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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来源: 雷伟 编辑: 2012/10/18 10:28:52  字体:

  摘要:2008年的美国由于房地产市场泡沫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令世界谈“金融色变”,金融危机的发展演变为经济危机,甚至波及到部分国家的政府更迭。危机的变化之快、波及之广、危害之烈出人意料,令人深思。各国政府及学者一致致力于金融业的监管研究,监管理念、监管方法及监管法律等各方面的创新和完备可谓是空前绝后,但是让某些国家引以为自豪的监管体制并没有提前预警和制止金融危机的爆发。本文从金融风险的表现及金融业的脆弱性出发,分析现阶段金融监管情况下金融审计的优势,进一步提出完善金融审计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的路径。

  关键词:监管风险 金融审计

  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隐患。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金融行业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金融审计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

  一、金融风险表现及金融业的脆弱性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风险。这些市场因素对金融参与者造成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通过对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所造成的间接影响。市场风险往往是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金融业的参与者只能通过特定的技巧去规避风险而不能消除此类风险。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往往是伴随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大多数是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无法偿付或者无法按期偿付)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的规避是通过完善金融交易过程中尽量获取交易对方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可能损失的风险。当金融参与者无法通过变现资产,或者无法减轻资产作为现金等价物来偿付债务时,流动性风险就会发生。金融交易的参与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通过增加拨备、抵押等手段来规避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往往与市场风险相伴随。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多数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造成,由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金融参与者潜在损失的可能性。金融各机构通过流程再造,员工教育,激励惩罚等措施可以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概率。

  (五)金融业脆弱性。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产业是资产负债率最高的部门,主要采取负债经营的方式,以极少的资本金支撑着比一般行业规模大得多的资产运营。这种高杠杆率的财务特征和超负债经营的经营特征,很容易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单纯的财务分析看,风险抵御能力较低;另一方面,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较少的自有资本不可避免地激励经营者的冒险行为。同时,由于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与债权债务方契约约束力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制剂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中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下的金融审计的优势

  (一)现行的国际金融业监管三大框架有待完善。

  1.内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监管机构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要求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确定各项业务的风险权重系数,并以此计算所需资本的数量和结构,建立抵御风险第一道屏障。

  2.外部机构的管制。金融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谨慎经营。

  3.市场等中介机构的约束。市场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市场等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市场要求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但是“安然”事件的丑闻说明市场等第三方的约束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有串通的嫌疑。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说明监管机构的严厉监管和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并不能够预警风险和对风险形成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对冲,现行的“三大”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还有待改进,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单凭金融业务监管分业监管,效果不理想,实际监管过程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具有混业监管优势的金融审计部门协同作战。

  (二)中国金融业现阶段分业监管的局面,跨领域监管信息分享机制不畅通。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宏观金融风险。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业进行机构、法人及风险的监管。而近几年的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越过分业经营的界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逐渐显现,特别是非银机构的快速崛起更是加大了金融业务的交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对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不到位,信息分享机制不完善,监管困局凸显。

  (三)金融领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重新赋予国家审计新的使命。正是基于三大监管框架有待完善和分业监管的困境,审计署指出金融审计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国家金融承担混业金融监管的只能主要是基于其独立性和综合性。国家金融审计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与金融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是超脱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独立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责任关系,能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提出金融改革建议,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金融审计能够对金融系统进行全行业、全业务范畴的专门经济监督,能够从全面、系统和联系的角度去监督、发现、预警风险。

  三、如何发挥金融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功能

  (一)强化金融审计,必须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金融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金融审计人员必须是知识广、能力强的“四手人才”。一是加强宏观分析能力培养。金融审计必须要宏观着眼,及时反映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二是将强数据挖掘能力培养。金融业的业务数据标准,为数据分析和挖掘创造了先天条件。有意识地将科学的数据分析运用到审计工作中,锻炼队伍,提高审计效率。三是加快金融业务知识更新。金融创新一日千里,审计人员更应该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二)金融审计工作要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风险导向审计,重点关注重大和异常的金融业务。金融风险形式多样,种类纷繁,不断翻新,防不胜防。所以,。在实质性测试的过程中,将审计资源向重点风险领域倾斜,分轻重缓急,重点防范。一是防范跨国金融机构的热钱投机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阻截、化解,使其不能到我国兴风作浪;而是防范地下金融活动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地下钱庄、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违法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各种风险等;三是关注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特别专注以创新为幌子,钻国家法律的漏洞,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四是紧紧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检查宏观政策执行效果,重点揭示抵消宏观经济效果的行为。

  (三)基于“免疫系统”功能的构想,科学构建国家金融审计组织模式。传统的金融审计组织模式都是“事后审计”,只能是就问题谈建议,不能提前及时发现事物发展的“苗头”,发挥的是“亡羊补牢”作用。要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必须创新组织模式,在金融审计中将审计关口前移,不是单纯的事后监督,而是事前介入、事中督查,注重“防患于未然”,实施跟踪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凭借跟踪优势,提前给予建议,防范问题的发生。对重大金融事项实施跟踪审计,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必要手段。

  (四)国家金融审计要有中央和地方全局观念。由于历史和国情原因,中国的金融机构按层级划分为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明显。全国性金融机构无论是经营理念还是抗风险能力都远远高于地方金融机构。目前金融审计的重点还是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机构,而地方性银行交给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在组织金融审计项目时,基本上各业务司局和特派办一起开展总分支机构的审计,而相应地区的地方审计机关并没有协同的开展该地区的地方商业银行的审计,结果是审计报告只能反映单一机构的风险状况,而不能反映整个地区的整体金融风险状况。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监管功能。(雷伟)

  参考文献:

  [1]刘家义,2002:《关于我国金融审计的思考》,《审计研究》,第5期。

  [2]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3]赵彦锋,2009:《审计“免疫系统”论:演进过程、作用机理与实现路径》,《审计与经济研究》第3期。

  [4]原野,2008:《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中国审计》,第16期。

  [5]刘家义,2002:《关于我国金融审计的思考》,《审计研究》,第5期

  [6]王家华,2010:《国家金融审计的现实矛盾与解决方案》,《审计与经济研究》,第4期。

  [7]徐凯,2011:《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加强国家金融审计的再思考》,《金融监管》总第2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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