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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两税合并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了很大变动。两税合并给我国内资企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针对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本文从企业自身以及政府两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两税合并 机遇 发展对策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所得税制模式形成,在这个税制模式下,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约只有内资企业的一半。具体来说,内资企业税率为33%,而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4%和15%,这对利用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竞争不公平。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良机。
1 两税合并简介
两税合并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内、外资企业逐步实现“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两税合并前,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名义上为33%,但国家鼓励外资进入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和西部地区,在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商企所得税都有不同程度的税率优惠,优惠税率分为15%、24%不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业的惠。两税合并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取消了两免三减半和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
新税法采用了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地区优惠政策为辅的方针,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优惠。对于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已经设立的企业,新税法给予五年的过渡期,使原本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2 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给内资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带来挑战。
2.1 两税合并为内资企业带来的机遇
(1)两税合并降低了内资企业实际税率,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33%,两税合并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提高企业税后净利。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大幅降低,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税负减轻后,内资企业可运用节余大量资金,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大价值,或者加大科研经费支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或追加环保、节能等设备的投资,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新税法的施行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2)有利于中小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规定适用20%的照顾性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成本,使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保障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从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新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3)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新税法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150%加计扣除;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税法提出实行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这些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激励作用。?
(4)两税合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基,提高企业税后利润。
两税合并后降低了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取消。旧的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合理的工资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等在内都应该在税前据实扣除。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
2.2 两税合并为内资企业带来的挑战
(1)中小企业被并购风险增大
两税合并普遍增加了外商的税负,使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公平的待遇,但在优化外资结构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力度还不够,没有出台针对外资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者针对外资并购优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的措施。
外商在选择是新建企业还是并购企业时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税收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两税合并前,新建企业和并购已有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所以抛开其他因素,在考虑企业扩张是采用新建企业还是并购企业方式时,税收上的优惠起到很重要的决定因素,有时新建企业要比并购企业少交税,这使得新建企业有与并购企业抗衡的资本。而两税合并后,两者在税收上差异不大,新建企业没有了税收的优势,而并购企业在市场开拓、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使外商更看好并购企业而非新建企业,由此导致并购热潮持续升温。对于我国中小型企业来说,特别是在外资竞争力比较强的行业的中小企业,如果自身不抓住机遇,被外资并购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2)高技术行业企业竞争更加激烈
新税法规定国家对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行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仍实行15%的优惠税率,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这同时会吸引外资从劳动密集型行业向高新技术行业流动,加剧高新技术行业的竞争。对于高新技术行业企业来说,特别是国内技术不占优势的高新行业企业,其面临的市场竞争会更加残酷。
3 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发展对策分析
新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如果不能抓住这个机遇快速发展,则有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同时作为政府部门也需要出台、调整相应的政策,为内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1 企业应对策略
新税法实施蕴涵着很多新的机遇,能否充分利用政策来发挥企业的自身优势,这就要看企业能不能抓住这些机遇加以充分利用。因此,内资企业应当重视新税法新条例,扬长避短,使其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助推器。
(1)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新税法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150%加计扣除。内资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加大科研资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缩短与国外企业的技术差距,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点对于高科技行业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2)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合理的工资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等在内都应该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为企业提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增加员工培训费用,提高员工整体技能水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了可能。
(3)重新规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第一,从对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对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企业应及时分析市场供需要求,不断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有计划地编制研发报告,以形成一定的产业发展体系;完善硬件和软件环境,设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引进或培育研发人员,为企业今后的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自身基础工作,从而为纳税筹划创造基础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符合规定的特定就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无疑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第三,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筹划失灵,企业必须重新分析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改变自身的发展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再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收优惠,而是鼓励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科技、劳福、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公益事业等具体方面的细化,即要求企业“稳中求进”,而非依靠不断的重生以求合理避税。企业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向之一,加强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等。
3.2 政府配套策略
(1)适当加重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优质企业的税收负担。
为了使内资中小企业能够成长起来,尽可能参与国际竞争,防止内资企业外资化,还可对外资企业并购优质内资企业时加重其税负。如税率统一为25%,则可在税前抵扣额或其他方面加以限制,与《反垄断法》相配合。通过税收加大并购成本和并购后的运营成本控制外资并购热潮,短期来说这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帮助,长远来说可以控制跨国强势资本掠夺性地占领我国市场,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给予新建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了保证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适当保护刚刚起步的民族企业,并且防止市场过度集中,可以不分内外资企业地给予新建企业以税率、税前抵扣等优惠。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可以设置一个时间期限,给新建企业一段缓冲时间,帮助中小企业成长。鼓励新建企业经营国家鼓励经营的项目,给予抵减项目优惠。
总之,两税合并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国企业应该适时抓住这个机遇,充分利用两税合并带来的优势快速发展,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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