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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规范我国税务代理事业促进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来源: 网友上传 编辑: 2012/08/07 09:31:29  字体:

  自2000年开始,我国结束了以前由政府主导下的税务代理市场,变为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税务代理市场,税务代理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我国的税务代理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多借鉴外国的成功范例,引进外国的先进税务代理模式和理念,不断完善我国税务代理的制度,提升我国的税务代理的水平和税务代理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切实为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税务代理的意义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一)公正性

  税务代理机构是一个架接在征收和缴纳税收双方的中介机构,能够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对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做出客观事实的评价,以法律为标准,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税务事宜,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又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自愿性

  税务代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选择税务代理由单方选择和双方选择两种形式构成,税务代理人实施的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三)独立性

  税务代理机构应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等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且不受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会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员的非法干预,具有独立代理税务事宜的能力。

  (四)确定性

  税务代理的确定性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形式来确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从而使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了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五)有偿性等优点

  税务代理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中介机构,所以税务代理机构要自负盈亏,通过代理获得相关利润。

  二、我国税务代理现状

  (一)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过程中始终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起步比较晚,针对于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律严重的缺位,相关法律级次比较低。我国于1992年提出税务代理的概念,相应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也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相关的税务代理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1.针对税务代理我国存在着专门法律缺位的问题

  现在我国针对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于《税收基本法》中,相对于其他税务代理较为成功的国家及地区,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缺少税务代理专门的法律,在处理我国税务代理中这一问题凸显比较明显。所以,有许多学者专家提出了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的建议,这是解决目前中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研究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中的有力措施,因而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我国税务代理的专门法律。

  2.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主体义务不健全

  就目前来讲,我国存在着税务代理制度与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交叉现象,根据国际惯例,税务代理制度中的核心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但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不能完全代替税务代理制度。在实际问题中,税务代理问题中的大部分都是税务代理人员跳出法律框架之外,他们既不属于任何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又不属于国家注册的税务师,处于法律的一个空白带,现有法律不能使他们的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同时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是很完善。

  3.针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定业务较少影响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注册税务师能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等11项业务,但是税务代理机构自己开办的一系列有利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业务项目并未被列入《暂行办法》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且《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以上业务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以进行代办和承办的业务,并非是必须由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来办的。强制性的不足使得市场需求不足,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量明显不够,严重阻碍了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二)税务代理普及程度较低,纳税人意识浅薄

  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还处于一个较为低级的阶段,普及程度还很低,税务代理还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化效应。税务机关作为各个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在对税务代理机构的引导扶持上还不够,宣传力度的不够使得税务代理机构的优点和有益处没有深入人心,国民对于税务代理的接受程度还有限。

  另外,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的自觉性较差,甚至有的纳税人存在着侥幸的心理企图偷税漏税,这既影响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又使得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三)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严重不足且素质不高

  1.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知识层次偏低,真正从业人员偏少

  从目前的统计数字看,因为绝大部分注册税务师是税务机关公务员,截止2006年底,有注册税务师70066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只占注册税务师的30%,作为行业尖端人才的注册税务从业率不高使行业人才稀缺的问题更为严重。

  我国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知识层次偏低且真正从业的人员很少,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2.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急待于提高

  税务代理业务是一项集财会、税收、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相关知识于一体的中介服务项目,这就要求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遵纪守法、行为规整,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但是就目前来讲,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发展水平的有限,恶性竞争现象始终存在,这无形之中会使税务代理机构降低了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以此来降低机构的运营成本,技术性严重与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脱钩。

  (四)不佳的外部环境制约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

  1.税收计划任务制约着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

  自负盈亏使得税务代理机构一味的追逐利润最大化,一些税务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不顾职业道德操守,不为纳税人进行认真的代理,或是与纳税人一起偷税漏税,无形之中加大了税收的不稳定性,对财政收入也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另外,我国对各个级别的税务机关都有具体征收税收的定额任务,为了保证税务任务的完成,税务部门在税收的征收时也会主动去代替一些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的任务,很大程度上对税务代理市场空间进行了挤压。

  2.基层税收部门对于税收代理机构的冲击

  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明确性无形之中会使我国税收制度相对模糊和相对复杂,在基层的税务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一定量的“自由裁量”。基层纳税人可以直接与税收部门接触,进而可以直接获得“自由裁量”带来的好处,这必然会使得税务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受到挤压。

  三、对于我国税收代理事业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律制度

  为保证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顺利进行,我们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制定《注册税务师法》,明确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对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二)保证我国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和独立性

  要对税务代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相应的部门加强对事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质量控制上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内部管理。

  管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保持税务代理机构的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是连接在征纳双方的一座桥梁,税务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在业务上必须是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经济上必须采取独立核算。只有其具备独立性,才会使我国的税务代理具有公正性和确定性。

  (三)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

  税务代理是一项集技术与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感和娴熟的专业业务素质。所以,首先要对每年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严格的把关,并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每年都要进行技能考核;其次,要保证在税务代理行业里,从业人员的利益获得与税务代理的质量直接挂钩,保证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最后,加强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再教育,使从业人员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

  (四)加大税务代理市场的建设步伐

  大力宣传税务代理事业,增强我国国民对于税务代理行业的认同感,鼓励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机构缴纳税款,同时提高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违规成本。允许税务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新的服务项目,使税务代理机构扭转不利的局面。

  四、结论

  实施税务代理对于提高税务的管理水平、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维护纳税人应有的权益、促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税务代理为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缓冲带”式的桥梁,它能够使社会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为创造多元化的实体性纳税服务发挥着极为有益的作用,为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做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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