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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出运数量应严格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保持一致,实际出运的数量不得超出出口许可证准允的数量。
(2)出口许可证中的贸易方式、出运口岸等项目应与出口报关单一致。
(3)签订合同时商品的单价,不得低于出口许可证所准允的单价。
(4)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某些特殊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月31日。如需跨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月底,并不得再延。
(5)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企业或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申请,于货物装运前向签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证机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即可予签发。委托代理出口的,由接受代理的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6)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后,出口单位需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换证,并应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任何涂改或伪报,都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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