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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阐述了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比了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并通过案例说明了如何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关于非货币性交换计量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一)新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础、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相对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变化较大。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换入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则不确认损益。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发生补价,则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2)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从新准则规定的两种确认基础上分别进行说明。
1 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包含的收益或损失。在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的同时,也就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计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在交易时。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并且,税法规定,在交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一相关税费。
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不一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确认损益;而税法是按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新准则规定,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
按税法规定。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但在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会计处理的结果。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讲,采用新会计准则,将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损益的计量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
(一)交换过程中不涉及补价例1:2007年4月,经A、B两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专利权与B公司的一间仓库交换。A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B公司仓库账面原价为11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B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假设A、B两公司扣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之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0万元。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 9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 105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10-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一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同A公司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入 10
纳税调整:同A公司
(二)交换过程中涉及补价例2:若A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则A公司缴纳5,5万元(110x5%)的营业税,B公司以仓库及支付补价10万元为对价交换A公司专利权。其他条件同例1.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5-10=8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8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14.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14.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10+55-10=10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仓库 10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5
营业外收入 2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2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20-5.5=514.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1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10+5=11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1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 10
营业外收入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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