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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信用证溢短装条款的误解,造成单证金额、数量错误。一般地说,如果信用证对金额和数量溢短装有明确规定要按照要求出具;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有5%溢短装。这里要说的是,根据UCP600款,如果计量单位是个、只等,则此项规定不实用。
2.汇票的受票人名称、地址打错。这里要注意付款行、偿付行的区别。
3.发票中受益人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描述不一致。
4.汇票、发票、保险单等之间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描述的不完全一致。
6.要求认证或证实单据的类型、出单人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7.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唛头描述、毛净重等不一致。
8.正本单据没有显示正本字样或提交份数不足。
9.提单、保险单缺少有关签字或印章不按要求背书。
10.提单中的卸货港、目的地签发错误以及存在不良批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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