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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和水平严重滞后,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我国目前税收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把建立和健全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作为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工作来抓,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科学高效;税收征管体系;构建
一、优化征管资源结构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不仅要有一个合理的征管模式做保证,还会涉及到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人力资源等因素的系统协调。因为征管模式只是贯穿于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的一种运行方式,至于它是如何运行的,是否运行到位,运行效果如何,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去考察。正如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从制度设计上角度看它无可厚非,但在运行中却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申报不实,漏管严重,税源不清,稽查低效,信息失真,计算机使用效率低,税务代理市场难以发育等,这些都造成税收直接流失。因此,完善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不仅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征管模式,还要将人力、设备、软件等税收资源合理利用,达到一个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以便从根本上降低税收成本。因为税收成本过大从相对意义上说造成了纯税收收入的减少,那么税收征管的高效率,低费用就无异于减少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二、加强税源监控
抓好源泉监控,强化税源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对税收流失的源泉性控制,因此应强调对以下各方面的源泉监控:
(一)加强对纳税户数的控制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是防止漏征漏管的首要环节;实行纳税人“户籍制”管理,设置片区户籍管理员,除办税大厅提供服务和专项、专案稽查之外对纳税户实行涉税事宜的动态跟踪管理,以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杜绝漏征漏管。
(二)督促纳税人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控制
一方面是进一步从法律上规定和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法律责任,对制作假凭证、假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求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避免多头开户;银行要进一步降低现金的发放标准,缩小现金的使用范围;加强税银合作,尽快通过税银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如果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检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通过“资金空转”等形式,如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导致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税源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要进一步认识到税源信息收集与分析的重要性,设置税源调查分析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运用各种技术手段,通过多种渠道调查了解、收集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准确信息,作出正确的分析与预测,为征管、稽查工作提供依据。
三、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
现代信息技术在世界各国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提高了各国的税收征管效率,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税务部门都设有税收信息中心或计算机中心。税收信息化管理提高了治理税收流失的效率。
“科技加管理”是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切实有效的征收征管新思路。从前几年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工程的实行到现在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推行上线运行,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利用信息、网络等高科技进行税收管理的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还必须坚持这一工作思路,以增加科技含量、完善信息征管手段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向科技要税源,向信息要效益。
1、充分发挥计算机对税源和征管过程的监控作用,将纳税人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资金活动以及征税人征管查的全过程都置于信息化管理之下,不但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来源心中有数,使偷税者受到有效监控,而且可以规范税务机关各岗位和各环节的工作,减少执法随意性。
2、通过信息化建设完成对各类信息资料的计算机存储和处理,以提高整个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便于稽查部门实施重点选案重点稽查,有效打击犯罪。同时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以进一步强化防税效果,实现联手防范偷逃税的目的。
四、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水平
从性质和作用上看,稽查是税源监控流程的最后环节,是税收征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应加强稽查体系的建设。
1、要在《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基本规范,逐步形成一套较完整,操作性强的稽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的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听证、罚款与收缴分离稽查准则,既不能滥用权力,滥施处罚,更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2、健全对税务稽查的考核、监督制度,提高稽查管理的水平。加强对选案准确率、案件查实率、罚款入库率等的考核,促进稽查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从工作程序上要强化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等各环节的分离制约机制;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防止税务人员执法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3、采取多种稽查方式相结合的制度。如可以实行二级稽查制度,即一级稽查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进行一般的年度稽查,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税务机关只需对大案要案进行直接稽查,以降低稽查成本,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为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上级税务部门还可以在稽查业务的组织安排上适当采取集中人力、分组跨地区交叉稽查的方式。这样以来,不但可以使检查活动由上级组织,避免地方干预;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有利于大案要案的集中、专项查处和稽查质量的提高,还便于交流各地稽查经验,有利于提高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
五、硬化税收制度约束
硬化税收制度约束,提高偷税者的违约成本,使偷漏税者的风险成本大于风险收益,是治理税收流失的一个有效措施。当税率一定时,偷漏税者的风险成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务部门的抽查概率:抽查概率越大,即税务部门的抽查次数越多,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逃税成本越大,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倾向就越小。二是税法规定的每次罚款率:罚款率越高,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逃税的成本越大,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倾向就减少。对于精明的逃税者来说,只要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逃税的行为就会发生。因此,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要阻止偷逃税等税收流失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查获概率与罚款率的一定的组合来实现。从查获概率与罚款率之间存在的替代关系看,查获概率较高时,罚款率可以在比较低的水平也能收到阻止税收流失的效果;当罚款率高时,查获概率可以在比较低的水平也能收到阻止税收流失的效果。提高罚款率即加大对偷逃税等税收流失行为的惩处力度,是目前最为便捷有效的治理税收流失的方法。如果强调提高稽查概率,不可避免地会加大稽查成本,这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因此,改革现行罚款制度,核心是要提高罚款率,甚至可以采取累进的罚款方式,这样既符合重犯重罚的原则,又具很强的操作性,较易对纳税人的违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由于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西方国家一般对逃税实行轻罪重罚。重罚之法不仅可以降低均衡稽查概率,缩小实际稽查面,减少税务机关成本,而且提高了纳税人逃税的期望成本,从而对逃税行为构成强大的威慑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我国税法中罚款率是比较低的,基本上是偷漏税款的1-5倍,即使这样低的罚款率也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经常有不罚、轻罚、“以补代罚”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我们把罚款率提高到8-10倍,执行过程中也决不手软,并且以严格的制度约束执行税法的税务机关,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监督机制,那么税收流失的现象一定会减少。因此,提高实际罚款率是有效制止逃税行为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金连芳。浅议新型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和建构[J].消费导刊,2007,(12)
[2]尹小红,尹向阳。构建服务管理型税收征管格局[J].学习月刊,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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