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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国内各大电力企业在各地都加大了对水电资产的收购力度。对于收购者实现预期目的来说,防范好收购风险十分重要。笔者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对水电资产收购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收购过程中主要风险点的控制进行了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产收购 风险控制
为进一步优化电源结构、改善经营业绩,促使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各大电力企业集团充分利用自身的融资优势,加快了并购一些优质水电资源的步伐。由于水电的发电量不均衡,电价提升存在不确定性,政府陆续出台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等政策及移民征地补偿费用增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收购水电资产并非绝对有利,考虑不当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收购水电资产需关注的问题
水电资产收购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要做好收购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开展收购的前期阶段就要考虑风险防控,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标的资产的选择
前期要做好对收购对象的调研,这一环节往往是收购中决策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前期调研往往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停留在查看工商档案和资产权属的资料这一层面上,得到的信息远远不够。必须要深入的地了解目标企业经营交易的各个细节,因被收购企业的情况不同而所调查的事项也有不同的要求,目的是确保不存在重大隐性风险。为此,有条件的收购者应组成专门团队,对标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才能更好地实现收购预期。
(二)收购方式的选择
收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资产,一是收购资产所属企业的股权。两种方式的收购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不同。收购资产:资产在收购后就并入收购企业的资产中,而被收购企业依然由原股东控制,其债权债务与收购者无直接关联,收购时只关注影响到资产过渡到自己名下的相关风险,但被收购者涉及的税费金额巨大,一般多要转嫁到收购价上,故收购价格将被拉高。收购股权:是为了控制被收购企业,收购后原股东退出被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者承担,收购者需对被收购企业整体情况作出风险评估后,才能作出收购决策。选择哪种方式主要看收购者所要达到的意图和被收购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一般收购是看中标的企业的发展前景,通过收购做大做强。但由于资金在收购时投入,回收期较长,前些年较高的资本金融资成本可能超过被收购项目的收益水平,收购的效益往往要若干年后才能实现,现金流收支难以达到平衡。如果收购量较大,企业必须重视防范可能出现的现金短缺风险。
(四)收购主体的选择
对于一个集团企业来说,是由集团企业直接收购还是由全资子公司收购,或是由控股的子公司收购,对整个集团的收购成本是不同的。由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收购可消化税前利润达到少交所得税目的;由集团企业直接收购,可统筹安排资金,发挥集团融资优势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目的。
二、水电资产收购过程的主要风险点控制
(一)收购收益率测算中发电量的确定
收购标的过程中,发电量指标是最为关键的因素,直接影响到收购总价以及收购收益率的测算。目前,标的企业一般以其设计的发电量作为股权转让价计算的基础,如何推定设计发电量是否合理是收购价的关键点。发电量一般应以多年的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若机组投产时间短,可分析流域降雨量,将近两年发电量与设计发电量比较,同时比较其所在流域的上下级电站发电量、同类型机组同流域的发电量,从而推定标的企业设计发电量是否合理,据以进行收购测算和谈判。
(二)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风险控制
为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收购双方可根据需要订立保障条款:排他协商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标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要求标的企业向收购方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标的企业。不公开条款。要求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锁定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标的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排除标的企业反悔拒绝被收购的可能。费用分摊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摊。
为避免交易各方以并购之名套取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保密条款。交易双方可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标的企业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标的企业的股权。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资料的返还或销毁,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三)资产产权状况的风险控制
重点是确认标的企业相关资产的明细情况,如土地四至图(线),公路线长、起始点,厂房、仓库、办公楼的间数及各自面积等。对标的各项资产,要求标的企业出示相关的产权证明,如土地产权的政府批文、土地使用证,公路路线的政府批文、投建证明及财务账,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的批文、规划设计文件及财务账,车辆、设备及购买发票、财务账等。对于资产是否存在设立抵押、担保或被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要求标的企业出具资产未设立抵押或未被查封扣押执行的承诺函。对于资产是否存在已出租的情况,要求标的企业出具承诺函,因为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与标的企业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还涉及到招、投标问题和产权人授权,标的企业无权自行处置。若土地使用证尚未办下来,还要关注本次资产转让能否办下土地使用证、所用期限、费用的承担。
(四)标的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
一是确认标的企业投资者状况:标的企业章程记载,公司出资设立方,成立日期等;重点关注所投资金是否全部到账,是否有抽逃出资情况,股权变更各方是否作工商变更登记,标的企业股权是否存在转让现象;确认其股权完整性。二是确认标的企业及股东会作出关于资产转让的决议:标的企业如转让的资产为其绝大部分优质资产,这些资产转让后,标的企业无法再经营,逐步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及标的企业章程第7条、第12条的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故要求标的企业及其股东会分别作出转让资产决议。三是确认股权或资产能够转让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要求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本次股权、资产转让批文;确认土地、铁路线、建筑物可变更到名下的可行性。
(五)标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风险控制
发现标的企业对另一企业提供担保,在标的企业无法解除担保情况下,首先必须同时对被担保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定被担保企业是否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同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如以被担保企业的股权作担保,由标的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为被担保企业所属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职工安置风险控制
应要求标的企业列出所有被安置的职工名单,包括每个职工的姓名、补偿款等事项,登报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防止有遗漏的职工。应控制职工安置款的支付,应防止标的企业得到补偿款后一走了之,不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引起职工阻挠收购方接收所购买的资产及以后的生产经营,使收购陷入欲罢不能、欲干不成的被动局面。
(七)转让款使用的风险控制
标的企业若经营不善,可能会存在很多拖欠,债权人在得知标的企业转让资产的信息后,会向标的企业要求给付欠款,若他们的要求不能满足,可能采取非法律的方式阻挠收购方取得资产,并干扰以后的经营,故要求标的企业拿出部分转让款清偿其有关债务;所转让资产涉及抵押担保的应予解除;拖欠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工资等应予结清;拖欠税款应缴纳;水、电、气等费用及其它费用,如环保罚款等应付清。
(八)标的企业资产交割、经营生产过渡期的风险控制
资产的交接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所附的财产清单逐步进行,按照明细检查所交接财产的数量、完好状况等等,最终由双方交接人员确认。
股权转让之后的交接这一方面涉及股权变更后的经营权交接及资产交接。股权转让之后对于经营权的交接要及时,通过股东会及时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以保证经营团队的稳定,对于原公司一些对于未来发展有实质性帮助的人员,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体现。在收购之前就要以前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署继续服务的合同,以确保核心人员的稳定,并确认重新聘用上岗人员和未续聘员工退出的时间等。
三、结语
由于各地水电资产情况复杂多样,实际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作为收购主体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收购策略,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收购风险最低和企业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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