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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首次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CAS30)。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了第1号准则“财务报表的列报”(以下称IAS1)。将CAS30与IAS1进行比较,分别按总体要求,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分类进行了详细比较。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
为了确保主体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主题的财务报表之间相互可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7年8月发布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 并进行多次修订。我国也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正式稿《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并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进行比较分析。
1 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比较
IAS1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公允列报和遵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经营、权责发生制、列报的一致性、重要性和汇总、抵消以及比较信息七个方面。CAS30则是提出了除权责发生制外的六个要求。尽管CAS30没有这一规定,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总则第九条中也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于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CAS30与IAS1并无实质性区别。IAS1给予了报表提供者更多专业判断的空间,这种详尽阐述能够为专业判断提供切实可行、有章可循的依据和基础。
2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比较
2.1 适用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并且对通用财务报表进行了说明,指出IAS1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未说明。IAS1和CAS30都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列报,CAS30比IAS1还增加指出该准则不涉及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从而使CAS30更灵活。
2.2 财务报表的目的
就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言,IAS1认为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财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部门对受托资源保管工作的结果。CAS30中并无相关规定,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就财务报表本身进行了描述“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而编制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IAS1反映了财务报表对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而我国则是将“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并提。
2.3 财务报表的构成
IAS1指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1)资产负债表;(2)收益表;(3)反映如下权益变动的报表:①权益的所有变动,②除了股东的资本交易之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4)现金流量表;(5)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摘要及说明性注释。CAS30对关于报表的组成的要求是至少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两者在报表组成的要求上几乎相同,都包括了财务报表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比可发现,CAS30只规定了一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IAS1可一在上述①或②之间作出选择。
2.4 财务报表的界定
IAS1认为“财务报表应明确地予以界定,与同一份公布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区别开来。国际会计准则只适用于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年度报告中列报的其他信息或其他文件。”财务报表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应明确予以界定。IAS1指出列报的五项内容:(1)报告主体的名称或其他辨认方式;(2)财务报表是涵盖单个企业还是企业集团;(3)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4)报告货币;(5)财务报表内列报数字的准确性。CAS30则规定了应披露的三项内容:(1)编报企业的名称;(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3)人民币金额单位。CAS30要求对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披露,IAS1是放在下一部分“报告期间”中加以说明的。CAS30 还比IAS1多出条款“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这会使特殊企业的报表更具有其特点。
3 资产负债表的比较
CAS30 和IAS1对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都采用了典型性分类法,即按报表项目的流动性程度来决定它们的排列顺序,其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与非流动性负债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甚至对于特殊的负债如展期、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违反长期借款协议条款等的分类CAS30 和IAS1也是一致的,都注重实质重于形式。IAS1和CAS30还都要求提供小计和总计数。不同的是,IAS1对于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最低要求所包括的金额是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15项一起来要求的,而CAS30是按资产11项、负债9项和所有者权益4项分开要求的,这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会计实践且清晰明了。IAS1中还规定作为最低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内应反映金融资产,CAS30没有要求,也没有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进行披露。
4 收益表的比较
IAS1收益表的格式是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并存,对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还需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这说明IAS1更倾向费用性质法,即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CAS30明确提出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功能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是我国长期采用的方法,它便于考核企业的营业利润、销售业绩、投资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就利润表的项目而言,CAS30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IAS1的趋同,但CAS30的利润表项目更加具体详细,而IAS1总括性更强、更灵活,赋予了报表提供者更大的选择空间。
5 财务报表附注的比较
CAS30 和IAS1对财务报表附注的要求总体一致,但相比IAS1来说,CAS30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尚不够详尽。CAS30中要求“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使企业在选择披露时具有随意性,不利于达成规范性的披露方式,而IAS1对会计政策的披露提供了相关建议。此外, CAS30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如缺乏表外项目的披露,缺乏对人力资本、企业文化、管理方法等软资产的披露,缺乏关于社会责任和企业增值的会计信息,缺乏非财务信息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全面收益表的附注信息较少,现金流量表根本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附注。
综上所述,CAS30的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趋同于IAS1,这说明我国在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中有了实质性进步。但两者相比,对报表列报总体要求的规定,IAS1更加详尽具体,而CAS30更加原则化;相反地,对各报表结构和内容的规定,IAS1更概括、更灵活,而CAS30更详细、更明确。这主要是由于IAS1面向全世界多元化的制度和文化背景,详细的总体要求、灵活的报表格式以及更大的专业判断空间有利于IAS1的推广。而CAS30面向我国单一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对报表格式和内容的规定详尽明确,能减少报表的编制和使用成本,提高报表的编制效率和使用效用。
参考文献
[1]裘宗舜,罗筱颖.财务报表的组成及列报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J].财会月刊,2006,(3).
[2]汪祥耀,骆铭民.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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