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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

来源: 张英 编辑: 2013/08/14 09:42:59  字体: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生存并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中,独立性又是前提的前提,基础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但是,近年来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接连爆出了会计、审计丑闻。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更有其现实意义。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委托业务时,保持客观的态度和独立的精神﹑意志。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由于“银广夏”事件,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给予了很多的关注,这个行业的“职业声誉”受到重大打击,其严重程度已经超过了“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等事件。这一次,社会对整个行业存在的价值都产生了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步入“信誉危机”时代。可以说,信誉危机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独立性的极度失望而引发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现状的成因

  (一)审计关系失衡

  审计关系一般是指由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它是审计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当审计人受托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委托人汇报情况时,审计关系形成。如果在审计关系中委托方或被审计人有一方被另一方取代或控制,审计关系就会失衡。这种失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收费等事项。因此,此种由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其审计独立性就必然受到损害,他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串通作弊,使审计失去客观公正性。

  (二)服务市场的需求不足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财政部1998年底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执行几年以来的情况也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是企业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内在需求,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仍有其它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使企业认为社会审计的作用不大,并且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因而不愿接受审计。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主管部门对报表信息的特定要求与财务处理规定的判断标准容易存在差异,难以对查出的问题、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不受重视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极易丧失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动力。

  (三)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基本上均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和管理咨询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对其增加收入无疑是有益的,但同时审计人对自己所提供服务的客户进行监督,就使事务所同客户的“合作舞弊”成为可能。因为事务所帮助客户设置会计制度、内部控制系统及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然后又对由它帮助设置的系统及系统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很显然独立性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四)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尚未修订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如何界定没有依据。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法律条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规定也不够详尽,造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而且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力度也不够。因此,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审计风险水平较低,在利益诱导下,他们往往最终选择与企业共同“合谋”,从而丧失审计的独立性。

  三、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成良好的审计关系模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制度上支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可以建立以法人股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以法人股取代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主体地位,解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失”的情况,以便改善审计委托机制,促使审计委托人到位。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出面委托事务所,确定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报酬;定期与会计师事务所会面,了解审计进程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帮助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防止管理当局对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滥施压力。

  (二)规范非审计业务

  尽管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有影响,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审计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非审计业务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建立严历的事后惩罚机制

  尽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触犯刑律的司法介入力度,追究违法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抓紧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民事赔偿责任细则,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为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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