能导致函证结果发生偏差和函证程序失效。注册会计师写好询证函交给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亲自将询证函寄出,不可将询证函交给客户,并且将寄发银行询证的邮费单据复印后放入底稿;如果被函证单位用传真方式回函, 注册会计师也要直接接收,并要求被函证单位将函证原件寄回。三是注意银行询证函的签章。注册会计师写好询证函后应由被审计单位盖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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