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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编排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44号)过程中反映的总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635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来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明确了填报口径,特别允许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预缴时,对会计利润总额进行三项减除,此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个明确的利好。
一、将申报表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国税函635号将国税函44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原使用利润总额的设计出发点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实现预缴申报的方便快捷。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的是“实际利润额”,为使口径一致,此次国税函635号文明确使用上位法的标准术语,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在计算上虽然还是主要依靠会计核算数据,但是对“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项内容做了必要的扣除,对于有相应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所得税预缴所带来的资金占用。
不过,国税函635号没有对国税函44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修改,因此,对于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申报时仍应以收入总额,即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为基础计算预缴申报额。在实际工作中,所得税基数的计算一直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在这里,计算所得税的基数是“应税收入”,与国税函44号规定的预缴基数“收入总额”不一致。在实际招待时,有的税务机关认为预缴申报应填写全部会计核算的“收入总额”,待汇算清缴时再统一考虑会计收入总额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国税函44号文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必须依据会计制度核算,加之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往往不健全,因此应当依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应税收入额为基数来计算所得税预缴金额。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国税函44号文确实未强调收入总额为会计收入,并且发文时间比国税发30号靠前,而且在税务实践中国税发比国税函文件更具效力,因此应税收入应为自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也就是说,纳税人按照B表申报也可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个人理解,在实际执行时,纳税人需要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必要沟通后再填报。
二、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税函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没有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设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目,结合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可以推断,国税函44号不允许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等到年终汇算清缴期间才可以统一确定弥补。这样做虽然与会计报表设置的“利润总额”项目相适应,但是对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纳税人来说就增加了资金占用。国税函635号对此做出调整,使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注意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因此假定某企业经税务相关核准实行季度预缴申报,2009年度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如果已完成2008年度汇算清缴,则可顺利在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弥补2008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的纳税亏损。如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期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难以实现,因此企业在进行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定要合理对接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否则弥补亏损还是暂时无法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自实际利润额扣除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有的并入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有的作为负债项目管理。此次修订,允许将已经计利润总额的该部分不征税收入各除,对纳税人非常有利。当然将有关不征税收入纳入负债管理的纳税人应当注意,如果该部分收入并未纳入会计利润总额则不得减除。
以民航机场建设费为例。我国现行民般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采取的是乘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的方式,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时,应在“应缴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标准代收机场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应缴税费——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显然,航空运输企业业代收的机场费虽然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并未纳入会计利润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实际利润额”时也不得重复减除。
四、允许免税收入在实际利润中减除
国税函635号允许纳税人在预缴申报的实际利润中减除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于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免税收入主要有:
一是法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得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得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被减记扣除的10%部分的收入实际上也是免税收入。
二是专项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作为专项优惠规定了以下一些免税收入: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及对证券投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暂不征收”虽无法界定到底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但并不妨碍有关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利润中扣除。②软件生产企业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通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对预缴申报的影响效果是一样的。
纳税人应当同时关注财税[2008]1号允许继续执行到期的六类16项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含的免税收入,在有效期内亦可按国税函635号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2008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汶川地震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都需要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税务文件,明确其属性,从而在预缴纳期间及时减除,减纳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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