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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之分析

来源: 李海龙 谢晓锋 编辑: 2012/08/16 08:32:40  字体:

  摘 要:独立董事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独立性,正是由于独立性才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监督上市公司最好的制度之一,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在运行中,很难保证其独立性。选拨机制、薪酬支付机制、内部结构和权责混乱等是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权益

  引言

  在英美国家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制度之一。所谓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且和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1]。此种独立性使得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理在于:通过具有独立性的董事参与带来了独立的视角和建议有利于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因增加了独立董事从而有利于加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弱化大股东的权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地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由于更多权利之间的制衡能够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度,规范公司的合法运行。

  一、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实表现

  (一)人员选拔机制不合理

  我国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规定:可以提起独立董事候选人只能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才有此资格。但是,我国现在上市公司股权很少如西方很多上市公司股权那样实现了高度分散,而是过于集中甚至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如果需要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提名,不仅提高了提名独立董事的门槛,也很容易使独立董事变成一个美丽的“花瓶”,很容易使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们的控制,正所谓“你赋予我权利我赋予你利益”。这种选拨认命制度既不利于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又很难对大股东进行实质性的监督。

  此外,2008年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分析》(下称“《履职情况分析》”),分析了2007年会计年度深市主板488家公司独立董事的一些情况:发表非同意意见的独立董事比例明显偏低,发表反对意见占表决比例的仅为0.36%,弃权的约占0.36%[2]。

  (二)人员构成不合理

  首先,我国独立董事的结构不合理。通过对在2008年深交所发布的《履职情况分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独立董事本身实施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限。这就需要知道独立董事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分析独立董事的人员来源,绝大多数来自于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各种研究机构等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如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曾担任泛海建设独董,但仅三天就被迫辞职,因此他也成为史上任期最短的独董。也有包括很多退休的政府官员、企业退休高管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直成了这些人的“养老院”。

  其次,独立董事比例不合理。《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占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这一比例同其他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美国是实施独立董事的鼻祖,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中的由独立董事人数日益增多,在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到了90年代,独董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大约为2/3左右,现在一直维持在这个比例。还有,据经合组织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在英国这个比例为34%,法国29%。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而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往往是只满足于达到最低的标准,凑齐人数或者是突击增加独董人数这种现象都只是为了应付证监会、应付股民罢了。我国到2011年为止在A股2314家上市公司共设有7595个独立董事职位,而独立董事人数则为5593人,平均每位独立董事在1.36家公司任职[5]。

  (三)经济上的不独立

  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直接的薪水支付。这种薪酬支付制度事实上是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最重要的祸源。因为在这种支付方式下,独立董事的薪水是直接从上市公司管理层(实则就是大股东)获得的,这种关系很容易产生为管理层打工的想法,使其经济独立性难以保证。再者,这种经济上的依附性导致其对大股东的监督可能变弱。所以需要改变薪酬的支付方式,阻隔独立董事和管理层(实质为大股东)之间直接的经济联系,那么经济利益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也就会相对减少了。此外,要使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切断其与管理层之间直接的经济联系,还应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这可能是关系到公司能否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6]。

  (四)职能上的不独立

  职能上的不独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能过少,二是职能重叠。《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职能的规定仅仅是:对公司与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对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可以看出这仅仅只是对其职能做了笼统性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职能授予。还有就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很大一部分是从原先的公司咨询和公司顾问转化而来,因此咨询和服务是独立董事长期的作用所在,而其他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能规定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界定。像独立董事制度这样一个对上市公司都有普遍价值的制度来说,一般的规定应该由相关法律作出,而特殊职能的规定如在不同行业、不同人员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确定。不能给予其明确的职能要求,很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没有足够的职能规定很容易受到大股东们的控制。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建议

  近年来像银广厦、ST黎明等众多事件曝光以后,不断反映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性上存在很多的缺陷,所以完善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一)培育和建立独立董事市场

  由于独立董事是个巨大的市场,所以不妨可以像会计、证券类一样以资格考试的方式来建立起我国的独立董事人才库,由证监会(或者两大交易所)主持组织和一个独立第三方,比方设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然后由证监会和第三方协会一起组织命题、颁布证书等,可以借鉴会计从业考试的方式,而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在市场去寻找心仪的人选。此外,如果采取前述考试方式选拨独立董事人员还应当废除现有《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提名方式,切断大股东和高管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权利。这种人员的选拔机制,一方面既能解决现实中独立董事不断膨胀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考试增加独立董事对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熟悉和了解,将所学的专业知识与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效地融合,此外因为大股东不再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独立董事摆脱对大股东的依赖,很难再形成大股东或者高管操纵董事会,使其为私服务,为大股东服务的难度和成本加大,从源头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真正能够为中小股民和整个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完善人员结构

  我国现有对独立董事人数要求是独立董事必须至少占整个董事会成员的1/3,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仅仅是为了完成这个最低指标而已,如果我们可以建立起以考试方式选拨独立董事从而形成一个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话,那么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就不存在人员不足方面的困难。因此,笔者建议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以此来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力量,因为比例过低很难形成一股力量,比例的增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能有力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影响相应的决策实施,真正发挥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用和参与作用。

  (三)实现经济的“独立性”

  为了实现经济的独立性,应该对当前的独立董事薪酬支付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普通薪酬制,二是实行激励薪酬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大多数是由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的,在股权相对集中的现实情况下很难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种做法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事务界人士的批判。当然,很多人建议由政府来替上市公司支付薪酬,但是因为政府本身是市场的监管者,如果又负责支付薪酬的话很容易产生新的寻租空间。所以建立一个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制度较为合理,每年上市公司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第三方则将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独立董事的薪水(主要)和日常开支。这就是所谓的普通薪酬制。这样的操作方法使任职的独立董事和聘用的上市公司并没有直接产生薪酬支付关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股东们对独立董事的束缚。

  此外由于独立董事的利益未与公司长远利益挂钩,使独立董事缺乏对公司长远利益考虑的动力。所以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引入股票期权薪酬方式来激励独立董事,为促进独立董事公司长远发展而更加地尽职尽责[7]。因为股票期权能够使独立董事更加从公司长远利益着想和考虑,所以不失为一个激励独立董事的好制度。

  (四)增加和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权责,促进合理分工

  独立董事的权利在《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对其做了比较笼统的规定,这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很难达到真正的效果。另外,由于独立董事是舶来品且实行时间也不长(《指导意见》是在2001年开始实施的),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解和制度设计难免存在不足,而当这种制度进入我国上市公司时只是将原来可能做咨询或者顾问的人员转化为法定需要的独立董事而已,于是独立董事成了一个职位的摆设,并没有形成一种较为可靠的监督体系。所以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建立并形成具体的、明确的监督体系,这是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此外笔者认为应该赋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适度否决权,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单列独立董事意见。此外还应当增加独立董事知情权和对外声明权这也是相当有必要的[8]。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17.

  [2]成思危.独立董事根本无法制衡管理层[N].南方周末,2009-04-13.

  [3]孙志伟.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1-12(中).

  [4]毛可,邓义虹.中西方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和现实评价[J].会计之友,2008,05.

  [5]周小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沦为特权阶层福利[N].人民日报,2012-05-05.[6]陈宇学.关于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的几个问题[J].商业会计,2005,05.

  [7]吕岩.保险公司需加强独立董事职能建设[N].中国保险报,2009-9-11.

  [8]胡斌红.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N].企业导报,2010,2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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